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308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一批大型设备转让
20232308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一批大型设备转让
项目编号 | GR2023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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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3)2308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一批大型设备转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辽港控股(营口)有 (略) |
挂牌价格 | 296.01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1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3-08-15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标的基本情况 1、此次标的设备为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1台岸桥、1台龙门吊、4台门机、6台场桥共计12台设备及附属设备,本次交易内容为购得上述12台报废的特种设备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的现场拆解、装卸、运输、垃圾清运清场、保险等全部过程。12台报废设备长期闲置,各机构已经无法通电运转。设备基本情况如下表: 序号 名称规格型号 台数 制造时间 自重约(吨) 1 岸桥 30.5吨 1 1972 600吨/台 2 龙门吊37吨 1 1996 150吨/台 3 门机 10吨 4 1990(2台)1991(2台) 260吨/台 4 场桥 30.5吨 6 1976(4台)1971(2台) 90吨/台 合计 12台 约2330吨 以上设备自重为估算值,仅供参考,以现场所见实物为准,实际重量以设备拆解后计量吨数为准。 2、岸桥:1台,为1 (略) 制造,2013年开始闲置于营口港鲅区港区51号泊位北端。 3、龙门吊:1台,为1996年营口起重机总厂制造,港口内部机械编号为70-*,2014年开始闲置于营口港鲅区港区原黄龙库场地内。 4、门机:4台,由 (略) (SPMP)制造于1990年、1991年,港口内部机械编号为1、2、3、4,原型号为10t/30m,2000年改造为16t/30m,2010年开始闲置于盘锦港区一港池101泊位。 5、场桥:6台,其中:盘锦港区四台场桥,为1 (略) 制造,港口内部机械编号为250、251、252、253,4台设备进行了油改电改造,2011年开始闲置于盘锦港区集装箱堆场;营口港区二台场桥,为1 (略) 制造,港口内部机械编号为101、104,2006年开始分别闲置于营口港区二码头桥下100米地磅处和牛屯原集装箱场地。 二、设备实际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图片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并且不能保证是否完好无损、是否有缺失,请意向受让方谨慎参与竞价。 三、意向受让方需将10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对公账户,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成交意向受让方的竞买保证金将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且转让方《资产拆除处置合同》会签流程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拆除处置合同》及安全协议,并将剩余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及10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对公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拆除处置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四、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运输、装卸,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殊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入场手续办理、保险、食宿交通、安全施工、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 五、受让方需在进场拆解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标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物资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0.50万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六、交易双方资产交接结束,在扣除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履约保证金若有剩余的,经双方确认后,沈交所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返还受让方剩余履约保证金。若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损失的,转让方有继续追缴权利。 七、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八、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13%) |
项目编号 | GR2023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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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3)2308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一批大型设备转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辽港控股(营口)有 (略) |
挂牌价格 | 296.01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1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3-08-15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标的基本情况 1、此次标的设备为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1台岸桥、1台龙门吊、4台门机、6台场桥共计12台设备及附属设备,本次交易内容为购得上述12台报废的特种设备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的现场拆解、装卸、运输、垃圾清运清场、保险等全部过程。12台报废设备长期闲置,各机构已经无法通电运转。设备基本情况如下表: 序号 名称规格型号 台数 制造时间 自重约(吨) 1 岸桥 30.5吨 1 1972 600吨/台 2 龙门吊37吨 1 1996 150吨/台 3 门机 10吨 4 1990(2台)1991(2台) 260吨/台 4 场桥 30.5吨 6 1976(4台)1971(2台) 90吨/台 合计 12台 约2330吨 以上设备自重为估算值,仅供参考,以现场所见实物为准,实际重量以设备拆解后计量吨数为准。 2、岸桥:1台,为1 (略) 制造,2013年开始闲置于营口港鲅区港区51号泊位北端。 3、龙门吊:1台,为1996年营口起重机总厂制造,港口内部机械编号为70-*,2014年开始闲置于营口港鲅区港区原黄龙库场地内。 4、门机:4台,由 (略) (SPMP)制造于1990年、1991年,港口内部机械编号为1、2、3、4,原型号为10t/30m,2000年改造为16t/30m,2010年开始闲置于盘锦港区一港池101泊位。 5、场桥:6台,其中:盘锦港区四台场桥,为1 (略) 制造,港口内部机械编号为250、251、252、253,4台设备进行了油改电改造,2011年开始闲置于盘锦港区集装箱堆场;营口港区二台场桥,为1 (略) 制造,港口内部机械编号为101、104,2006年开始分别闲置于营口港区二码头桥下100米地磅处和牛屯原集装箱场地。 二、设备实际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图片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并且不能保证是否完好无损、是否有缺失,请意向受让方谨慎参与竞价。 三、意向受让方需将10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对公账户,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成交意向受让方的竞买保证金将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且转让方《资产拆除处置合同》会签流程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拆除处置合同》及安全协议,并将剩余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及10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对公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拆除处置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四、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运输、装卸,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殊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入场手续办理、保险、食宿交通、安全施工、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 五、受让方需在进场拆解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标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物资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0.50万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六、交易双方资产交接结束,在扣除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履约保证金若有剩余的,经双方确认后,沈交所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返还受让方剩余履约保证金。若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损失的,转让方有继续追缴权利。 七、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八、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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