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太湖高新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一批废铁
湖州南太湖高新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一批废铁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浙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湖州南太湖高新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一批废铁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 | 湖州南太湖高新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一批废铁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的情况说明:标的为湖州南太湖高新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一批废铁,预估总量约15吨,成交总量以最终经双方实际过磅称重确认为准;本次转让标的报价为单价,单位为万元/吨。竞买人需提前实地勘测并充分考虑标的的数量、运输条件等因素以及因竞买产生的一切可能涉及的风险及责任。看样联系人:孙宇超,联系电话* 2.称量及工期要求:最终称量的地磅及装卸设备由受让方提供,称量当天相关设备需经过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受让方必须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标的交付时的称重、装卸、运输等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标的交割必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如由于受让方原因未能及时清运造成逾期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已付价款及履约保证金。 3.其他要求: ①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联系,在标的放置地点完成过磅,地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准备,并经双方现场检查过后由转让方、受让方共同见证过磅称重过程,确定标的物重量,计算成交价款,并由双方签署过磅确认单。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②装卸与运输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负责。 4.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一旦报名成功即不得变更,本次标的转让须遵循“谁报名、谁竞价、谁签约、谁受让”原则。 5.挂牌公告期(工作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6.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共延长1个周期。 7.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名称 | 湖州南太湖高新 (略) | ||
注册地 | 湖州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2B542B14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单价 | |
转让单价(万元) | 0.195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计量单位 | 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成交总价款,本项目受让方需支付总价款=成交单价*过磅总重量。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1万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保证金金额详见清单) 2.本次转让资产位于吴兴区湖织大道1号以及高新区科创园,预估总量为15吨,成交总量以实际过磅为准,且两个仓库交通状况良好,大型车辆可通畅进出。 3.本项目受让方需支付总价款=成交单价*过磅总重量。 4.受让方必须在过磅当天向指定账户(账户名称: (略) (略) ,开户银行: (略) 吴兴支行,账户号码:*)一次性付清成交总价款,待转让方确认后方可进行装运。 5.受让方必须在其被确定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1万元履约保证金(户名: 湖州南太湖高新 (略)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吴兴支行 ,账号:1910 0301 0400 1882 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6.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7.本项目转、受让双方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8.标的交割及特别注意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具体实物以转让方现场指定为准,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原购置凭证、说明书等原始资料。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2)受让方必须按转让方要求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的称重、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的称重设备租用、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称重设备租用、拆卸、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在拆运过程中不能影响所在单位的正常秩序,不能损坏建(构)筑物、场地及非转让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地应在装运结束时同时清理完毕。 (3)受让方应对称重、拆卸、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受让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方完成标的物的交割工作。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5)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拆运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交割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一天扣除保证金500元/天。 (7)受让方必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将本项目所涉及必须外运的机器设备类及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类)完成全部外运工作,包括无价值或对受让方产生费用负担的部分,该部分外运所产生的费用已在转让总成交价款中体现,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发现受让方有乱倒偷倒、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一经查实,除相关部门罚款外,另行按10000元/次的标准处以罚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并勒令限时清除。 (8)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完成标的全部拆卸、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受让方处置标的物时必须遵守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如处置时涉及有资质要求的,受让方须自行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因受让方违反相关部门处置规定处置的,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1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童先生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吴兴区湖东街道苕溪东路1518号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孙宇超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浙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湖州南太湖高新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一批废铁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 | 湖州南太湖高新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一批废铁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的情况说明:标的为湖州南太湖高新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一批废铁,预估总量约15吨,成交总量以最终经双方实际过磅称重确认为准;本次转让标的报价为单价,单位为万元/吨。竞买人需提前实地勘测并充分考虑标的的数量、运输条件等因素以及因竞买产生的一切可能涉及的风险及责任。看样联系人:孙宇超,联系电话* 2.称量及工期要求:最终称量的地磅及装卸设备由受让方提供,称量当天相关设备需经过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受让方必须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标的交付时的称重、装卸、运输等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标的交割必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如由于受让方原因未能及时清运造成逾期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已付价款及履约保证金。 3.其他要求: ①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联系,在标的放置地点完成过磅,地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准备,并经双方现场检查过后由转让方、受让方共同见证过磅称重过程,确定标的物重量,计算成交价款,并由双方签署过磅确认单。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②装卸与运输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负责。 4.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一旦报名成功即不得变更,本次标的转让须遵循“谁报名、谁竞价、谁签约、谁受让”原则。 5.挂牌公告期(工作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6.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共延长1个周期。 7.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名称 | 湖州南太湖高新 (略) | ||
注册地 | 湖州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2B542B14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单价 | |
转让单价(万元) | 0.195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计量单位 | 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成交总价款,本项目受让方需支付总价款=成交单价*过磅总重量。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1万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保证金金额详见清单) 2.本次转让资产位于吴兴区湖织大道1号以及高新区科创园,预估总量为15吨,成交总量以实际过磅为准,且两个仓库交通状况良好,大型车辆可通畅进出。 3.本项目受让方需支付总价款=成交单价*过磅总重量。 4.受让方必须在过磅当天向指定账户(账户名称: (略) (略) ,开户银行: (略) 吴兴支行,账户号码:*)一次性付清成交总价款,待转让方确认后方可进行装运。 5.受让方必须在其被确定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1万元履约保证金(户名: 湖州南太湖高新 (略)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吴兴支行 ,账号:1910 0301 0400 1882 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6.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7.本项目转、受让双方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8.标的交割及特别注意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具体实物以转让方现场指定为准,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原购置凭证、说明书等原始资料。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2)受让方必须按转让方要求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的称重、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的称重设备租用、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称重设备租用、拆卸、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在拆运过程中不能影响所在单位的正常秩序,不能损坏建(构)筑物、场地及非转让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地应在装运结束时同时清理完毕。 (3)受让方应对称重、拆卸、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受让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方完成标的物的交割工作。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5)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拆运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交割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一天扣除保证金500元/天。 (7)受让方必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将本项目所涉及必须外运的机器设备类及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类)完成全部外运工作,包括无价值或对受让方产生费用负担的部分,该部分外运所产生的费用已在转让总成交价款中体现,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发现受让方有乱倒偷倒、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一经查实,除相关部门罚款外,另行按10000元/次的标准处以罚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并勒令限时清除。 (8)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完成标的全部拆卸、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受让方处置标的物时必须遵守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如处置时涉及有资质要求的,受让方须自行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因受让方违反相关部门处置规定处置的,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1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童先生 | 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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