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西南园C区25-1号等地块剩余土石方开挖、清运和
关于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西南园C区25-1号等地块剩余土石方开挖、清运和
我公司受委托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的《 (略) 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西南园C区25-1号、25-7号、25-8号地块剩余土石方开挖、清运和处置权进行网络竞价出售的公告》[竞价(2023)02期,以下简称:出售公告],现因应标的物委托方的要求,需对出售公告中的内容进行补充,具体补充内容如下:
一、基本公示期:延长至2023年2月20日
二、报名时间:延长至2023年2月20日17:00时截止。
三、网络竞价出售要求的补充内容:
(一)标的物项目处置范围内平整后标高以上全部土石方归成交人所有,成交人须按期完成标的物土石方开挖、清运和处置。本项目所需的作业基础设施均由成交人自行投入建设,项目完结后可自行回收;作业全过程须接受委托方及地块权属方监管,委托方、成交人、地块权属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
(二)成交人须于项目合同签订之日前完成对接地块权属方完成施工组织方案确认(以双方盖章确认施工方案书面文件为准)、回收协议签订及办理有偿用水、电手续,并于一期作业区域场地移交之日(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起自行按移交范围完成一、二期作业区域场地外围全线围蔽(须为地块权属方预留出入口,如需提前建设围蔽的须协商取得地块权属方同意)、洗车槽等作业基础设施建设,围蔽建设标 (略) 管理、住建部门的检查要求;若因地块权属方附着物占用围蔽位置的,成交人反映给地块权属方并由其在2个自然日内完成清理,成交人须在地块权属方清理后2个自然日内完成围蔽。完成上述步骤后,具体工作分期分区域实施:
1.一期:地块权属方应于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发出一期作业区域地上建(构)筑物和树木移交处置通知,委托方审核确认后将在3个自然日内发出《一期启动作业通知》,成交人须于收到委托方《一期启动作业通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完成一期标的物的土石方开挖、清运以及土地平整工作。
2.二期:委托方发出《一期启动作业通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地块权属方须发出二期作业区域地上建(构)筑物和树木移交处置通知,委托方审核确认后将在3个自然日内发出《二期启动作业通知》,成交人须于收到委托方《二期启动作业通知》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完成二期标的物的土石方开挖、清运以及土地平整工作。
3.若地块权属方用地需求变更,导致二期作业区域存有建构筑物的区域(位于二期作业区域的南部、北部,合计面积不大于二期作业区域总面积的20%,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附图黄色阴影部分)未能按时交付的,已交付部分按上述约定计算工期;未按时交付部分延迟交付时限不超过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延迟交付部分的工期自交付之日起另行计算45个自然日。
4.若因地块权属方未按时发出地上建(构)筑物和树木(一期作业区域)移交处置通知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进场作业的,《启动作业通知》发出时间相应推迟。若因地块权属方未提供水、电接口的,委托方可暂缓发出《启动作业通知》,如因成交人不同意支付水、电费用的,不作暂缓(水电接口位置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附图,水、电收费参照园区企业标准收取,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
(三)项目作业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作业期间成交人应当规范作业,避免给周边园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成交人负责本项目工作人员报酬、福利等一切费用及人身安全,对本项目现场及运输安全、交通、环境卫生等责任负责,承担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因地块权属人反映项目作业区域东侧约100米处建有精密电子制造的园区厂房、实验室等建筑设施(位置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附图),对环境要求较高,成交人须明确知悉此情况并充分预判作业震动、土石方跌落等风险,若出现因施工导致的厂房安全问题、人员设备安全事故等,成交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方无关。
(五)项目作业期间,成交人在施工时需注意做好二期作业区域暂未拆除移交建(构)筑物安全防护(开挖面边缘应当保证距离建筑物不小于2.5米,放坡坡度不大于45度);如因成交人未按地块权属方确认的方案施工造成建筑物以及建筑物内库存物品损坏的,成交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与委托方无关。
