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莘路200弄132号住宅房地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莘路200弄132号住宅房地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略) (略) 将于2023年9月30日10时至2023年10月1日10时止(延时除外) (略) (略) 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网址:http://**,户名: (略) (略) ),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松江区新桥镇春莘路200弄132号住宅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以及与其不可分割的满足其使用功能的水、电等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及不可移动的附属物(凉亭、假山等),不包含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者权益】 [房屋建筑面积为:337.68㎡、土地使用权面积:660.72㎡,为花园住宅]。
评估价:2255.5万元;起拍价:2029.95万元;保证金:3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或其整数倍)。
特别提醒:
网拍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或变卖成交的,费用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以物抵债的,费用由接受该财产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请 (略) 联系。
三、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咨询展示期内(2023年9月29 日前) (略) 联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 (略) 确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请有意者亲自实地看样,竞买人未看样的,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七、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标的物被人占有使用的合法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须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租赁争议、装修争议及不能交付使用等法律风险。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3年10月11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 (略) 咸宁分行,账号:6232 6142 3000 0175 392(一案一账户账号),行号:*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的,请 (略) 财务部门缴纳拍卖余款,不要通过支付宝直接支付余款。
十、司法拍卖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见页面末尾“支付帮助”之“交保遇到限额”项。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二、特别说明: (略) (略) 已将网络司法拍卖服 (略) (略) 尚诚公证处具体承办,包括:
1、拍卖标的物的尽职调查(拍卖原因、房屋权属、周围环境等);
2、拍卖咨询及指导(如何交纳保证金及后期尾款缴纳, (略) 实时查询等);
3、代为向组织司法网络拍 (略) 申请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竞得人。
4、代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包括拍卖标的的代缴税费、代办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咨询联系人:吴丽枫 *(微信同号)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0715-*(宋法官)
咨询电话:0715-*(座机)
监督电话:0715-*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 (略) 诉讼资产网(http://**.cn)”上查询。
(略) (略)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略) (略) 将于2023年9月30日10时至2023年10月1日10时止(延时除外) (略) (略) 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网址:http://**,户名: (略) (略) ),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松江区新桥镇春莘路200弄132号住宅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以及与其不可分割的满足其使用功能的水、电等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及不可移动的附属物(凉亭、假山等),不包含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者权益】 [房屋建筑面积为:337.68㎡、土地使用权面积:660.72㎡,为花园住宅]。
评估价:2255.5万元;起拍价:2029.95万元;保证金:3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或其整数倍)。
特别提醒:
网拍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或变卖成交的,费用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以物抵债的,费用由接受该财产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请 (略) 联系。
三、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咨询展示期内(2023年9月29 日前) (略) 联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 (略) 确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请有意者亲自实地看样,竞买人未看样的,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七、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标的物被人占有使用的合法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须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租赁争议、装修争议及不能交付使用等法律风险。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3年10月11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 (略) 咸宁分行,账号:6232 6142 3000 0175 392(一案一账户账号),行号:*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的,请 (略) 财务部门缴纳拍卖余款,不要通过支付宝直接支付余款。
十、司法拍卖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见页面末尾“支付帮助”之“交保遇到限额”项。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二、特别说明: (略) (略) 已将网络司法拍卖服 (略) (略) 尚诚公证处具体承办,包括:
1、拍卖标的物的尽职调查(拍卖原因、房屋权属、周围环境等);
2、拍卖咨询及指导(如何交纳保证金及后期尾款缴纳, (略) 实时查询等);
3、代为向组织司法网络拍 (略) 申请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竞得人。
4、代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包括拍卖标的的代缴税费、代办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咨询联系人:吴丽枫 *(微信同号)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0715-*(宋法官)
咨询电话:0715-*(座机)
监督电话:0715-*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 (略) 诉讼资产网(http://**.cn)”上查询。
(略) (略)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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