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出租公告
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出租公告
标的编号 | N0122QT* | 查看次数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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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地区 | 芜湖 | 标的类型 | 其它 |
标的挂牌价格(底价) | 75.35万元 | 交易情况 | |
公告状态 | 公告中 | ||
报名开始日期 | 2023年07月18日 | 公告开始日期 | 2023年07月18日 |
报名截止日期 | 2023年07月31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3年07月31日 |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芜湖自贸试 (略) )拟公开出租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标的编号:N0122QT*)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屋顶位于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面积15132.23㎡,可安装光伏面积(即可经营面积)约13700㎡(具体以实际为准),房屋结构完好,功能正常。
本次出租标的具体情况详见《芜湖自贸试 (略) 拟出租资产涉及的屋顶光伏 (略) 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皖振诚资估字[2023]第0024号)。
(三)租赁期限:25年。租赁期限自《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四)经营业态:光伏发电。
(五)经营模式:
在租赁期内,由承租方负责对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屋顶进行光伏发电工程及专业系统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在租赁期满后,承租方通过无偿移交方式将建设的光伏发电工程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出租方;移交后,出租方享有光伏发电工程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
三、出租方
芜湖自贸试 (略) 。
四、出租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芜湖自贸试 (略) 。
2、评估机构:安徽振诚房地产 (略) 。
3、评估基准日:2023 年6 月7 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芜湖自贸试 (略) 拟出租资产涉及的屋顶光伏 (略) 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皖振诚资估字[2023]第0024号。
5、评估对象:芜湖自贸试 (略) 委托评估的屋顶光伏经营权二十五年期租金价值。
6、评估结果: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的屋顶光伏经营权二十五年期租金价值为 753,500.00元。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出租标的25年租金底价:人民币753,500.00元。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4)自《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等同于首个合同年度租金金额),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5个工作日内,按照出租标的涉及屋顶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屋顶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租金。
(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负责办理政府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光伏发电工程的许可文件和电网接入批复,承租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申报及开发建设,方案经建设、发改、电力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承租方施工前还需向出租方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出租方有权对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合理建议。
(5)意向竞租方承诺:自《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完成对出租标的涉及屋顶的光伏发电工程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且新建屋顶光伏面积必 (略) 政府相关规定。如未达到上述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要求,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自行出资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所形成的光伏发电资产收益在《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期内归承租方所有。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卫生及环保规定建设、运营光伏发电工程,不得造成安全、卫生和环保方面的不良后果。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保证《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期内的防水、防火、负荷过载等方面的安全,不发生因光伏电工程的建设工作造成屋面及结构损坏或屋面渗漏水现象。如在施工期间因光伏发电设备施工原因使得屋面结构损坏,承租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有权为优化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标的建设情况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承租方应当预先报备改造方案,所有改造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承租方的运营风险和责任。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经营业态,不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分租等名义转让使用权;不得利用标的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出租标的。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1)意向竞租方承诺:《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期满或非出租方原因提前终止时,承租方通过无偿移交方式将建设的光伏发电工程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出租方;移交后,出租方享有光伏发电工程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经营范围须包含太阳能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光伏组件的生产及新能源产品销售等相关经营内容。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31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31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a.公告期间,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该意向竞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符合条件且报名标的数量最多的意向竞租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所有意向竞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出租方签订《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2)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要求履约并且《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的时,出租方有权扣除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且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略) 渡春路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六)出租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竞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出租文件》。
(八)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由出租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竞租方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合格的意向竞租方。
(九)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
(十一)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二)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三)交易双方签订《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联 系 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553-*
传 真:0553-*
联系地址: (略) 渡春路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芜湖自贸试 (略)
2023年7月18日
标的编号 | N0122QT* | 查看次数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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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地区 | 芜湖 | 标的类型 | 其它 |
标的挂牌价格(底价) | 75.35万元 | 交易情况 | |
公告状态 | 公告中 | ||
报名开始日期 | 2023年07月18日 | 公告开始日期 | 2023年07月18日 |
报名截止日期 | 2023年07月31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3年07月31日 |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芜湖自贸试 (略) )拟公开出租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现委托安徽长 (略) (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标的编号:N0122QT*)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屋顶位于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面积15132.23㎡,可安装光伏面积(即可经营面积)约13700㎡(具体以实际为准),房屋结构完好,功能正常。
本次出租标的具体情况详见《芜湖自贸试 (略) 拟出租资产涉及的屋顶光伏 (略) 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皖振诚资估字[2023]第0024号)。
(三)租赁期限:25年。租赁期限自《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四)经营业态:光伏发电。
(五)经营模式:
在租赁期内,由承租方负责对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屋顶进行光伏发电工程及专业系统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在租赁期满后,承租方通过无偿移交方式将建设的光伏发电工程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出租方;移交后,出租方享有光伏发电工程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
三、出租方
芜湖自贸试 (略) 。
四、出租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芜湖自贸试 (略) 。
2、评估机构:安徽振诚房地产 (略) 。
3、评估基准日:2023 年6 月7 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芜湖自贸试 (略) 拟出租资产涉及的屋顶光伏 (略) 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皖振诚资估字[2023]第0024号。
5、评估对象:芜湖自贸试 (略) 委托评估的屋顶光伏经营权二十五年期租金价值。
6、评估结果: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的屋顶光伏经营权二十五年期租金价值为 753,500.00元。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出租标的25年租金底价:人民币753,500.00元。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4)自《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等同于首个合同年度租金金额),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5个工作日内,按照出租标的涉及屋顶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屋顶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租金。
(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负责办理政府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光伏发电工程的许可文件和电网接入批复,承租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申报及开发建设,方案经建设、发改、电力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承租方施工前还需向出租方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出租方有权对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合理建议。
(5)意向竞租方承诺:自《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完成对出租标的涉及屋顶的光伏发电工程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且新建屋顶光伏面积必 (略) 政府相关规定。如未达到上述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要求,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自行出资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所形成的光伏发电资产收益在《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期内归承租方所有。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卫生及环保规定建设、运营光伏发电工程,不得造成安全、卫生和环保方面的不良后果。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保证《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期内的防水、防火、负荷过载等方面的安全,不发生因光伏电工程的建设工作造成屋面及结构损坏或屋面渗漏水现象。如在施工期间因光伏发电设备施工原因使得屋面结构损坏,承租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有权为优化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标的建设情况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承租方应当预先报备改造方案,所有改造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承租方的运营风险和责任。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经营业态,不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分租等名义转让使用权;不得利用标的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出租标的。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1)意向竞租方承诺:《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期满或非出租方原因提前终止时,承租方通过无偿移交方式将建设的光伏发电工程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出租方;移交后,出租方享有光伏发电工程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经营范围须包含太阳能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光伏组件的生产及新能源产品销售等相关经营内容。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31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31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a.公告期间,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该意向竞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符合条件且报名标的数量最多的意向竞租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所有意向竞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出租方签订《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2)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要求履约并且《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的时,出租方有权扣除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且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略) 渡春路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六)出租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竞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出租文件》。
(八)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由出租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竞租方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合格的意向竞租方。
(九)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
(十一)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二)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三)交易双方签订《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联 系 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553-*
传 真:0553-*
联系地址: (略) 渡春路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芜湖综合保税区智能保税仓(二期)屋顶光伏经营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芜湖自贸试 (略)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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