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藏建天路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招租-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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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藏建天路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招租-国有产权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6年,租金前两年按月支付,后四年按年支付,租金每年递增3%,装修免租期6个月,履约保证金(押金)为首年租金的30%收取。首期交易价款需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结算,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交易价款多退少补。

3、租赁资产中的设施设备等动产以交付时双方确认的租赁资产清单为准,租区室外使用。租区室外使用范围的卫生、安全及设备维护,由承租方完成,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双方自行承担该资产租赁产生的所有应当由该方承担的相关税费(房产税及各项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税等费用)。租赁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产生的经营税和所得税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使用租赁资产应符合租赁资产的使用性质,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租赁资产的使用用途变更需向资产主管部门申请的,则承租方应当自行申请改变资产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承租方改变后的用途,须符合租赁资产的使用性质,且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承租方违法违规使用租赁资产或租赁资产用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与出租方无关,造成出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6、租赁资产现有附属设施、设备状况、水、电、消防等现有配套设施状况承租方已确认,出租方以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自行承担对租赁资产的装修、改造产生的费用。交付租赁资产时,双方应就租赁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当时的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7、租赁期间,承租方在使用资产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含水电费、光纤网络费、物业租赁产生的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及供承租方使用的其它专用设施服务费等),并按时缴纳。

8、承租方装修前,相关的装修改造方案需报出租方报备并经出租方批准,竣工后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参与验收,出租方或相关政府部门未验收通过的,承租方不得擅自营业,因此发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租赁资产的消防维保,由承租方自行选定消防维保单位负责相应的消防维保工作。

10、承租方对该租赁资产及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使用的其他区域的装修、装饰、改造等,除需按照上述约定得到出租方同意外,涉及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审报批的,由承租方负责在施工前取得报审报批相关文件。承租方的施工不得影响资产的使用安全,施工过程的安全由承租方负责,因承租方施工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1、承租方进行装修改造不得对资产主体结构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由承租方恢复或赔偿。在租赁期内承租方进行的装饰装修改造、新增设施设备的所有费用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2、资产按现状移交承租方使用后,租赁资产(包括资产主体结构、设施设备)所有维修和保养义务及相应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接收资产,并保证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产。资产按现状移交承租方使用后,租赁资产(包括资产主体结构、设施设备、公共区域、房间内外、楼栋、周边环境、人员)在改造、使用、运营期间的安全由承租方总体全权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承租方装修涉及消防改动的,相应的报审报验、施工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装修完毕后,应报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并告知出租方。验收中如有整改的,由承租方负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由承租方承担相关整改费用。

15、承租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具备清运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清运。

16、承租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做出有危害该资产或唆使或容许他人做出危害公众的任何举动。承租方不得利用资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否则由承租方承担所有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承租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资产场地内安全、治安、消防、环卫等各项工作,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由于承租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发生治安、消防、安全等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18、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出租方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在租赁资产内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所需的一切经营证照及许可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税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在租赁资产进行的一切装修工程、经营活动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均与出租方无关。第三方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要求的,出租方在代为赔偿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无条件赔偿损失。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除法律及合同明确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以停业、歇业、经营效益不好、证件办理困难等任何理由拒绝支付租金,如存在本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情形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9、承租方应保证其合法成立并在合同期内持续存续,且保证已取得为订立 (略) 内部的相关授权文件,并同意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前述相关授权文件(原件)提供给出租方。

20、承租方使用门前车辆停放区域道路、地面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护。

21、合同有效期内,除事先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资产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分租,也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让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使用该资产。

22、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需转让租赁资产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30日内书面通知承租方,但无需取得承租方的同意。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3、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解除的,承租方应于30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资产,承租方在交还资产时无需恢复原状,对保留的装修添附物,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同时结清应当由承租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24、承租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资产的,出租方有权直接收回租赁资产,逾期不搬走的承租方存放在租赁资产内的一切物品及全部经营设施、装修等,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该等财产的所有权,全部无偿赠予出租方,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导致出租方承担费用及承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

25、租赁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出租,若继续出租,则出租方按照届时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对租赁资产有优先承租权。

26、租赁期内,承租方同意在办公楼【藏(2017) (略) 不动产权第*】中免费提供一间办公室和一间档案室给出租方使用。承租方应保证出租方对该等房间的正常使用,无权干涉出租方的使用。