(六)项目作业进出口位于一期作业区域南侧(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附图),成交人须协调处理好施工作业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工作过程须以现行的国家施工及安全生产规范等政策及技术文件为依据,如成交人没有达到上述要求,所造成的修复、赔偿费用由成交人负责。
(七)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成交人未因违约行为被扣罚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将在项目全面完工并办妥相关手续并经委托方验收同意后无息退还,如有扣罚,仅退还扣罚后剩余部分;若因地块权属方用地需求变更导致本项目二期作业区域中存有建构筑物的区域(位于二期作业区域的南部、北部)需延迟移交处置的,在成交人按期完成一期作业区域、二期作业区域(不含延迟移交区域)土石方处置工作并通过阶段性验收测量(费用由地块权属方承担)后,委托方按已处置土石方量/项目总土石方量×履约保证金总额,按比例无息退还,剩余未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待项目最终完成后无息退还(最终的验收测量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八)成交人须知悉并充分预判项目现场施工条件及方案确认时限,若项目合同签订时仍未取得地块权属方确认的,委托方有权暂缓发出《一期启动作业通知》,由此产生的资金投入风险、责任须由成交人自行承担,委托方概不负责。
(九)成交人若因自身原因在委托方出具《一期启动作业通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未能完成一期已移交标的物的土石方开挖、清运以及土地平整工作,或者在委托方出具《二期启动作业通知》之日起45个自然日以内未能完成二期已移交标的物的土石方开挖、清运以及土地平整工作的:每逾期1个自然日,成交人须按人民币50,000.00元/自然日的标准向委托方支付超期违约金,超期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累计逾期超过10个自然日的,则视成交人为根本性违约,履约保证金予以全额没收,剩余的土石方处置权视为成交人自动放弃,委托方重新进行测量剩余土石方体积并书面告知成交人后有权再行处置;如成交人在签订项目合同后,放弃履行合同,委托方有权没收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成交人的一切赔偿责任。(例:如一期作业区域逾期10个自然日但一、二期作业合计未超过60个自然日,亦记作累计逾期10个自然日)。
(十)若地块权属方二期延迟移交区域面积大于二期作业区域总面积的20%且成交人拒绝变更项目合同的,视同非委托方、成交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委托方、成交人、地块权属方协商确认项目终止,剩余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无息退还给成交人,委托方不退还成交价款;剩余土石方价值待委托方组织测量(费用由地块权属方承担)核减已挖除土石方后,由地块权属方按剩余方量×成交单价偿还成交人,并按项目成交总价款的15%向成交人支付项目终止补偿,地块权属方履行偿还和补偿责任后承接项目合同中成交人的实地剩余土石方开挖、清运和处置权利义务(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
(十一)二期作业区域部分移交的情况下,由地块权属方按应移交处置的建构筑物回收价值×0.3‰/自然日的标准向成交人支付回收款占用补偿。若项目合同签订一年期满,地块权属方仍无法移交二期作业区域存有建构筑物的区域,则视同非委托方、成交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委托方、成交人、地块权属方协商确认项目终止,剩余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无息退还给成交人,委托方不退还成交价款;剩余土石方价值待委托方组织测量(费用由地块权属方承担)核减已挖除土石方后,由地块权属方按剩余方量×成交单价偿还成交人,并按项目成交总价款的15%向成交人支付项目终止补偿,地块权属方履行偿还和补偿责任后承接项目合同中成交人的实地剩余土石方开挖、清运和处置权利义务(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
(十二)延迟后的作业时限为地块权属方向成交人发出二期作业区域存有建(构)筑物的区域移交通知书(抄送委托方)之日起45个自然日,若超过45个自然日成交人仍未入场完成建(构)筑物回收及土石方处置工作,则视同成交人放弃该区域土石方处置价值,成交价款及剩余履约保证金委托方不予退回,委托方重新进行测量剩余土石方体积并书面告知成交人后有权再行处置;回收价款及建构筑物处置按成交人与地块权属方签订的回收协议处理。
(十三)如成交人超挖土方的,委托方有权向成交人追究相关法律和赔偿,地块权属方有权要求成交人恢复场地设计标高并追究赔偿。且涉及超期完成的成交人不得以超挖作为为延期理由。
四、其他要求详见附件(项目合同)。
五、若标的物项目的具体处置要求内容与出售公告内容有冲突,以本公告所附项目合同及其附件内容为准。
本公 (略) (http://**)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该内容为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附件:项目合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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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2023年2月7日
