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6006万元报价。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即人民币3500万元一次 (略) 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抵作部分首付款;剩余交易价款须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 (略) 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受让方须对除首付款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3、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标的企业目前共有员工135人(不含29名劳务派遣人员),其中 3 名员工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本次股权转让后,回到湖南铁道 (略) 上岗,由学校统一安排;另外 132 名员工与标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标的企业已通过《湖南铁道 (略) (略) 企业改制人员安置方案》(在湖南联交所备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该安置方案,且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标的企业接收不低于愿意留在标的企业工作的80%员工。 5、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转让方湖南铁道 (略) 享有对标的企业的债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5279.41504万元。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代替标的企业偿还上述债务,且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还清,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内偿还1279.41504万元,之后四年每年还款1000万元。款项汇入湖南铁道 (略) 账户: 户 名:湖南铁道 (略) 开 户 行:中国工商营业株洲田心支行 账 号:1903 0205 0920 0175 723 受让方支付完上述款项后成为标的企业相应债权人。转让前标的企业其他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和享有。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标的企业在工商变 (略) 名称的变更,并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厂房名称及相关标识的变更,标的企业不再使用湖南铁道 (略) 的商标和字号。 8、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湖南铁道 (略) (略) 企业改制人员安置方案》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股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略) 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股权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