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报废资产及相关固定资产一批
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报废资产及相关固定资产一批
标的名称 | 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报废资产及相关固定资产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2 | 转让底价 | 287.3287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7-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7-24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略) >灵石县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资产分为报废资产和二手设备两部分。其中,报废资产主要包括废旧物资、待拆除房屋以及部分待报废机器设备和车辆;二手设备主要包括锅炉、除氧器、软水制备、柴油发电机组、空压机等。详情请见《资产处置清单》。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灵石县坛镇乡堡子塘村 | ||
转让底价(万元) | 287.3287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同华评报字(2022)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2-07-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转让标的中建筑物共计2项,产权持有人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本次转让标的为建筑物拆除后产生的可回收废旧物资; 2、本次转让标的项下的废旧物资,转让方已履行标的资产的报废手续,无法按照原设计功能使用;本次转让标的项下的二手设备,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处置资产清单》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乔经理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灵石县中煤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煤晋中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灵石县中煤 (略) 持有的报废资产和二手设备一批,详见附件《资产处置清单》。 二、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标的踏勘时间由交易所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踏勘时须提供下列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意向受让方现场对照清单确认标的资产数量、范围,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到重庆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四、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七、本次转让,转让方不提供标的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相关证书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充分了解与认可,同意按照本公告及《现场踏勘确认书》相关约定参与受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报废资产及相关固定资产安全拆除协议》,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时,受让方须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为30万元。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九、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需承担相应税费,并在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税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相关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十一、本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自行拆除、搬迁、运输并承担相应费用(包括设备、建构筑物的拆除、清运及产生的固废、危废物的处置及费用),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受让方凭有效身份证明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交接完成后,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移交资产的数量、质量以现状为准。标的资产交接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便移交给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接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拆除和清运。因受让方原因,未能如期完工,转让方有权按照交易不含税总价的3‰/日向受让方收取罚金,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 十二、在资产拆除和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转让方的管理制度。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报废资产及相关固定资产安全拆除协议》实施,涉及废水、废液、废油、废渣、固体废弃物等相关危险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规定并提供有资质的危废品处置单位相关资料;涉及车辆报废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拆除和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无关。 十三、受让方须将标的配套的基础、构件一并拆除、清运,不得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并将场地恢复平整。待合同履行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扣除受让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违约扣款和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的工期逾期罚金(如有)后,转让方将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在收到受让方财务收据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至受让方。 十四、受让方负责办理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回填等事宜,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五、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六、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清单。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6.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已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曹志伟 | 联系电话 | *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中煤时代 (略)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乔经理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租赁底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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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报废资产及相关固定资产一批 | 287.3287 | 86 | 设备 | 报名中 |
报价会名称 | 保留价(起始价)(万元) | 最新价(万元) | 状态 | 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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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报价会! |
鉴证书编号 | 鉴证书名称 | 成交价(万元)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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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书暂未出具! |
标的名称 | 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报废资产及相关固定资产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2 | 转让底价 | 287.3287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7-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7-24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略) >灵石县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资产分为报废资产和二手设备两部分。其中,报废资产主要包括废旧物资、待拆除房屋以及部分待报废机器设备和车辆;二手设备主要包括锅炉、除氧器、软水制备、柴油发电机组、空压机等。详情请见《资产处置清单》。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灵石县坛镇乡堡子塘村 | ||
转让底价(万元) | 287.3287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同华评报字(2022)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2-07-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转让标的中建筑物共计2项,产权持有人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本次转让标的为建筑物拆除后产生的可回收废旧物资; 2、本次转让标的项下的废旧物资,转让方已履行标的资产的报废手续,无法按照原设计功能使用;本次转让标的项下的二手设备,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处置资产清单》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乔经理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灵石县中煤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煤晋中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灵石县中煤 (略) 持有的报废资产和二手设备一批,详见附件《资产处置清单》。 二、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标的踏勘时间由交易所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踏勘时须提供下列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意向受让方现场对照清单确认标的资产数量、范围,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到重庆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四、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七、本次转让,转让方不提供标的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相关证书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充分了解与认可,同意按照本公告及《现场踏勘确认书》相关约定参与受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报废资产及相关固定资产安全拆除协议》,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时,受让方须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为30万元。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九、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需承担相应税费,并在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税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相关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十一、本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自行拆除、搬迁、运输并承担相应费用(包括设备、建构筑物的拆除、清运及产生的固废、危废物的处置及费用),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受让方凭有效身份证明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交接完成后,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移交资产的数量、质量以现状为准。标的资产交接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便移交给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接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拆除和清运。因受让方原因,未能如期完工,转让方有权按照交易不含税总价的3‰/日向受让方收取罚金,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 十二、在资产拆除和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转让方的管理制度。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报废资产及相关固定资产安全拆除协议》实施,涉及废水、废液、废油、废渣、固体废弃物等相关危险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规定并提供有资质的危废品处置单位相关资料;涉及车辆报废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拆除和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无关。 十三、受让方须将标的配套的基础、构件一并拆除、清运,不得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并将场地恢复平整。待合同履行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扣除受让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违约扣款和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的工期逾期罚金(如有)后,转让方将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在收到受让方财务收据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至受让方。 十四、受让方负责办理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回填等事宜,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五、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六、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清单。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6.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已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曹志伟 | 联系电话 | *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中煤时代 (略)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乔经理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租赁底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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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报废资产及相关固定资产一批 | 287.3287 | 86 | 设备 | 报名中 |
报价会名称 | 保留价(起始价)(万元) | 最新价(万元) | 状态 | 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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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书编号 | 鉴证书名称 | 成交价(万元)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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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书暂未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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