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金金额:人民币*万元整(¥50,000.00)。 2.报名人应于挂牌截止日18:00前以本人名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至以下账户(保证金不允许代付,以到账为准,且不计利息): 收款单位: (略) (略) 开 户 行:工行朝阳东路支行 账 号:*4435 (备注:转账时务必注明“报名人名称、xxx标段保证金”字样,如:“张三xxx标段保证金”。) 3.保证内容: (1)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向交易所交纳交易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竞租; (2)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处置方式 (1)当征集到资格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不足三家,本次招租不能成交时,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原路返还;当承租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原路返还,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付清交易机构服务费后且不存在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情形的,将原路退回。 (2)若非招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招租方原因的情形除外): a.意向承租方不遵守竞租规则的规定,导致竞租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b.不同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合谋或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租的; c.意向承租方对招租方、评审会成员或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竞争,影响本项目竞租评审程序公正性的; d.对其他意向承租方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 f.当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放弃承租的; e.意向承租方不符合本项目对承租方资质要求,采用欺诈等方式参与竞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