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紫光3号趸”趸船一艘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紫光3号趸”趸船一艘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标的名称 | 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紫光3号趸”趸船一艘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2 | 转让底价 | 180.98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8-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9-05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县>丰都县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标的为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紫光3号趸”趸船一艘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包含液碱储罐、*酮储罐、船用泵等,具体详见附件1《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镇长江段 | ||
转让底价(万元) | 180.98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详见附件1《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 数 量 | 详见附件1《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天鸿评报字(2023)第007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24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田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紫光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该项目系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紫光3号趸”趸船一艘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整体转让,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包含液碱储罐、*酮储罐、船用泵等,具体详见附件1《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3、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转让方未提供船舶的购置发票资料、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船舶使用说明书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完全了解本次交易相关政策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合同生效当日,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待受让方完成船舶权属变更手续(标的已拖离交接点码头)后7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违约(违反公告或合同约定)或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9、自受让方已全额交纳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拖离、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船舶移交确认书),手续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标的拖离交接点码头, 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拆解、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0、受让方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及船舶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协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1、本次交易及过户涉及的其余税、费(包括应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3、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丰都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鲜老师、舒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紫光3号趸”趸船一艘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2 | 转让底价 | 180.98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8-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9-05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县>丰都县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标的为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紫光3号趸”趸船一艘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包含液碱储罐、*酮储罐、船用泵等,具体详见附件1《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镇长江段 | ||
转让底价(万元) | 180.98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详见附件1《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 数 量 | 详见附件1《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天鸿评报字(2023)第007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24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田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紫光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该项目系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紫光3号趸”趸船一艘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整体转让,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包含液碱储罐、*酮储罐、船用泵等,具体详见附件1《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3、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转让方未提供船舶的购置发票资料、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船舶使用说明书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完全了解本次交易相关政策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合同生效当日,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待受让方完成船舶权属变更手续(标的已拖离交接点码头)后7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违约(违反公告或合同约定)或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9、自受让方已全额交纳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拖离、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船舶移交确认书),手续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标的拖离交接点码头, 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拆解、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0、受让方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及船舶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协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1、本次交易及过户涉及的其余税、费(包括应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3、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丰都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鲜老师、舒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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