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金华江婺城区段铁路桥至兰溪交界段渔业捕捞权
金华市婺城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金华江婺城区段铁路桥至兰溪交界段渔业捕捞权
标的名称 | 金华市婺城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金华江婺城区段(铁路桥至兰溪交界段)渔业捕捞权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本次转让标的为金华江婺城区段(铁路桥至兰溪交界段)捕捞权。 2、捕捞期限:捕捞期限从交易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一年,其中禁捕期严禁设置拦鱼网,不得捕捞(禁捕期具体日期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交易合同约定捕捞期满,库内鱼类不得再外运。 3、捕捞区域:金华江婺城区段(铁路桥至兰溪交界段), 具体以转让方实地交代为准。 4、起捕规格:以相关部门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5、受让方捕捞时禁止使用电脉冲方式赶鱼,严禁使用刺网、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方式捕捞,也不得采取钩钓、游丝网等方式,只能使用拦网、赶网、张网进行网捕,或自动进箱的方式捕捞,除此以外的网具均不得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6、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7、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8、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
转让方名称 | (略) 婺城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 | ||
注册地 | (略) 婺城区华龙南街88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8R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2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0.5万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金 (略) ,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号:*9644),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受让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后,经转让方允许方可进场捕捞。 3.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价款后向受让方开具相关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4.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在交易合同签订前一次性缴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根据交易合同约定扣除受让方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受让方须在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1万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交易合同约定捕捞期满,受让方须清场完毕,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将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不计息)。 5.受让方组织的捕捞作业队须持有满足相关规定的捕捞许可证,捕捞作业队应按照渔业安全生产规程组织捕捞,遵守航行规则,非专业人员不得作业。捕捞作业必须保证航道通畅、标志明显,严禁设置拦江网;船只及渔具必须定点、规范放置。 6.受让方在设置围湖、箔桩、拦网等捕捞设施前须提交详细捕捞方案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7.受让方在捕捞作业中须按要求使用定制网进行捕捞,严禁使用其他网具和渔业法禁捕方式(电捕、药捕、炸捕、迷魂阵等),同时应当自觉遵守《渔业法》、《 (略) 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捕捞期间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违规作业、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和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受让方应充分知悉转让方基于供水、防汛、防火、水质保护、有关部门检查、清淤扩容等在建拟建工程项目对渔业捕捞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损失。当渔业捕捞遇到与上述工作相冲突时,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协调。 9.受让方在付清成交款和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完成转让标的资产交割手续。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之日起(视为标的资产移交完毕),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本次转让标的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负责承包期间的水库水面渔业资源监管工作,防止渔业资源被盗,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自负。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当符合相应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0.5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其他 | 本次转让标的为金华江婺城区段(铁路桥至兰溪交界段)捕捞权,捕捞鱼类以现场实际捕捞为准。 |
附件资料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法人授权委托书.docx 、 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doc 、 实地勘察证明(1).docx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何女士 | 电话 | 0579-* |
手机号 |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八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朱春新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标的名称 | 金华市婺城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金华江婺城区段(铁路桥至兰溪交界段)渔业捕捞权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本次转让标的为金华江婺城区段(铁路桥至兰溪交界段)捕捞权。 2、捕捞期限:捕捞期限从交易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一年,其中禁捕期严禁设置拦鱼网,不得捕捞(禁捕期具体日期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交易合同约定捕捞期满,库内鱼类不得再外运。 3、捕捞区域:金华江婺城区段(铁路桥至兰溪交界段), 具体以转让方实地交代为准。 4、起捕规格:以相关部门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5、受让方捕捞时禁止使用电脉冲方式赶鱼,严禁使用刺网、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方式捕捞,也不得采取钩钓、游丝网等方式,只能使用拦网、赶网、张网进行网捕,或自动进箱的方式捕捞,除此以外的网具均不得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6、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7、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8、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
转让方名称 | (略) 婺城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 | ||
注册地 | (略) 婺城区华龙南街88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8R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2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0.5万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金 (略) ,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号:*9644),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受让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后,经转让方允许方可进场捕捞。 3.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价款后向受让方开具相关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4.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在交易合同签订前一次性缴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根据交易合同约定扣除受让方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受让方须在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1万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交易合同约定捕捞期满,受让方须清场完毕,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将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不计息)。 5.受让方组织的捕捞作业队须持有满足相关规定的捕捞许可证,捕捞作业队应按照渔业安全生产规程组织捕捞,遵守航行规则,非专业人员不得作业。捕捞作业必须保证航道通畅、标志明显,严禁设置拦江网;船只及渔具必须定点、规范放置。 6.受让方在设置围湖、箔桩、拦网等捕捞设施前须提交详细捕捞方案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7.受让方在捕捞作业中须按要求使用定制网进行捕捞,严禁使用其他网具和渔业法禁捕方式(电捕、药捕、炸捕、迷魂阵等),同时应当自觉遵守《渔业法》、《 (略) 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捕捞期间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违规作业、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和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受让方应充分知悉转让方基于供水、防汛、防火、水质保护、有关部门检查、清淤扩容等在建拟建工程项目对渔业捕捞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损失。当渔业捕捞遇到与上述工作相冲突时,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协调。 9.受让方在付清成交款和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完成转让标的资产交割手续。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之日起(视为标的资产移交完毕),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本次转让标的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负责承包期间的水库水面渔业资源监管工作,防止渔业资源被盗,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自负。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当符合相应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0.5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其他 | 本次转让标的为金华江婺城区段(铁路桥至兰溪交界段)捕捞权,捕捞鱼类以现场实际捕捞为准。 |
附件资料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法人授权委托书.docx 、 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doc 、 实地勘察证明(1).docx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何女士 | 电话 | 0579-* |
手机号 |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八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朱春新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