27、标的查看联系人:冉春敏     联系电话:*

28、具体事项及特别约定详见公开的《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6年,租金前两年按月支付,后四年按年支付,租金每年递增3%,装修免租期6个月,履约保证金(押金)为首年租金的30%收取。首期交易价款需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结算,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交易价款多退少补。

3、租赁资产中的设施设备等动产以交付时双方确认的租赁资产清单为准,租区室外使用。租区室外使用范围的卫生、安全及设备维护,由承租方完成,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双方自行承担该资产租赁产生的所有应当由该方承担的相关税费(房产税及各项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税等费用)。租赁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产生的经营税和所得税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使用租赁资产应符合租赁资产的使用性质,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租赁资产的使用用途变更需向资产主管部门申请的,则承租方应当自行申请改变资产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承租方改变后的用途,须符合租赁资产的使用性质,且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承租方违法违规使用租赁资产或租赁资产用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与出租方无关,造成出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6、租赁资产现有附属设施、设备状况、水、电、消防等现有配套设施状况承租方已确认,出租方以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自行承担对租赁资产的装修、改造产生的费用。交付租赁资产时,双方应就租赁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当时的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7、租赁期间,承租方在使用资产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含水电费、光纤网络费、物业租赁产生的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及供承租方使用的其它专用设施服务费等),并按时缴纳。

8、承租方装修前,相关的装修改造方案需报出租方报备并经出租方批准,竣工后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参与验收,出租方或相关政府部门未验收通过的,承租方不得擅自营业,因此发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租赁资产的消防维保,由承租方自行选定消防维保单位负责相应的消防维保工作。

10、承租方对该租赁资产及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使用的其他区域的装修、装饰、改造等,除需按照上述约定得到出租方同意外,涉及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审报批的,由承租方负责在施工前取得报审报批相关文件。承租方的施工不得影响资产的使用安全,施工过程的安全由承租方负责,因承租方施工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1、承租方进行装修改造不得对资产主体结构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由承租方恢复或赔偿。在租赁期内承租方进行的装饰装修改造、新增设施设备的所有费用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2、资产按现状移交承租方使用后,租赁资产(包括资产主体结构、设施设备)所有维修和保养义务及相应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接收资产,并保证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产。资产按现状移交承租方使用后,租赁资产(包括资产主体结构、设施设备、公共区域、房间内外、楼栋、周边环境、人员)在改造、使用、运营期间的安全由承租方总体全权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承租方装修涉及消防改动的,相应的报审报验、施工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装修完毕后,应报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并告知出租方。验收中如有整改的,由承租方负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由承租方承担相关整改费用。

15、承租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具备清运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清运。

16、承租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做出有危害该资产或唆使或容许他人做出危害公众的任何举动。承租方不得利用资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否则由承租方承担所有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承租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资产场地内安全、治安、消防、环卫等各项工作,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由于承租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发生治安、消防、安全等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18、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出租方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在租赁资产内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所需的一切经营证照及许可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税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在租赁资产进行的一切装修工程、经营活动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均与出租方无关。第三方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要求的,出租方在代为赔偿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无条件赔偿损失。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除法律及合同明确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以停业、歇业、经营效益不好、证件办理困难等任何理由拒绝支付租金,如存在本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情形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9、承租方应保证其合法成立并在合同期内持续存续,且保证已取得为订立 (略) 内部的相关授权文件,并同意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前述相关授权文件(原件)提供给出租方。

20、承租方使用门前车辆停放区域道路、地面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护。

21、合同有效期内,除事先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资产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分租,也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让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使用该资产。

22、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需转让租赁资产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30日内书面通知承租方,但无需取得承租方的同意。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3、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解除的,承租方应于30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资产,承租方在交还资产时无需恢复原状,对保留的装修添附物,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同时结清应当由承租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24、承租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资产的,出租方有权直接收回租赁资产,逾期不搬走的承租方存放在租赁资产内的一切物品及全部经营设施、装修等,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该等财产的所有权,全部无偿赠予出租方,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导致出租方承担费用及承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

25、租赁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出租,若继续出租,则出租方按照届时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对租赁资产有优先承租权。

26、租赁期内,承租方同意在办公楼【藏(2017) (略) 不动产权第*】中免费提供一间办公室和一间档案室给出租方使用。承租方应保证出租方对该等房间的正常使用,无权干涉出租方的使用。

27、标的查看联系人:冉春敏     联系电话:*

28、具体事项及特别约定详见公开的《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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