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958号常州市新儿童医院内部部分场地31个停车位
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958号常州市新儿童医院内部部分场地31个停车位
项目名称 | 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958号(常州市新儿童医院内部)部分场地(31个停车位) | 项目编号 | N0101FCZZ*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8-1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8-24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3)个周期。 |
标的 概况 |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无 | ||||||||||||||||||||||||||||||||||||
评估基准日 | 无 | |||||||||||||||||||||||||||||||||||||
评估机构 | 无 | |||||||||||||||||||||||||||||||||||||
最低分成比例 | 20.00%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1.出租方名称: (略) (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U 3.注册资本:3253万元 4.注册地址: (略) 延陵中路468号 | ||||||||||||||||||||||||||||||||||||
出租方承诺 | --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无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无 |
特别 | 1.本次招租标的按交付时实际情况出租。 2.场地租赁面积以现场展示为准,出租方及常 (略) 不承担招租标的中租赁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3.意向承租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招租标的的状况,决定报价,并对自己的出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本次竞价标的为分成比例,最低分成比例为20%,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时,报价范围为20元-100元,换算为分成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分成比例=报价金额/100元*100%。 5.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应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赁的经营场地,不得转租场地,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及不返还承租方的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赔。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金。 6.承租方应接受招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营业执照、消防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场地为由,要求解除、变更《 (略) (略) 停车场智能充电系统场地使用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7.竞租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本公司不提供竞价场所。 8.为确保保证金及时到账,建议意向承租方提前准备资金并于保证金缴纳截止当日16:00前优先选择同行网银或网点操作转款。 |
交易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承租方应在租赁起始日前,将承租押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若逾期付款,则按照《 (略) (略) 停车场智能充电系统场地使用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据国家法律在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且有效存续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拥有运营充电站资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含经营电力汽车充换电服务等相关内容); | |
标的交割 | 1.承租方必须于竞价结束后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至出租方处签署《 (略) (略) 停车场智能充电系统场地使用合同》及提交以下资料: ①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与公章; ② 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2.承租方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常 (略) 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招租标的,该标的可再次招租,如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违约承租方应当补足差额。 3.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前,若因招租标的撤销等情形致使意向承租方无法竞价时,无论何种情况,意向承租方不得向常 (略) 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出租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与常 (略) 无关,承租方仅有权要求常 (略) 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4.本次招租常 (略) 系受出租方委托,出租方已承诺在《 (略) (略) 停车场智能充电系统场地使用合同》规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将租赁场地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本次招租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不保证场地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交付场地时如含装修部分,承租方不需使用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费用自理。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无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1.时间: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24日(节假日除外,联系后组织察看。联系人:戚先生 *) 2.地点:标的所在地。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8-18 08:30:00 至 2023-08-24 23:59:59 | |||
报名手续 | 1.意向承租方应按照公告竞价规则在报名截止日前完成e交易平台注册、报名、钱包充值、保证金缴纳等手续,并于2023年8月24日 17:00:00前将相关报名资料扫描件上传至e交易平台报名系统“相关附件”中,报名资料经审核通过且缴纳保证金后方具备竞价资格。 2.报名资料如下(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业绩清单证明材料原件; (3)信用中国网站名单查询结果复印件; (4)承诺函原件。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50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8-24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2.缴纳方式:电子保函、网银转账任选一种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一次性 | 增价幅度(元) | 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3-08-18 08:30:00-2023-08-25 10:00:00 | 延时竞价周期 (秒) | 0 | ||
服务费 | 4240元,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系统提示付清。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谢女士 李女士 |
咨询电话 | * * | |
咨询时间 |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17:00止(节假日除外) | |
咨询地址 | (略) 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1楼 | |
技术支持 | 400-828-9082 | |
其 他 | 无 |
交易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承租方应在租赁起始日前,将承租押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若逾期付款,则按照《 (略) (略) 停车场智能充电系统场地使用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据国家法律在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且有效存续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拥有运营充电站资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含经营电力汽车充换电服务等相关内容); | |
标的交割 | 1.承租方必须于竞价结束后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至出租方处签署《 (略) (略) 停车场智能充电系统场地使用合同》及提交以下资料: ①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与公章; ② 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2.承租方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常 (略) 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招租标的,该标的可再次招租,如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违约承租方应当补足差额。 3.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前,若因招租标的撤销等情形致使意向承租方无法竞价时,无论何种情况,意向承租方不得向常 (略) 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出租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与常 (略) 无关,承租方仅有权要求常 (略) 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4.本次招租常 (略) 系受出租方委托,出租方已承诺在《 (略) (略) 停车场智能充电系统场地使用合同》规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将租赁场地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本次招租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不保证场地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交付场地时如含装修部分,承租方不需使用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费用自理。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无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谢女士 李女士 |
咨询电话 | * * | |
咨询时间 |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17:00止(节假日除外) | |
咨询地址 | (略) 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1楼 | |
技术支持 | 400-828-9082 | |
其 他 | 无 |
