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42块动力电池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42块动力电池
项目名称: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42块动力电池 | 项目编号: | S*D*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新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其他资产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463.64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8-11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同时交纳50万元拆运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3、受让方应于付清全部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4、受让方应于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因标的资产为新能源汽车电池,须移交至符合工信部现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名单企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官网公告名单为准)按照现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回收作业,并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向转让方报送溯源信息。如受让方不属于上述名单企业,须在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前,向转让方提供委托符合上述要求的名单企业进行电池回收的相关证明文件。标的资产清运须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按照九类危险品运输要求开展。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由受让方确定场地执行回收解体工作,场地必须位于标的所在地廊坊或北京,拆解过程须接受转让方拆解监督,动力电池要求拆解至电芯并按照防流出措施处置。 6、受让方应自行拆除、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7、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交纳交易服务费。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项目名称: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42块动力电池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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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新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其他资产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463.64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8-11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同时交纳50万元拆运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3、受让方应于付清全部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4、受让方应于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因标的资产为新能源汽车电池,须移交至符合工信部现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名单企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官网公告名单为准)按照现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回收作业,并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向转让方报送溯源信息。如受让方不属于上述名单企业,须在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前,向转让方提供委托符合上述要求的名单企业进行电池回收的相关证明文件。标的资产清运须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按照九类危险品运输要求开展。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由受让方确定场地执行回收解体工作,场地必须位于标的所在地廊坊或北京,拆解过程须接受转让方拆解监督,动力电池要求拆解至电芯并按照防流出措施处置。 6、受让方应自行拆除、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7、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交纳交易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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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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