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交投集团峨边共和乡果山村堆场预估2万吨鹅卵石转让项目2023年第三批
乐山交投集团峨边共和乡果山村堆场预估2万吨鹅卵石转让项目2023年第三批
乐山交投集团峨边共和乡果山村堆场预估2万吨鹅卵石转让项目(2023年第三批) |
标的名称 | 乐山交投集团峨边共和乡果山村堆场预估2万吨鹅卵石转让项目(2023年第三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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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CB* | 挂牌价格 | 17.45 元/吨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含税价(税率为3%)。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9-11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9-15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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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1. 本次转让标的为堆放于峨边县果山村堆场中粗砂分筛出的预估2万吨鹅卵石,标的含有木屑、木块、塑料、橡胶、衣服等杂质,具体标的品质、数量以现场移交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参与本项目竞价,则视为知晓并完全接受以上全部内容。 2. 成交后,若全部移交数量不足2万吨的,双方据实结算,多余部分成交价款由转让方不计利息退还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此追究转让方的违约和赔偿责任,若全部移交数量超出2万吨的,受让方应在移交数量达到2万吨次日预交5万元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后,方可继续转运标的,但最迟转运期限不超过2023年10月15日。待转运期限届满后,双方据实结算,不足部分受让方应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两日内补足,若有结余由转让方不计利息退还受让方。 2.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 3.本次标的挂牌含税单价为17.45元/吨(税率为3%),加价幅度为0.2元/次。成交后转让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4.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5.转让方联系人及电话:邱老师,*。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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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7.45 元/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标的的预付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均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指定账户结算。 二、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其办公地(地址: (略) 中区太白路1169号)签订《转让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预付成交价款及2万元履约保证金。 四、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按《转让合同》要求完成转运工作,并经转让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五、本次交易,实际移交数量的多少不影响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交易服务费基数按2万吨计算。 六、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以及受让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成交价款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转让标的为按现状进行转让,标的含有木屑、木块、塑料、橡胶、衣服等杂质,具体标的品质、数量以现场移交实物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鹅卵石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不支付成交价款,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现场查看标的实际现状,意向受让方报名后则视为对标的现状无异议。砂石堆料场内堆放的砂石只有部分为本次交易所处置资产,以堆料场内的地磅进行计量称重。 四、标的转运方式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涉及运输条件及其他限制运输的一切因素,均由受让方自行与相关部门或相关方协调解决。在标的转运过程中,如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在标的堆放现场指派专人与受让方进行对接,受让方即可组织相关人员、设备进场开展标的转运工作。转让方提供标的在堆放场地内的免费装车服务,标的出场后由受让方自行寻找堆放场地,且标的出场后的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开始移交标的,具体移交时间以转让方通知时间为准,受让方应在标的移交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完成2万吨鹅卵石转运工作,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延长转运期限,如遇自然灾害、政策等障碍,受让方须自行采取寻找其他转运路线、调整转运时间等方式解决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若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全部转运工作的,未转运的标的物视为受让方抛弃物,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如移交总量超过2万吨的,对超过2万吨的部分,受让方转运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10月15日,该期限届满后双方即办理结算,转让方不再向受让方交付标的物。 八、受让方应自行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转运工作的备案登记或审批手续,如涉及运输许可、环保等政府部门强制管理申报批准事项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运输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环保运输作业,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指派专人对标的转运数量进行现场确认并每日签字确认。标的全部转运完成后,转让方、受让方按共同书面确认的转运数量进行结算。 十、若因政策等原因,导致《转让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受让方和转让方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一、本次交易涉及的其它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十二、成交后,转让方按照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三、本公告及附件均为本次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其他事项详见《转让合同》(样本)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9-15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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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订《转让合同》后转为部分预付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转让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乐山交投集团峨边共和乡果山村堆场预估2万吨鹅卵石转让项目(2023年第三批) |
标的名称 | 乐山交投集团峨边共和乡果山村堆场预估2万吨鹅卵石转让项目(2023年第三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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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CB* | 挂牌价格 | 17.45 元/吨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含税价(税率为3%)。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9-11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9-15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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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1. 本次转让标的为堆放于峨边县果山村堆场中粗砂分筛出的预估2万吨鹅卵石,标的含有木屑、木块、塑料、橡胶、衣服等杂质,具体标的品质、数量以现场移交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参与本项目竞价,则视为知晓并完全接受以上全部内容。 2. 成交后,若全部移交数量不足2万吨的,双方据实结算,多余部分成交价款由转让方不计利息退还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此追究转让方的违约和赔偿责任,若全部移交数量超出2万吨的,受让方应在移交数量达到2万吨次日预交5万元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后,方可继续转运标的,但最迟转运期限不超过2023年10月15日。待转运期限届满后,双方据实结算,不足部分受让方应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两日内补足,若有结余由转让方不计利息退还受让方。 2.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 3.本次标的挂牌含税单价为17.45元/吨(税率为3%),加价幅度为0.2元/次。成交后转让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4.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5.转让方联系人及电话:邱老师,*。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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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7.45 元/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标的的预付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均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指定账户结算。 二、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其办公地(地址: (略) 中区太白路1169号)签订《转让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预付成交价款及2万元履约保证金。 四、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按《转让合同》要求完成转运工作,并经转让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五、本次交易,实际移交数量的多少不影响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交易服务费基数按2万吨计算。 六、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以及受让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成交价款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转让标的为按现状进行转让,标的含有木屑、木块、塑料、橡胶、衣服等杂质,具体标的品质、数量以现场移交实物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鹅卵石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不支付成交价款,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现场查看标的实际现状,意向受让方报名后则视为对标的现状无异议。砂石堆料场内堆放的砂石只有部分为本次交易所处置资产,以堆料场内的地磅进行计量称重。 四、标的转运方式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涉及运输条件及其他限制运输的一切因素,均由受让方自行与相关部门或相关方协调解决。在标的转运过程中,如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在标的堆放现场指派专人与受让方进行对接,受让方即可组织相关人员、设备进场开展标的转运工作。转让方提供标的在堆放场地内的免费装车服务,标的出场后由受让方自行寻找堆放场地,且标的出场后的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开始移交标的,具体移交时间以转让方通知时间为准,受让方应在标的移交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完成2万吨鹅卵石转运工作,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延长转运期限,如遇自然灾害、政策等障碍,受让方须自行采取寻找其他转运路线、调整转运时间等方式解决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若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全部转运工作的,未转运的标的物视为受让方抛弃物,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如移交总量超过2万吨的,对超过2万吨的部分,受让方转运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10月15日,该期限届满后双方即办理结算,转让方不再向受让方交付标的物。 八、受让方应自行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转运工作的备案登记或审批手续,如涉及运输许可、环保等政府部门强制管理申报批准事项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运输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环保运输作业,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指派专人对标的转运数量进行现场确认并每日签字确认。标的全部转运完成后,转让方、受让方按共同书面确认的转运数量进行结算。 十、若因政策等原因,导致《转让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受让方和转让方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一、本次交易涉及的其它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十二、成交后,转让方按照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三、本公告及附件均为本次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其他事项详见《转让合同》(样本)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9-15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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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订《转让合同》后转为部分预付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转让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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