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按现状和现有资料转让(不含车牌及指标)。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对标的资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全部情况,一经报名,即视作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承担标的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不得以不了解车辆状况为由退还车辆。车辆成交后如出现无法启动或相关部件损坏导致无法启动、过户等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费自行维修。 2、车辆成交后转让方仅配合将成交车辆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与车辆过户有关的政策由受让方自行咨询,因受让方无法提供过户所需资料,或因车辆达不到环境标准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3、转让车辆自移交给受让方之日起(移交时受让方须签署《车辆签收单》)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该车辆的一切内部或者外部风险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车辆在移交前发生的违章罚分、罚款、停车费等拖欠的费用均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5、参与竞买小汽车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6、受让方应在确认成交受让(获得《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次日起第三个工作日24:00前,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于获得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联交所指定方式签署《车辆交割单》及其他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过户、移交等相关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否则,超过期限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资产进行销户。 7、车辆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未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8、本标的车辆商业险不过户给受让方,受让方办理过户后须及时办理交强险变更信息手续。 9、本项目所列车辆瑕疵及照片仅供参考,对深圳联交所及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深圳联交所及转让方不对以上信息做出担保或保证,以车辆实物为准。 10、受让方须自行清除成交车辆车身企业标志、单位标志、标识并承担费用,标志标识须清除后方可办理过户及使用。 11、本项目所列部分车辆年审已到期或在办理过户时(具体详见各标的车辆公告中年审期限)到期,受让方受让后需自行办理年审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12、本项目所列部分车辆交强险已到期或可能在办理过户时到期(具体详见各标的车辆公告中交强险)到期,受让方受让后需自行购买车辆交强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13、受让方受让后须在转让方所在地办理过户或提档手续,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4、意向方须仔细查阅《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并自行承担受让后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