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 告知 | 1.公告期: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22日止(共10个工作日)。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23年9月22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承租人应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通知书》。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库房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否则,均视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出租人有权重新挂牌租赁,若重新挂牌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时,该承租人还应补足差额部分。如因特殊原因,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新的起租日期,《库房租赁合同》签订限期可适当延后。 4.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经营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及行业。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规(约)定使用并导致《库房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联营、合作、互换、出租、出借、委托等变相形式交由第三方使用,否则均视为转租他人,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库房租赁合同》,已支付的场地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6.交易过程中涉及税费由交易双方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7.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出租人及有关部门咨询。意向承租人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8.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