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1号财富广场五个单元
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1号财富广场五个单元
一、出租方基本情况 | ||||||||
出租方名称 | (略) (略) | |||||||
住所 | (略) 松山湖园区 新城路5号1栋1201室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许力群 | |||||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 (万元) | 50000 | 机构类型 | (略) (法人独资) | |||||
成立日期 | 1986年08月29日 | 营业期限 | 长期 | |||||
监管机构 (部门)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级主管 单位/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 东莞科技 (略) | |||||
内部决策 文件 | 国弘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之三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 |||||
二、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及出租事项 | ||||||||
项目编号 | 23008 | |||||||
标的名称 | 标的一: (略) 南城区元美路1号财富广场1单元505(242.27平方米)(编号:*) 标的二: (略) 南城区元美路1号财富广场1单元507(135.60平方米)(编号:*) 标的三: (略) 南城区元美路1号财富广场2单元1304(242.03平方米)(编号:*) 标的四: (略) 南城区元美路1号财富广场2单元1305(242.03平方米)(编号:*) 标的五: (略) 南城区元美路1号财富广场2单元1306(135.46平方米)(编号:*) | |||||||
资产地理位置 | (略) 南城区元美路1号 | |||||||
标的证载登记用途 | 非工业、非仓储类 | |||||||
资产权属情况 | 国有 | 出租用途 | 办公 | |||||
出租面积 | 总共997.39平方米 | 使用现状 | 空置 | |||||
租赁期限 | 36个月 | 免租期限 | 一个月 | |||||
租金底价 | 35元/m2/月 | 项目公告次数 | 第一次 | |||||
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递增比例) | 本项目租期内前三年无递增,每隔三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10%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月支付 | |||||||
租赁保证金/押金(如有) | 租赁押金为两个月租金 | |||||||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 否 | 目前租赁期限至 | 无 |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 否 | |||
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 |||||||
租赁条件 | 1、该物业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消防工程,承租方必须聘用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附件:物业租赁合同(样本)的有关规定对该物业进行装修。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承租方应事先报出租方审批,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才能装修。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房屋结构,及保证该物业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影响该物业整体的结构安全、外立面效果及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2、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否则承租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无论任何情况,合同届满或提前解除的,且双方不再续签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不超过十日内交还该物业,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完成办理办公场所迁出手续,并向出租方出示办理回执。 4、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风灾、旱灾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拆迁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5、租赁期内,出租方不配套给予停车位。 6、承租方需在该物业交付当日向园区物业管理处支付装修押金装修垃圾运输费,费用以园区物业管理处的规定为准。 7、承租方须自行负担与该物业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用户区域电费、燃气费、物业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费用标准以园区物业管理处的规定为准。 8、其他租赁条件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样本)。 附件:物业租赁合同(样本) | |||||||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少于1个月租金) | (编号:*)人民币*仟*佰**元整(小写:8480.00元) (编号:*)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小写:4746.00元) (编号:*)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小写:8472.00元) (编号:*)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小写:8472.00元) (编号:*)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小写:4742.00元) | |||||||
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时间 |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截止日下午17:00前以银行转 (略) 结算账户缴纳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二、缴纳方式: 1. 银行转账; 2. 东莞 (略) 保证金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东莞 (略) ; 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营业部; 账号:*092 3. 意向承租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 |||||||
交易保证金 的处理方式 | 一、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的,在最终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略) 按规定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则交易保证金: 转为租赁保证金(押金)。 二、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略) 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承租方(包括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一)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 (略) 损失的; (二)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租赁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或与出租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三)对出租方、 (略) 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四)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五)未按约定签订出租文件、支付交易服务费或租金价款等费用的; (六)规则规定及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 (略) 造成损失的。 若因承租方违反租赁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导致交易保证金被扣除,不足以支付租赁保证金(押金)和/或首期租金的,承租方应按有关文件的约定一次补足。 | |||||||
公告期限 | 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8月1日 | |||||||
公告期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时的处置方式 | 不延长公告期限,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 |||||||
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项目继续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 | |||||||
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 | 现场举牌竞价 | |||||||
竞价方案 | 竞价增幅:1元/平方米/月(以1的整倍数报价) | |||||||
特别事项说明 及风险提示 | 一、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时须承诺并同意: 1、意向承租方已知悉本项目是第一次公开招租。 2、当项目第一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仅有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则本项目需要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意向承租方在项目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期间无需再办理意向承租登记。 3、当项目第一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即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无需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以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4、当项目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无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同意按《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略) 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批准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不批准,则本项目终结, (略) 将无息原路退回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租赁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5、当项目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有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 (略) 组织两次公开招租公告期间征集到的所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以现场举牌竞价方式(备选:网络竞价)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6. (略) (略) (略) 签署的《国内保理合同》,国弘公司以其自有物业资产进行出租,而享有的应收租金及收益权对应的应 (略) ,保理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双方还签署了《抵押合同》。本次拟出租的“ (略) 南城区元美路1号财富广场七个单元”包含在前迷商业保理资产范围内, (略) 对外出租。 |
三、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袁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q.com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16号光大We谷C1栋23楼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 |
四、提示 | |
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东莞 (略) 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东莞 (略) 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东莞东莞 (略) 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承租方如对东莞 (略) 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租赁各方提供的租赁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一、出租方基本情况 | ||||||||
