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丹阳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和运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丹阳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和运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略) 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经市政府同意, (略) 巡游出租汽车进行运价机制改革和运价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市经发局、交运局共同拟定了《 (略)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和运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以来电、来函形式向我们反馈,反馈时间为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10日,地址: (略) 开发区兰陵路8号( (略) 经济发展局价格管理科),邮编:*,电话及传真:*),电子信箱: * @qq.com。
附件: (略)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和运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略) 经济发展局
2023年8月3日
附件:
(略)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和运价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改革运价机制
1.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政府制定发布基准运价(包括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车公里基准价,下同)和浮动幅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基准运价的基础上, (略) 场供需、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居民收入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执行运价(包括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车公里基准价,下同)。
2.暂停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燃油附加费并入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基准运价的浮动包括燃油价格(油价、车用天然气价格等)因素在内的变化。
二、调整运价政策
(一)基准运价
1.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及浮动幅度。
普通车起步基准价9元/3公里;新能源车10元/3公里。起步基准价最高上浮20%,每次价格上调不得超过1元,每次上调起步价间隔不少于2年,下调幅度及时间间隔不限。
2.车公里基准价(含空驶费)及浮动幅度
3-6(含)公里内为每公里2.7元,大于6公里为每公里3元。车公里运价(含空驶费)以百米计价,不足百米的按百米计价。车公里基准运价下浮不限,最高上浮20%。
(二)低速行驶费
当巡游出租汽车行驶时速在12公里/小时(含)以下(包括停驶)超过5分钟时,每30秒按100米的运价收取低速行驶费,不足30秒的按30秒计价。
(三)夜间服务费
23:00至次日5:00,超基价公里部分加收实时运价20%的夜间服务费。
(四)节假日价格政策
春节、国庆两个法定节假日期间(含合并调休日,以乘客下车时间为准),在当时起步基准价基础上,可加收不超过5元/车次。
(五)其他
1.运费结算,按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2.应乘客要求或者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路、过桥、过渡费等由乘客另行承担。
三、具体要求
1.鉴于目前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仍实行许可准入制度, (略) 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执行运价的稳定和统一,经营者在调整实际执行运价前,应向交通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在执行新的运价前的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计价器严格打表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车费发票,经营者实际执行运价调整后,应做好运价政策解释工作。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的规定位置对节假日浮动政策进行公示。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执行节假日浮动价格:一是对节假日浮动价格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发票,同时对乘客在途的除节假日浮动价格以外的所有运费按计价器严格打表收费;二是按计价器严格打表收费,节假日浮动价格体现在打表金额中。
4.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做好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调试更换、税务票据、公示标语等准备工作,确保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和运价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完成计价器调整的车辆方可执行新价格,未完成计价器调整的车辆仍执行原价格。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略) 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经市政府同意, (略) 巡游出租汽车进行运价机制改革和运价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市经发局、交运局共同拟定了《 (略)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和运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以来电、来函形式向我们反馈,反馈时间为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10日,地址: (略) 开发区兰陵路8号( (略) 经济发展局价格管理科),邮编:*,电话及传真:*),电子信箱: * @qq.com。
附件: (略)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和运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略) 经济发展局
2023年8月3日
附件:
(略)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和运价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改革运价机制
1.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政府制定发布基准运价(包括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车公里基准价,下同)和浮动幅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基准运价的基础上, (略) 场供需、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居民收入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执行运价(包括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车公里基准价,下同)。
2.暂停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燃油附加费并入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基准运价的浮动包括燃油价格(油价、车用天然气价格等)因素在内的变化。
二、调整运价政策
(一)基准运价
1.起步基准价/起步里程及浮动幅度。
普通车起步基准价9元/3公里;新能源车10元/3公里。起步基准价最高上浮20%,每次价格上调不得超过1元,每次上调起步价间隔不少于2年,下调幅度及时间间隔不限。
2.车公里基准价(含空驶费)及浮动幅度
3-6(含)公里内为每公里2.7元,大于6公里为每公里3元。车公里运价(含空驶费)以百米计价,不足百米的按百米计价。车公里基准运价下浮不限,最高上浮20%。
(二)低速行驶费
当巡游出租汽车行驶时速在12公里/小时(含)以下(包括停驶)超过5分钟时,每30秒按100米的运价收取低速行驶费,不足30秒的按30秒计价。
(三)夜间服务费
23:00至次日5:00,超基价公里部分加收实时运价20%的夜间服务费。
(四)节假日价格政策
春节、国庆两个法定节假日期间(含合并调休日,以乘客下车时间为准),在当时起步基准价基础上,可加收不超过5元/车次。
(五)其他
1.运费结算,按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2.应乘客要求或者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路、过桥、过渡费等由乘客另行承担。
三、具体要求
1.鉴于目前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仍实行许可准入制度, (略) 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执行运价的稳定和统一,经营者在调整实际执行运价前,应向交通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在执行新的运价前的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计价器严格打表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车费发票,经营者实际执行运价调整后,应做好运价政策解释工作。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的规定位置对节假日浮动政策进行公示。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执行节假日浮动价格:一是对节假日浮动价格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发票,同时对乘客在途的除节假日浮动价格以外的所有运费按计价器严格打表收费;二是按计价器严格打表收费,节假日浮动价格体现在打表金额中。
4.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做好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调试更换、税务票据、公示标语等准备工作,确保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改革和运价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完成计价器调整的车辆方可执行新价格,未完成计价器调整的车辆仍执行原价格。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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