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标的的交割事项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在《广告设施经营权承包合同》中约定。 2、承租方的设计、施工等活动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因承租方违反该等标准及规范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承租方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制作,承租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工作人员的意外伤亡,对承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等,均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4、承租方应对承租的广告牌架体破损部分进行维修、加固和做防腐处理以及拆除过多广告布层数,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保证承租期内广告牌架体的安全性。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对租赁物的安全负责,如因广告牌匾发生倾倒、坠落、破裂、漏电或者其他情况而造成他人身体或财产损害等事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问题出租方有权拆除广告画面,同时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承租方已缴纳的租赁费用,该广告牌匾及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 5、对于需要维修加固的广告位,承租方需在施工前向出租方提供广告设计安装的《施工方案》,承租方负责租赁物的施工建设、安装、制作、维护等事项,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与相应责任。 6、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租方应在合同有效期之内对相应承租广告位,自主为其购买广告牌相应保险项目,并提交出租方相关广告位的保险副本以及合同副本,以供出租方进行备案,如在15日内没有提供,可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承租方的承租权,承租方须支付相应违约金。 7、承租方负责标的的承揽、签订、设计、制作、安装、维护等工作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承租方自行办理行业审批、备案、事后审核和其他监管部门需要审核报批的手续等。如未按备案信息刊登的,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并赔偿转让方一切经济损失。如占用其他地区空间资源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概不负责。 8、承租方制作和更换广告画面时应接受出租方的监督(以电子传输形式),保证广告牌版面、画面完整,不能出现破损及空白情况,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若无商业广告发布必须无条件按出租方要求发布公益广告,不允许空板。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向出租方每个租赁物支付违约金1万元。 8、租赁期间如租赁物出现破损等情况,出租方可采用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位进行修补,修补后向出租方进行反馈登记。如达不到上述要求,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9、承租方应当定期对广告牌进行维护和检查,每年应在春秋两季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广告牌匾构件的联结点以及结构的稳定性。每年必须对广告牌基础、立柱、架体、版面进行防腐处理,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特别是大风、大雨雪等特殊气候条件更应当加强检查和维护,并以季度为基准向出租方提供安全检查报告,因高速公路的特殊性,无法避免调用大型吊车、大型钩机、大型货车、发电机以及工程相关切割工具,承租方上路巡检及维修过程中,如需调用此类车辆,须自行与相应高速公路路段涉及部门进行协调审批,此协调工作出租方概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