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59-5号等43套商铺及18号1幢地下二层车库车库20个
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59-5号等43套商铺及18号1幢地下二层车库车库20个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略) 杨浦区国权路59-5号等43套商铺及18号1幢地下二层车库车库20个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0)杨字不动产权第*号 |
实际用途 | 店铺及车库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32478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7556.85 | 使用期限说明 | 2003年12月29日至2053年12月28日 |
房屋装饰情况 | 商铺已出租,由承租方进行装修,部分商铺隔墙和布局有调整,存在合并或分割使用的情况 | 配套设施 | 商业配套:万达广场、百联又一城、苏宁电器广场、悠迈生活广场、合生汇等大型商场。 医疗配套: (略) 、 (略) 、 (略) 、 (略) 、红房 (略) 等。 教育配套: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军医大学等。 公园配套:黄兴公园、黄兴体育公园、杨浦公园等 |
周边环境 | 紧邻杨浦内环黄兴路口,周边生活配套成熟,为商务腾飞保驾护航。 内环/中环+10/18号地铁线,轻松联动各大商务板块。 五角场商圈近在咫尺便享, (略) 级商业圈。 | 交通情况 | 轨道交通8号线黄兴路站,10号、18号线国权路站。距内环高架黄兴路上匝口约1.4km, 下匝口约2km。距中环高架五角场上匝口约2km,下匝口约2.5km。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1、国权路59-5号等43套商铺及18号1幢地下二层车库车库20个存在租约,租赁期限:自2020年11月20日起,2040年11月19日止,承租人已知晓本资产转让事项,并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2、18号1幢地 (略) 在未取得产权方同意的情况下出租给第三方,现承租人承租时已知晓该资产状况。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提供的房地产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并且未考虑因交易而可能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标的为杨浦区“沪东国际财富广场”的一部分北临国权路、西临政仁路。43套商铺位于“沪东国际财富广场王座”,由2幢总高4层、地下2层的建筑组成,地下室与沪东国际财富广场其他楼栋相连;地下二层车库位于“沪东国际财富广场银座”地下二层,与其他车库相连。2、纳入本次转让范围的商铺分别位于1层和地下1层,套型面积在76-300平方米左右,地下车位位于地下二层,有车位20个,均为标准车位。3、18号1幢地 (略) 出租给第三方,承租方已将全 (略) ,现承租方实际占用车库但未向转让方支付租金。4、本项目标的的价值依据为预评估报告。5、若本项目竞价产生溢价,溢价部分按资产清单所列资产各自评估值价格权重比例进行分配。6、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纮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9层A1307室 | ||
经济类型 | 私营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于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信息披露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资产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无息全额原路返还。2.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同意按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3.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 (2)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标的资产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资产,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6.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7.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9.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转让方承担,房屋进户后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受让方承担。10.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11.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8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7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资产所在地 |
联系人 | 宋晓磊 |
联系电话 | *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略) 杨浦区国权路59-5号等43套商铺及18号1幢地下二层车库车库20个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0)杨字不动产权第*号 |
实际用途 | 店铺及车库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32478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7556.85 | 使用期限说明 | 2003年12月29日至2053年12月28日 |
房屋装饰情况 | 商铺已出租,由承租方进行装修,部分商铺隔墙和布局有调整,存在合并或分割使用的情况 | 配套设施 | 商业配套:万达广场、百联又一城、苏宁电器广场、悠迈生活广场、合生汇等大型商场。 医疗配套: (略) 、 (略) 、 (略) 、 (略) 、红房 (略) 等。 教育配套: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第二军医大学等。 公园配套:黄兴公园、黄兴体育公园、杨浦公园等 |
周边环境 | 紧邻杨浦内环黄兴路口,周边生活配套成熟,为商务腾飞保驾护航。 内环/中环+10/18号地铁线,轻松联动各大商务板块。 五角场商圈近在咫尺便享, (略) 级商业圈。 | 交通情况 | 轨道交通8号线黄兴路站,10号、18号线国权路站。距内环高架黄兴路上匝口约1.4km, 下匝口约2km。距中环高架五角场上匝口约2km,下匝口约2.5km。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1、国权路59-5号等43套商铺及18号1幢地下二层车库车库20个存在租约,租赁期限:自2020年11月20日起,2040年11月19日止,承租人已知晓本资产转让事项,并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2、18号1幢地 (略) 在未取得产权方同意的情况下出租给第三方,现承租人承租时已知晓该资产状况。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提供的房地产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并且未考虑因交易而可能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标的为杨浦区“沪东国际财富广场”的一部分北临国权路、西临政仁路。43套商铺位于“沪东国际财富广场王座”,由2幢总高4层、地下2层的建筑组成,地下室与沪东国际财富广场其他楼栋相连;地下二层车库位于“沪东国际财富广场银座”地下二层,与其他车库相连。2、纳入本次转让范围的商铺分别位于1层和地下1层,套型面积在76-300平方米左右,地下车位位于地下二层,有车位20个,均为标准车位。3、18号1幢地 (略) 出租给第三方,承租方已将全 (略) ,现承租方实际占用车库但未向转让方支付租金。4、本项目标的的价值依据为预评估报告。5、若本项目竞价产生溢价,溢价部分按资产清单所列资产各自评估值价格权重比例进行分配。6、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纮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9层A1307室 | ||
经济类型 | 私营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于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信息披露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资产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无息全额原路返还。2.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同意按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3.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 (2)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标的资产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资产,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6.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7.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9.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转让方承担,房屋进户后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受让方承担。10.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11.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8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7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资产所在地 |
联系人 | 宋晓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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