出租方名称 | (略) (略) | |||||||
住所 | (略) 松山湖园区 新城路5号1栋1201室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许力群 | |||||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 (万元) | 50000 | 机构类型 | (略) (法人独资) | |||||
成立日期 | 1986年08月29日 | 营业期限 | 长期 | |||||
监管机构 (部门)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级主管 单位/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 东莞科技 (略) | |||||
内部决策 文件 | 国弘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之三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 |||||
二、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及出租事项 | ||||||||
项目编号 | 23008 | |||||||
标的名称 | 标的一: (略) 南城区元美路1号财富广场1单元505(242.27平方米)(编号:*) 标的二: (略) 南城区元美路1号财富广场1单元507(135.60平方米)(编号:*) 标的三: (略) 南城区元美路1号财富广场2单元1304(242.03平方米)(编号:*) 标的四: (略) 南城区元美路1号财富广场2单元1305(242.03平方米)(编号:*) 标的五: (略) 南城区元美路1号财富广场2单元1306(135.46平方米)(编号:*) | |||||||
资产地理位置 | (略) 南城区元美路1号 | |||||||
标的证载登记用途 | 非工业、非仓储类 | |||||||
资产权属情况 | 国有 | 出租用途 | 办公 | |||||
出租面积 | 总共997.39平方米 | 使用现状 | 空置 | |||||
租赁期限 | 36个月 | 免租期限 | 一个月 | |||||
租金底价 | 35元/m2/月 | 项目公告次数 | 第一次 | |||||
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递增比例) | 本项目租期内前三年无递增,每隔三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10%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月支付 | |||||||
租赁保证金/押金(如有) | 租赁押金为两个月租金 | |||||||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 否 | 目前租赁期限至 | 无 |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 否 | |||
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 |||||||
租赁条件 | 1、该物业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消防工程,承租方必须聘用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附件:物业租赁合同(样本)的有关规定对该物业进行装修。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承租方应事先报出租方审批,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才能装修。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房屋结构,及保证该物业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影响该物业整体的结构安全、外立面效果及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2、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否则承租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无论任何情况,合同届满或提前解除的,且双方不再续签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不超过十日内交还该物业,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完成办理办公场所迁出手续,并向出租方出示办理回执。 4、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风灾、旱灾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拆迁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5、租赁期内,出租方不配套给予停车位。 6、承租方需在该物业交付当日向园区物业管理处支付装修押金装修垃圾运输费,费用以园区物业管理处的规定为准。 7、承租方须自行负担与该物业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用户区域电费、燃气费、物业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费用标准以园区物业管理处的规定为准。 8、其他租赁条件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样本)。 附件:物业租赁合同(样本) | |||||||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少于1个月租金) | (编号:*)人民币*仟*佰**元整(小写:8480.00元) (编号:*)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小写:4746.00元) (编号:*)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小写:8472.00元) (编号:*)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小写:8472.00元) (编号:*)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小写:4742.00元) | |||||||
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时间 |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截止日下午17:00前以银行转 (略) 结算账户缴纳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二、缴纳方式: 1. 银行转账; 2. 东莞 (略) 保证金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东莞 (略) ; 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营业部; 账号:*092 3. 意向承租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 |||||||
交易保证金 的处理方式 | 一、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的,在最终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略) 按规定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则交易保证金: 转为租赁保证金(押金)。 二、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略) 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承租方(包括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一)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 (略) 损失的; (二)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租赁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或与出租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三)对出租方、 (略) 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四)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五)未按约定签订出租文件、支付交易服务费或租金价款等费用的; (六)规则规定及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 (略) 造成损失的。 若因承租方违反租赁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导致交易保证金被扣除,不足以支付租赁保证金(押金)和/或首期租金的,承租方应按有关文件的约定一次补足。 | |||||||
公告期限 | 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8月1日 | |||||||
公告期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时的处置方式 | 不延长公告期限,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 |||||||
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项目继续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 | |||||||
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 | 现场举牌竞价 | |||||||
竞价方案 | 竞价增幅:1元/平方米/月(以1的整倍数报价) | |||||||
特别事项说明 及风险提示 | 一、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时须承诺并同意: 1、意向承租方已知悉本项目是第一次公开招租。 2、当项目第一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仅有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则本项目需要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意向承租方在项目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期间无需再办理意向承租登记。 3、当项目第一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即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无需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以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4、当项目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无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同意按《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略) 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批准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不批准,则本项目终结, (略) 将无息原路退回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租赁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5、当项目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期满,如有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 (略) 组织两次公开招租公告期间征集到的所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以现场举牌竞价方式(备选:网络竞价)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6. (略) (略) (略) 签署的《国内保理合同》,国弘公司以其自有物业资产进行出租,而享有的应收租金及收益权对应的应 (略) ,保理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双方还签署了《抵押合同》。本次拟出租的“ (略) 南城区元美路1号财富广场七个单元”包含在前迷商业保理资产范围内, (略) 对外出租。 |
三、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袁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q.com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16号光大We谷C1栋23楼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 |
四、提示 | |
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东莞 (略) 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东莞 (略) 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东莞东莞 (略) 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承租方如对东莞 (略) 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租赁各方提供的租赁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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