我公司受委托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的《 (略) 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西南园C区25-1号、25-7号、25-8号地块剩余土石方开挖、清运和处置权进行网络竞价出售的公告》[竞价(2023)02期,以下简称:出售公告],现因应标的物委托方的要求,需对出售公告中的内容进行补充,具体补充内容如下:
一、基本公示期:延长至2023年2月20日
二、报名时间:延长至2023年2月20日17:00时截止。
三、网络竞价出售要求的补充内容:
(一)标的物项目处置范围内平整后标高以上全部土石方归成交人所有,成交人须按期完成标的物土石方开挖、清运和处置。本项目所需的作业基础设施均由成交人自行投入建设,项目完结后可自行回收;作业全过程须接受委托方及地块权属方监管,委托方、成交人、地块权属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
(二)成交人须于项目合同签订之日前完成对接地块权属方完成施工组织方案确认(以双方盖章确认施工方案书面文件为准)、回收协议签订及办理有偿用水、电手续,并于一期作业区域场地移交之日(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起自行按移交范围完成一、二期作业区域场地外围全线围蔽(须为地块权属方预留出入口,如需提前建设围蔽的须协商取得地块权属方同意)、洗车槽等作业基础设施建设,围蔽建设标 (略) 管理、住建部门的检查要求;若因地块权属方附着物占用围蔽位置的,成交人反映给地块权属方并由其在2个自然日内完成清理,成交人须在地块权属方清理后2个自然日内完成围蔽。完成上述步骤后,具体工作分期分区域实施:
1.一期:地块权属方应于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发出一期作业区域地上建(构)筑物和树木移交处置通知,委托方审核确认后将在3个自然日内发出《一期启动作业通知》,成交人须于收到委托方《一期启动作业通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完成一期标的物的土石方开挖、清运以及土地平整工作。
2.二期:委托方发出《一期启动作业通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地块权属方须发出二期作业区域地上建(构)筑物和树木移交处置通知,委托方审核确认后将在3个自然日内发出《二期启动作业通知》,成交人须于收到委托方《二期启动作业通知》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完成二期标的物的土石方开挖、清运以及土地平整工作。
3.若地块权属方用地需求变更,导致二期作业区域存有建构筑物的区域(位于二期作业区域的南部、北部,合计面积不大于二期作业区域总面积的20%,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附图黄色阴影部分)未能按时交付的,已交付部分按上述约定计算工期;未按时交付部分延迟交付时限不超过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延迟交付部分的工期自交付之日起另行计算45个自然日。
4.若因地块权属方未按时发出地上建(构)筑物和树木(一期作业区域)移交处置通知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进场作业的,《启动作业通知》发出时间相应推迟。若因地块权属方未提供水、电接口的,委托方可暂缓发出《启动作业通知》,如因成交人不同意支付水、电费用的,不作暂缓(水电接口位置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附图,水、电收费参照园区企业标准收取,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
(三)项目作业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作业期间成交人应当规范作业,避免给周边园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成交人负责本项目工作人员报酬、福利等一切费用及人身安全,对本项目现场及运输安全、交通、环境卫生等责任负责,承担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因地块权属人反映项目作业区域东侧约100米处建有精密电子制造的园区厂房、实验室等建筑设施(位置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附图),对环境要求较高,成交人须明确知悉此情况并充分预判作业震动、土石方跌落等风险,若出现因施工导致的厂房安全问题、人员设备安全事故等,成交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方无关。
(五)项目作业期间,成交人在施工时需注意做好二期作业区域暂未拆除移交建(构)筑物安全防护(开挖面边缘应当保证距离建筑物不小于2.5米,放坡坡度不大于45度);如因成交人未按地块权属方确认的方案施工造成建筑物以及建筑物内库存物品损坏的,成交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与委托方无关。
