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远洋运输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毓鹏海”散货船-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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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远洋运输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毓鹏海”散货船-挂牌披露

(略) (略) 部分资产(“毓鹏海”散货船)

挂牌日期:2023-07-14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GR2023SH*
项目名称 (略) (略) 部分资产(“毓鹏海”散货船)
资产类别 交通运输工具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10,973.97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3-07-14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1、船舶信息: 船名:毓鹏海,船舶种类:散装船 船舶识别号:CN* 建成日期:2010-11-30 建造地点:广州 (略) 总长:225米,型宽:32.26米,型深:19.6米 总吨/净吨:40913/25963 主机种类:柴油机。 主机总功率:8833KW 2、交船时间在2023年9月15日前,具体日期由转让方选择。 3、交船地点为中国沿海一个安全船厂码头泊位、港口码头泊位或指定锚地,由转让方选择。 4、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含税价,受让方须按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担税款,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价款及税款后出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略) (略) 和 (略) (略) 分行于2009年8月签订了《船舶融资项目船舶抵押合同》(合同编号:GDY*),抵押物为“毓鹏海”散货船,为双方签订的《船舶融资项目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DK*)提供抵押,欠款金额为308,000,000.00元,抵押期间为从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截至2022年6月21日, (略) (略) 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还清贷款,尚欠本金121,934,747.0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 2020年2月24日, (略) (略) 分行、 (略) 广州越秀 (略) (略) 签署《债权承接协议书》(合同号:越秀债承2019第001号),相关债权、抵押权等由 (略) 广州越秀支行承接。 2022年12月, (略) (略) 分行与中国信达 (略) (略) 签署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 (略) (略) 分行将该笔债权进行转让,实际债权人变更为中国信达 (略) (略) ,但船舶抵押权变更手续未完成。 2023年4月27日,中国信达 (略) (略) 与 (略) 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信粤-A-2023-0013”),将该笔债权转让给 (略) 。但船舶抵押权变更手续未完成。 截至报告出具日,船舶抵押权仍在 (略) 广州越秀支行名下。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本次船舶交易时需要 (略) 广州越秀支行配合解押后方可过户,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1.本次评估测算中涉及美元汇率处,采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23年3月31日的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6.8717元人民币。 2.船舶作为特殊资产,对安全性要求较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定期或不定期由专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但限于检测手段、检测费用及评估人员的能力,我们未对评估范围内的船舶进行专门的技术检测,故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船舶可能出现的一切有关技术及安全性问题不承担发表意见的责任。 3.委估船舶的燃料油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交易双方需单独考虑。作为消耗品的船存燃油价格波动较大,依据行业惯例,一般参 (略) 价转让。 4.本次评估结果不包含增值税,未考虑产权交易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 5.本次评估结论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标准,未考虑评 (略) 场价格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略) (略) 部分资产(“毓鹏海”散货船)

挂牌日期:2023-07-14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GR2023SH*
项目名称 (略) (略) 部分资产(“毓鹏海”散货船)
资产类别 交通运输工具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10,973.97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3-07-14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1、船舶信息: 船名:毓鹏海,船舶种类:散装船 船舶识别号:CN* 建成日期:2010-11-30 建造地点:广州 (略) 总长:225米,型宽:32.26米,型深:19.6米 总吨/净吨:40913/25963 主机种类:柴油机。 主机总功率:8833KW 2、交船时间在2023年9月15日前,具体日期由转让方选择。 3、交船地点为中国沿海一个安全船厂码头泊位、港口码头泊位或指定锚地,由转让方选择。 4、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含税价,受让方须按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担税款,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价款及税款后出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略) (略) 和 (略) (略) 分行于2009年8月签订了《船舶融资项目船舶抵押合同》(合同编号:GDY*),抵押物为“毓鹏海”散货船,为双方签订的《船舶融资项目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DK*)提供抵押,欠款金额为308,000,000.00元,抵押期间为从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截至2022年6月21日, (略) (略) 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还清贷款,尚欠本金121,934,747.0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 2020年2月24日, (略) (略) 分行、 (略) 广州越秀 (略) (略) 签署《债权承接协议书》(合同号:越秀债承2019第001号),相关债权、抵押权等由 (略) 广州越秀支行承接。 2022年12月, (略) (略) 分行与中国信达 (略) (略) 签署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 (略) (略) 分行将该笔债权进行转让,实际债权人变更为中国信达 (略) (略) ,但船舶抵押权变更手续未完成。 2023年4月27日,中国信达 (略) (略) 与 (略) 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信粤-A-2023-0013”),将该笔债权转让给 (略) 。但船舶抵押权变更手续未完成。 截至报告出具日,船舶抵押权仍在 (略) 广州越秀支行名下。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本次船舶交易时需要 (略) 广州越秀支行配合解押后方可过户,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1.本次评估测算中涉及美元汇率处,采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23年3月31日的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6.8717元人民币。 2.船舶作为特殊资产,对安全性要求较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定期或不定期由专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但限于检测手段、检测费用及评估人员的能力,我们未对评估范围内的船舶进行专门的技术检测,故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船舶可能出现的一切有关技术及安全性问题不承担发表意见的责任。 3.委估船舶的燃料油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交易双方需单独考虑。作为消耗品的船存燃油价格波动较大,依据行业惯例,一般参 (略) 价转让。 4.本次评估结果不包含增值税,未考虑产权交易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 5.本次评估结论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标准,未考虑评 (略) 场价格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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