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2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2%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2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2%
项目名称: |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2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2%)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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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中水 (略) | ||
转让比例: | 4.2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7140万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3-7-12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142.00万元的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 3、截至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本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交易价款的30%(含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剩余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本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 (略) 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并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或首期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通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 (略)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办 (略) 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 (略) 章程的规定。本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本方同意除非转让方存在过错,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审批机关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股份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受让,且意向受让方不得采取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通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 (略)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办 (略) 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 (略) 章程的规定,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3.根据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22年6月22日标的企业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的《关于开展 2022 年增资扩股工作的议案 》,标的企业拟增发不超过 25亿股份。截至2022年12月28日,标的企业增资扩股尚未完成。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2 | ||
数据来源: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华农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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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2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80F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1,164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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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328,739.04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1,677.51 | 净利润(上年度): | 1,482.13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425,480.81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326,791.04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98,689.76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本年度 2022-9-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0 | 利润总额: | -654.92 | 净利润: | 177.09 | |
资产总额: | 503,947.13 | 负债总额: | 403,632.57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00,314.57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
(略) | 4.2 | |||||
(略) | 2.64 | |||||
中 (略) | 4.7 | |||||
杭州 (略) | 2.75 | |||||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 0.55 | |||||
北京汇 (略) | 19.5 | |||||
(略) | 4.16 | |||||
西部 (略) | 19 | |||||
云南金志 (略) | 18.3 | |||||
中水 (略) | 4.2 | |||||
(略) | 20 |
项目名称: |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2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2%)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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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中水 (略) | ||
转让比例: | 4.2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7140万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3-7-12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142.00万元的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 3、截至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本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交易价款的30%(含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剩余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本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 (略) 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并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或首期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通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 (略)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办 (略) 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 (略) 章程的规定。本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本方同意除非转让方存在过错,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审批机关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股份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受让,且意向受让方不得采取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通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 (略)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办 (略) 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 (略) 章程的规定,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3.根据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22年6月22日标的企业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的《关于开展 2022 年增资扩股工作的议案 》,标的企业拟增发不超过 25亿股份。截至2022年12月28日,标的企业增资扩股尚未完成。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2 | ||
数据来源: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华农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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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2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80F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1,164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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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328,739.04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1,677.51 | 净利润(上年度): | 1,482.13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425,480.81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326,791.04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98,689.76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本年度 2022-9-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0 | 利润总额: | -654.92 | 净利润: | 177.09 | |
资产总额: | 503,947.13 | 负债总额: | 403,632.57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00,314.57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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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4.2 | |||||
(略) | 2.64 | |||||
中 (略) | 4.7 | |||||
杭州 (略) | 2.75 | |||||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 0.55 | |||||
北京汇 (略) | 19.5 | |||||
(略) | 4.16 | |||||
西部 (略) | 19 | |||||
云南金志 (略) | 18.3 | |||||
中水 (略) | 4.2 | |||||
(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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