(六)项目作业进出口位于一期作业区域南侧(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附图),成交人须协调处理好施工作业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工作过程须以现行的国家施工及安全生产规范等政策及技术文件为依据,如成交人没有达到上述要求,所造成的修复、赔偿费用由成交人负责。
(七)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成交人未因违约行为被扣罚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将在项目全面完工并办妥相关手续并经委托方验收同意后无息退还,如有扣罚,仅退还扣罚后剩余部分;若因地块权属方用地需求变更导致本项目二期作业区域中存有建构筑物的区域(位于二期作业区域的南部、北部)需延迟移交处置的,在成交人按期完成一期作业区域、二期作业区域(不含延迟移交区域)土石方处置工作并通过阶段性验收测量(费用由地块权属方承担)后,委托方按已处置土石方量/项目总土石方量×履约保证金总额,按比例无息退还,剩余未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待项目最终完成后无息退还(最终的验收测量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八)成交人须知悉并充分预判项目现场施工条件及方案确认时限,若项目合同签订时仍未取得地块权属方确认的,委托方有权暂缓发出《一期启动作业通知》,由此产生的资金投入风险、责任须由成交人自行承担,委托方概不负责。
(九)成交人若因自身原因在委托方出具《一期启动作业通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未能完成一期已移交标的物的土石方开挖、清运以及土地平整工作,或者在委托方出具《二期启动作业通知》之日起45个自然日以内未能完成二期已移交标的物的土石方开挖、清运以及土地平整工作的:每逾期1个自然日,成交人须按人民币50,000.00元/自然日的标准向委托方支付超期违约金,超期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累计逾期超过10个自然日的,则视成交人为根本性违约,履约保证金予以全额没收,剩余的土石方处置权视为成交人自动放弃,委托方重新进行测量剩余土石方体积并书面告知成交人后有权再行处置;如成交人在签订项目合同后,放弃履行合同,委托方有权没收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成交人的一切赔偿责任。(例:如一期作业区域逾期10个自然日但一、二期作业合计未超过60个自然日,亦记作累计逾期10个自然日)。
(十)若地块权属方二期延迟移交区域面积大于二期作业区域总面积的20%且成交人拒绝变更项目合同的,视同非委托方、成交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委托方、成交人、地块权属方协商确认项目终止,剩余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无息退还给成交人,委托方不退还成交价款;剩余土石方价值待委托方组织测量(费用由地块权属方承担)核减已挖除土石方后,由地块权属方按剩余方量×成交单价偿还成交人,并按项目成交总价款的15%向成交人支付项目终止补偿,地块权属方履行偿还和补偿责任后承接项目合同中成交人的实地剩余土石方开挖、清运和处置权利义务(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
(十一)二期作业区域部分移交的情况下,由地块权属方按应移交处置的建构筑物回收价值×0.3‰/自然日的标准向成交人支付回收款占用补偿。若项目合同签订一年期满,地块权属方仍无法移交二期作业区域存有建构筑物的区域,则视同非委托方、成交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委托方、成交人、地块权属方协商确认项目终止,剩余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无息退还给成交人,委托方不退还成交价款;剩余土石方价值待委托方组织测量(费用由地块权属方承担)核减已挖除土石方后,由地块权属方按剩余方量×成交单价偿还成交人,并按项目成交总价款的15%向成交人支付项目终止补偿,地块权属方履行偿还和补偿责任后承接项目合同中成交人的实地剩余土石方开挖、清运和处置权利义务(详见项目合同附件2项目监管协议书)。
(十二)延迟后的作业时限为地块权属方向成交人发出二期作业区域存有建(构)筑物的区域移交通知书(抄送委托方)之日起45个自然日,若超过45个自然日成交人仍未入场完成建(构)筑物回收及土石方处置工作,则视同成交人放弃该区域土石方处置价值,成交价款及剩余履约保证金委托方不予退回,委托方重新进行测量剩余土石方体积并书面告知成交人后有权再行处置;回收价款及建构筑物处置按成交人与地块权属方签订的回收协议处理。
(十三)如成交人超挖土方的,委托方有权向成交人追究相关法律和赔偿,地块权属方有权要求成交人恢复场地设计标高并追究赔偿。且涉及超期完成的成交人不得以超挖作为为延期理由。
四、其他要求详见附件(项目合同)。
五、若标的物项目的具体处置要求内容与出售公告内容有冲突,以本公告所附项目合同及其附件内容为准。
本公 (略) (http://**)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该内容为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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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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