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客运班线经营权-义乌至仙居
义乌市客运班线经营权-义乌至仙居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义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X23-125)义乌市客运班线经营权-义乌至仙居 | ||
资产来源 | 其他 |
其他 | 起点:义乌商贸城客运中心;讫点:仙居城乡客运总站;全程136公里,每日每车1.0班;拟投放待定车辆一辆,待定座,车价待定,残值按实际算;使用期一年。 | ||
其他披露内容 | 1、班车经营期的起始日:均从车辆办理交接之日起算。 2、竞得人若对班线发车时间有调整意向,可向出让方提出申请,报上级部门批准。 3、班线车辆统一由出让方投资,根据线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许可要求和安全要求,采用招投标方式购置。 4、竞得人在使用期内还须交纳相关费用: (1)车辆资金占用费。 (2)车辆折旧费(根据车辆购置价格、车辆购置税及捆绑费用折算)。 (3)车辆保险:由出让方统一投保,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4)风险保证金:按出让方制度收取。 5、若班线车辆为新购置的新车,竞得人还须于新车牌证办理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交清3G车载监控使用费用、行车记录仪购置费及第一年度保险费。以上费用如遇国家规定调整,则作相应调整,均由竞得人承担。 6、竞得人应遵守道路安全运输操作规程:车辆按期保修、检测,保持车况优良,行李装载不超高、超宽、超长,不客货混装,杜绝“三品”携带上车,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 7、经营期间所需的营运车辆税费,税收,保险费(包括交强险、商业险、驾驶员人身安全险、乘客安全险、意外险等),场站劳务费,行车及商务事故损失费(索赔不足部分),油,材料,轮胎,修理工时费,年、季度检测费,门检费,卫生费,司乘人员工资,牌、证遗失补证费,违章、违规各种罚款等一切成本支出均由竞得人承担。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 | (略) (略) 江东街道江东中路480号恒风江东出行服务中心二楼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XA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3.0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须在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浙交汇平台向义乌产权交易所平台交纳成交款及应支付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等(收费标准详见《特别事项约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竞得人在成交款项付清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合同(合同相关事宜咨询出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次公开出让面向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0.60 | |
交纳时间 | 须在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交纳成交款、支付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等(收费标准详见《特别事项约定》)。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虞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稠州北路505号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季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义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X23-125)义乌市客运班线经营权-义乌至仙居 | ||
资产来源 | 其他 |
其他 | 起点:义乌商贸城客运中心;讫点:仙居城乡客运总站;全程136公里,每日每车1.0班;拟投放待定车辆一辆,待定座,车价待定,残值按实际算;使用期一年。 | ||
其他披露内容 | 1、班车经营期的起始日:均从车辆办理交接之日起算。 2、竞得人若对班线发车时间有调整意向,可向出让方提出申请,报上级部门批准。 3、班线车辆统一由出让方投资,根据线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许可要求和安全要求,采用招投标方式购置。 4、竞得人在使用期内还须交纳相关费用: (1)车辆资金占用费。 (2)车辆折旧费(根据车辆购置价格、车辆购置税及捆绑费用折算)。 (3)车辆保险:由出让方统一投保,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4)风险保证金:按出让方制度收取。 5、若班线车辆为新购置的新车,竞得人还须于新车牌证办理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交清3G车载监控使用费用、行车记录仪购置费及第一年度保险费。以上费用如遇国家规定调整,则作相应调整,均由竞得人承担。 6、竞得人应遵守道路安全运输操作规程:车辆按期保修、检测,保持车况优良,行李装载不超高、超宽、超长,不客货混装,杜绝“三品”携带上车,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 7、经营期间所需的营运车辆税费,税收,保险费(包括交强险、商业险、驾驶员人身安全险、乘客安全险、意外险等),场站劳务费,行车及商务事故损失费(索赔不足部分),油,材料,轮胎,修理工时费,年、季度检测费,门检费,卫生费,司乘人员工资,牌、证遗失补证费,违章、违规各种罚款等一切成本支出均由竞得人承担。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 | (略) (略) 江东街道江东中路480号恒风江东出行服务中心二楼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XA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3.0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须在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浙交汇平台向义乌产权交易所平台交纳成交款及应支付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等(收费标准详见《特别事项约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竞得人在成交款项付清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合同(合同相关事宜咨询出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次公开出让面向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0.60 | |
交纳时间 | 须在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交纳成交款、支付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等(收费标准详见《特别事项约定》)。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虞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稠州北路505号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季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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