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金坑电站有限公司一辆旧机动车转让
青田县金坑电站有限公司一辆旧机动车转让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青田县金坑电站有限公司一辆旧机动车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单独所有,无抵押、无租赁。 |
机动车 | 是否包含车牌 | 否 | 车牌号 | 浙KW4370 |
车辆类型 | 小型普通客车 | 车辆品牌 | 大众牌 | |
车辆型号 | 车身颜色 | 灰 |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LSVUD65N3A* | 发动机号 | * | |
发动机型号 | 燃料种类 | 汽油 | ||
排量(升) | 1.984 | 出厂日期 | 2010-10-14 | |
购置日期 | 注册登记日期 | 2010-11-05 | ||
强制报废期止 | 检验有效期至 | 2023-11-01 | ||
行驶公里数 | 21.82万公里 | 成新率 | ||
数量 | 1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以现状为准 | 是否带指标 | ||
瑕疵情况 | 无严重事故,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 |
其他披露内容 | 1.自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人)并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江产权交易所官网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并到线下丽 (略) 登记,签署竞买申请单,线上报名成功的没有到线下签署登记的视为无效报名,签署时间至挂牌期满的第二天下午5时整截止,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0个周期。 3.此次车辆转让不含车牌号码,如实际行驶里程与表显里程不符,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4.车辆违章等情况由受让方自行向当地交管部门查询,如有违章等情形由受让方自行处理,产生的罚款、滞纳金、补办手续等各项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方承担全部责任。 6.外迁车辆需满足迁入地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组织人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 7.过户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车管部门,转 (略) (略) 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 8.保险及年审未到期,由受让方继承。 9.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地址:联系电话:*(上班时间)丽 (略) 10.标的物图片仅作参考,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转让方、 (略) (略) 对标的物状态及品质不作担保,也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
转让方名称 | 青 (略) | ||
注册地 | 青田县季宅乡水牛塘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1T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0.56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物品质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自行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资产交易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解决。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受让方在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车辆违章、扣分等情况由受让方自行向当地交管部门查询,如有违章、扣分等情形由受让方自行处理,产生的罚款、滞纳金、补办手续等各项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6.全部转让价款交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受让方在办理过户期间所发生的与车辆有关一切责任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必须在付清成交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交接标的资产,转让方将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钥匙等交付给受让方(视为车辆交付完毕)。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9.受让方自获得交易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过户手续,转让标的自相关权证办理完毕后权属转移至受让方。 10.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1.本次标的转让价款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2.标的车辆成交后,转让方已为车辆改色和警灯拆除。其他检修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13.转让标的现有/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商业险,有则由受让方承继。 | ||
联系人姓名 | 黄女士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0.3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30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刘先生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2号楼 (南面) 1-2楼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刘女士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青田县金坑电站有限公司一辆旧机动车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单独所有,无抵押、无租赁。 |
机动车 | 是否包含车牌 | 否 | 车牌号 | 浙KW4370 |
车辆类型 | 小型普通客车 | 车辆品牌 | 大众牌 | |
车辆型号 | 车身颜色 | 灰 |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LSVUD65N3A* | 发动机号 | * | |
发动机型号 | 燃料种类 | 汽油 | ||
排量(升) | 1.984 | 出厂日期 | 2010-10-14 | |
购置日期 | 注册登记日期 | 2010-11-05 | ||
强制报废期止 | 检验有效期至 | 2023-11-01 | ||
行驶公里数 | 21.82万公里 | 成新率 | ||
数量 | 1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以现状为准 | 是否带指标 | ||
瑕疵情况 | 无严重事故,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 |
其他披露内容 | 1.自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人)并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江产权交易所官网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并到线下丽 (略) 登记,签署竞买申请单,线上报名成功的没有到线下签署登记的视为无效报名,签署时间至挂牌期满的第二天下午5时整截止,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0个周期。 3.此次车辆转让不含车牌号码,如实际行驶里程与表显里程不符,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4.车辆违章等情况由受让方自行向当地交管部门查询,如有违章等情形由受让方自行处理,产生的罚款、滞纳金、补办手续等各项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方承担全部责任。 6.外迁车辆需满足迁入地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组织人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 7.过户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车管部门,转 (略) (略) 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 8.保险及年审未到期,由受让方继承。 9.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地址:联系电话:*(上班时间)丽 (略) 10.标的物图片仅作参考,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转让方、 (略) (略) 对标的物状态及品质不作担保,也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
转让方名称 | 青 (略) | ||
注册地 | 青田县季宅乡水牛塘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1T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0.56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物品质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自行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资产交易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解决。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受让方在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车辆违章、扣分等情况由受让方自行向当地交管部门查询,如有违章、扣分等情形由受让方自行处理,产生的罚款、滞纳金、补办手续等各项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6.全部转让价款交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受让方在办理过户期间所发生的与车辆有关一切责任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必须在付清成交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交接标的资产,转让方将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钥匙等交付给受让方(视为车辆交付完毕)。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9.受让方自获得交易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过户手续,转让标的自相关权证办理完毕后权属转移至受让方。 10.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1.本次标的转让价款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2.标的车辆成交后,转让方已为车辆改色和警灯拆除。其他检修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13.转让标的现有/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商业险,有则由受让方承继。 | ||
联系人姓名 | 黄女士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0.3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30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刘先生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2号楼 (南面) 1-2楼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刘女士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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