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面积变化不调整租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第一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3、中心在收到第一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将第一年度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出具交易凭证。 4、交易凭证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如出租方未能在公告约定时限移交出租的标的,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租金,且承租方不追究出租方任何责任。标的移交前承租方需将承租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5、后续标的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剩余年度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最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6、对承租房产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用途合理使用该标的。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新增固定设施设备,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租金不予退还。承租方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改变现存建筑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进行部分修缮、装饰及不改变结构的改造,承租方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项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须确保使用房产的安全。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或出租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出租方。如果发生消防部门要求出租房产进行消防整改的情况,由承租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 8、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标的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 9、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0、标的租赁期间如因政府收回、征用、出卖、开发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终止的,则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方需无条件搬出并交还该房产,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 11、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12、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