项目名称 | 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958号(常州市新儿童医院内部)部分场地(31个停车位) | 项目编号 | N0101FCZZ*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8-1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8-24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3)个周期。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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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无 | ||||||||||||||||||||||||||||||||||||
评估基准日 | 无 | |||||||||||||||||||||||||||||||||||||
评估机构 | 无 | |||||||||||||||||||||||||||||||||||||
最低分成比例 | 20.00%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1.出租方名称: (略) (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U 3.注册资本:3253万元 4.注册地址: (略) 延陵中路468号 | ||||||||||||||||||||||||||||||||||||
出租方承诺 | --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无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无 |
特别 | 1.本次招租标的按交付时实际情况出租。 2.场地租赁面积以现场展示为准,出租方及常 (略) 不承担招租标的中租赁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3.意向承租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招租标的的状况,决定报价,并对自己的出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本次竞价标的为分成比例,最低分成比例为20%,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时,报价范围为20元-100元,换算为分成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分成比例=报价金额/100元*100%。 5.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应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赁的经营场地,不得转租场地,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及不返还承租方的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赔。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金。 6.承租方应接受招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营业执照、消防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场地为由,要求解除、变更《 (略) (略) 停车场智能充电系统场地使用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7.竞租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本公司不提供竞价场所。 8.为确保保证金及时到账,建议意向承租方提前准备资金并于保证金缴纳截止当日16:00前优先选择同行网银或网点操作转款。 |
交易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承租方应在租赁起始日前,将承租押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若逾期付款,则按照《 (略) (略) 停车场智能充电系统场地使用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据国家法律在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且有效存续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拥有运营充电站资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含经营电力汽车充换电服务等相关内容); | |
标的交割 | 1.承租方必须于竞价结束后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至出租方处签署《 (略) (略) 停车场智能充电系统场地使用合同》及提交以下资料: ①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与公章; ② 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2.承租方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常 (略) 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招租标的,该标的可再次招租,如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违约承租方应当补足差额。 3.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前,若因招租标的撤销等情形致使意向承租方无法竞价时,无论何种情况,意向承租方不得向常 (略) 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出租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与常 (略) 无关,承租方仅有权要求常 (略) 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4.本次招租常 (略) 系受出租方委托,出租方已承诺在《 (略) (略) 停车场智能充电系统场地使用合同》规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将租赁场地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本次招租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不保证场地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交付场地时如含装修部分,承租方不需使用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费用自理。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无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1.时间: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24日(节假日除外,联系后组织察看。联系人:戚先生 *) 2.地点:标的所在地。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8-18 08:30:00 至 2023-08-24 23:59:59 | |||
报名手续 | 1.意向承租方应按照公告竞价规则在报名截止日前完成e交易平台注册、报名、钱包充值、保证金缴纳等手续,并于2023年8月24日 17:00:00前将相关报名资料扫描件上传至e交易平台报名系统“相关附件”中,报名资料经审核通过且缴纳保证金后方具备竞价资格。 2.报名资料如下(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业绩清单证明材料原件; (3)信用中国网站名单查询结果复印件; (4)承诺函原件。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50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8-24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2.缴纳方式:电子保函、网银转账任选一种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一次性 | 增价幅度(元) | 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3-08-18 08:30:00-2023-08-25 10:00:00 | 延时竞价周期 (秒) | 0 | ||
服务费 | 4240元,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系统提示付清。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谢女士 李女士 |
咨询电话 | * * | |
咨询时间 |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17:00止(节假日除外) | |
咨询地址 | (略) 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1楼 | |
技术支持 | 400-828-9082 | |
其 他 | 无 |
交易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承租方应在租赁起始日前,将承租押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若逾期付款,则按照《 (略) (略) 停车场智能充电系统场地使用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据国家法律在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且有效存续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拥有运营充电站资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含经营电力汽车充换电服务等相关内容); | |
标的交割 | 1.承租方必须于竞价结束后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至出租方处签署《 (略) (略) 停车场智能充电系统场地使用合同》及提交以下资料: ①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与公章; ② 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2.承租方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常 (略) 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招租标的,该标的可再次招租,如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违约承租方应当补足差额。 3.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前,若因招租标的撤销等情形致使意向承租方无法竞价时,无论何种情况,意向承租方不得向常 (略) 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出租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与常 (略) 无关,承租方仅有权要求常 (略) 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4.本次招租常 (略) 系受出租方委托,出租方已承诺在《 (略) (略) 停车场智能充电系统场地使用合同》规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将租赁场地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本次招租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不保证场地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交付场地时如含装修部分,承租方不需使用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费用自理。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无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谢女士 李女士 |
咨询电话 | * * | |
咨询时间 |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17:00止(节假日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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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828-90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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