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中央商务广场6号地块部分房屋公开转让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监测编号
乌兰察布市中央商务广场6号地块部分房屋公开转让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监测编号
项目名称 | (略) 中央商务广场6号地块部分房屋公开转让( (略) 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项目编号 | N0109FC*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7-18 00: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7-31 23:59:59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延期。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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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132,139,000.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5-28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中佰房地产 (略) | |||||||||||||||||||||||||||||||||||||||||||||||||
转让底价(元) | 132,139,000.00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略) 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批准文件 | 集宁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9次党组会会议纪要---党组会议〔2023〕9号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集宁区人民政府 |
特别 | 公告中标的照片和相关参数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评估报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实际勘验为准。 1、本次转让标的房产位 (略) 集宁区中央商务广场6号地块,该房产通过“回购存量商品房合作协议书” (略) 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了回购,现移 (略) 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资产处置。本次标的房产成交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标的照片图片仅供参考,本次转让房产所涉及的户型、面积及结构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现场标的为准。标的内动产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2、标的由产权所有人办理至受让方名下的过户税费和其他相关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交付前的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由产权所有人承担,其他相关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交付后涉及的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房产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产权所有人负责承担土地出让金费用,并配合提供变更过户相关资料,协助受让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3、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资料,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最终成交价不因面积误差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7、特别提示: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8、勘验时间及联系人: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提前预约)刘先生 *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据交易合同约定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标的交割 | 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相关费用至《交易合同》内指定账户。按和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完成全部相关费用后中心出具交易凭证。 3、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及相关权属变更手续。在交接标的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产权所有人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标的由产权所有人办理至受让方名下的过户税费和其他相关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交付前的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由产权所有人承担,其他相关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交付后涉及的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房产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产权所有人负责承担土地出让金费用,并配合提供变更过户相关资料,协助受让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6、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标的勘验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预约 标的地址: (略) 中央商务广场6号地块 标的勘验联系人:刘先生 *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7-18 00:00:00 至 2023-07-31 23:59:59 | |||
报名手续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缴纳:金额13,2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7-31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应付交易服务费,可由交易中心直接扣除;在交易双方递交的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保证金无息原渠道退还最终受让方;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1000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3-07-18 00:00:00-2023-08-01 10:0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服务费 | 按《内蒙古产权 (略) 产权交易业务收费办法》收取 | ||||
附件下载 | 内蒙古产权 (略) 产权交易业务收费办法.pdf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臧文旭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工作时间内 | |
咨询地址 | 内蒙古自治 (略) 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产权交易大厦 | |
技术支持 | 晋女士 * | |
其 他 | 无 |
项目名称 | (略) 中央商务广场6号地块部分房屋公开转让( (略) 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项目编号 | N0109FC*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7-18 00: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7-31 23:59:59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延期。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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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132,139,000.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5-28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中佰房地产 (略) | |||||||||||||||||||||||||||||||||||||||||||||||||
转让底价(元) | 132,139,000.00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略) 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批准文件 | 集宁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9次党组会会议纪要---党组会议〔2023〕9号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集宁区人民政府 |
特别 | 公告中标的照片和相关参数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评估报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实际勘验为准。 1、本次转让标的房产位 (略) 集宁区中央商务广场6号地块,该房产通过“回购存量商品房合作协议书” (略) 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了回购,现移 (略) 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资产处置。本次标的房产成交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标的照片图片仅供参考,本次转让房产所涉及的户型、面积及结构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现场标的为准。标的内动产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2、标的由产权所有人办理至受让方名下的过户税费和其他相关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交付前的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由产权所有人承担,其他相关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交付后涉及的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房产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产权所有人负责承担土地出让金费用,并配合提供变更过户相关资料,协助受让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3、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资料,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最终成交价不因面积误差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7、特别提示: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8、勘验时间及联系人: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提前预约)刘先生 *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据交易合同约定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标的交割 | 详见“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相关费用至《交易合同》内指定账户。按和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完成全部相关费用后中心出具交易凭证。 3、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及相关权属变更手续。在交接标的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产权所有人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标的由产权所有人办理至受让方名下的过户税费和其他相关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交付前的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由产权所有人承担,其他相关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交付后涉及的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房产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产权所有人负责承担土地出让金费用,并配合提供变更过户相关资料,协助受让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6、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标的勘验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预约 标的地址: (略) 中央商务广场6号地块 标的勘验联系人:刘先生 *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7-18 00:00:00 至 2023-07-31 23:59:59 | |||
报名手续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缴纳:金额13,2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7-31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应付交易服务费,可由交易中心直接扣除;在交易双方递交的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保证金无息原渠道退还最终受让方;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1000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3-07-18 00:00:00-2023-08-01 10:0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服务费 | 按《内蒙古产权 (略) 产权交易业务收费办法》收取 | ||||
附件下载 | 内蒙古产权 (略) 产权交易业务收费办法.pdf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臧文旭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工作时间内 | |
咨询地址 | 内蒙古自治 (略) 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产权交易大厦 | |
技术支持 | 晋女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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