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北京中路67号“原唐古拉风”整体出租-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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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北京中路67号“原唐古拉风”整体出租-国有产权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按季度支付,装修免租期四个月,履约保证金(押金)为成交价的三个月租金;租赁用途仅用于体育健身、游泳馆。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多退少补。

3、租赁方配套设施作为大厦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必须向大厦住店客人提供免费游泳服务,如承租方在经营后拒绝向大厦住户客人提供免费有用服务,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4、《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出租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承租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水电代收代缴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水费:3.8元/吨;电费1元/度执行(按现行电费收费标准,如果供电部门调整电价,按照调价通知执行)

6、出租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因出租方故意或过失,致使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请求相应赔偿。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承租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出租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7、承租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承租方过错,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害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 5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承租方代为维修;承租方无法通知出租方或出租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承租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承租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出租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承租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承租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由出租方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或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出租、承租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10、《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解除《租赁合同》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的装饰装修、改建、扩建等依附于房屋和土地而存在的附合装饰装修物、建筑物、设施等,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添置的其它动产如不及时带走,视为归出租方所有。

11、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出租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12、本次项目租赁期满后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13、标的查看联系人:邓兵 电话:*

14、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样本、《资产信息表》。

一、本次交易首期交易价款(一季度租金)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按季度支付,装修免租期四个月,履约保证金(押金)为成交价的三个月租金;租赁用途仅用于体育健身、游泳馆。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多退少补。

3、租赁方配套设施作为大厦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必须向大厦住店客人提供免费游泳服务,如承租方在经营后拒绝向大厦住户客人提供免费有用服务,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4、《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出租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承租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水电代收代缴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水费:3.8元/吨;电费1元/度执行(按现行电费收费标准,如果供电部门调整电价,按照调价通知执行)

6、出租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因出租方故意或过失,致使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请求相应赔偿。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承租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出租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7、承租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承租方过错,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害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 5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承租方代为维修;承租方无法通知出租方或出租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承租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承租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出租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承租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承租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由出租方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或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出租、承租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10、《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解除《租赁合同》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的装饰装修、改建、扩建等依附于房屋和土地而存在的附合装饰装修物、建筑物、设施等,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添置的其它动产如不及时带走,视为归出租方所有。

11、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出租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12、本次项目租赁期满后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13、标的查看联系人:邓兵 电话:*

14、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样本、《资产信息表》。

一、本次交易首期交易价款(一季度租金)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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