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2×660MW燃煤机组年度发电产生的粉煤灰三标段
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2×660MW燃煤机组年度发电产生的粉煤灰三标段
标的名称 | 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2×660MW燃煤机组2023-2024年度发电产生的粉煤灰(三标段)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 | 转让底价 | 0.0023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9-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9-28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綦江区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标的名称 | 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2×660MW燃煤机组2023-2024年度发电产生的粉煤灰(三标段) | ||
标的描述 | 2×660MW燃煤机组于2017年2月建成投产,根据历年发电产生粉煤灰经验值,按发电量60亿千瓦时计算,预计粉煤灰年产量约75万吨,最终以实际发电量产生的粉煤灰量为准。本次转让标的为2023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发电产生、存放在转让方生产现场粉煤灰量的20%。 | ||
标的所在位置 | 厂内灰库 | ||
转让底价(万元) | 0.0023 万元/吨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康评报字(2023)第309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8-05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龙生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其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项目交易保证金51万元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即本项目首期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资产转让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资产转让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5.本次转让标的可能涉及生产、移交时间跨度较长,故本次交易均以移交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重量、质量、品质、生产进度等),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期内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生产流程、煤炭质量、标的特性、安全环保要求、装卸流程及运输路线、生产特点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及后期状况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挂牌期内意向受让方可在转让方生产现场自行取样以充分了解标的状况。转让方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不保证标的名称、重量、质量、品质、生产进度等。 6.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后期状况以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状况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暂定总价(合同暂定总价=15万吨×合同单价)的50%和履约保证金(35万元整)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付清后交易保证金可转为货款),并同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收到此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除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上半年货款。同时受让方方须在2024年5月10日前将合同暂定总价(合同暂定总价=15万吨×合同单价)的50%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下半年货款,上半年有结余的款项转为下半年的预付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受让方须一直保持一定量(15万吨×35%×50%×合同单价)的预留货款,当预留货款不足时,转让方向受让方发出通知函,受让方在收到通知函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预留货款,受让方将不足部分的预留货款及下半年货款通过现金转账方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逾期未支付或未支付完的则视同放弃受让权。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转让期结束、完成合同结算和工作移交文件后,转让方在30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违约或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生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受让方应在1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转让方有权暂停或终止资产转让合同。 8.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9.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13%增值税一票结算离厂价格,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等开票信息。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10.本标段受让方负责2×660MW机组产生的粉煤灰20%的运输、处置(粉煤灰装车由一标段受让方负责,装车费按2-2.5元/吨与一标段受让方协商确定)。若受让方需使用转让方的水、电等资源均实行装表计量收费,水费按3元/吨(含税)收取,电费按0.65元/ kWh(含税)收取;以及负责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所发生的费用。 11.转让数量以转让方生产现场内灰库中实际收集到的粉煤灰数量据实结算,转让方不承担因设备缺陷、故障所导致的粉煤灰产量减少的责任,也不承担粉煤灰不能按时间进度进行均匀生产的责任;同时转让方不承担因煤质变化等原因导致粉煤灰数量增加的责任,本标段转让数量为年度发电产生粉煤灰预计总量(75万吨)的20%,若转让方年度产生的粉煤灰数量超过75万吨,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须按本标段约定占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2.特殊情况下,经转让方同意,允许未运出的粉煤灰临时堆放至转让方灰场,且堆放期不得超过2个月,否则临时堆放至转让方灰场的粉煤灰所有权、处置权归转让方。 13.标的移交过程中和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保管、装卸、搬迁、运输、使用及在标的所在场地内产生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4.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受让方全部承担。 15、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16.自2023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期间,由转、受让方自行安排标的移交事宜,并由受让方完成标的保管、装卸、搬迁、运输、使用等,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开展工作前,需制定《安全措施方案》,经有权方审核后交转让方备案,备案后方能进入生产区域开展工作,凡由受让方的责任和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受让方选择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环保、交通、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在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若有环保罚款,则从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罚款金额。 17.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8.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转让合同及附件。 19.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及附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经营范围须包含粉煤灰或建筑材料,或为粉煤灰终端用户企业(水泥厂、混凝土搅拌站、砖厂等),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粉煤灰运输能力或者与粉煤灰运输企业签订有运输合同(提供意向受让方自身名下5辆30吨及以上散装罐车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或在有效期内的长期车辆租赁合同或运输合同)。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1.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在其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徐衍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2×660MW燃煤机组2023-2024年度发电产生的粉煤灰(三标段)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 | 转让底价 | 0.0023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9-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9-28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綦江区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标的名称 | 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2×660MW燃煤机组2023-2024年度发电产生的粉煤灰(三标段) | ||
标的描述 | 2×660MW燃煤机组于2017年2月建成投产,根据历年发电产生粉煤灰经验值,按发电量60亿千瓦时计算,预计粉煤灰年产量约75万吨,最终以实际发电量产生的粉煤灰量为准。本次转让标的为2023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发电产生、存放在转让方生产现场粉煤灰量的20%。 | ||
标的所在位置 | 厂内灰库 | ||
转让底价(万元) | 0.0023 万元/吨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康评报字(2023)第309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8-05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龙生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其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项目交易保证金51万元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即本项目首期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资产转让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资产转让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5.本次转让标的可能涉及生产、移交时间跨度较长,故本次交易均以移交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重量、质量、品质、生产进度等),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期内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生产流程、煤炭质量、标的特性、安全环保要求、装卸流程及运输路线、生产特点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及后期状况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挂牌期内意向受让方可在转让方生产现场自行取样以充分了解标的状况。转让方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不保证标的名称、重量、质量、品质、生产进度等。 6.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后期状况以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状况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暂定总价(合同暂定总价=15万吨×合同单价)的50%和履约保证金(35万元整)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付清后交易保证金可转为货款),并同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收到此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除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上半年货款。同时受让方方须在2024年5月10日前将合同暂定总价(合同暂定总价=15万吨×合同单价)的50%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下半年货款,上半年有结余的款项转为下半年的预付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受让方须一直保持一定量(15万吨×35%×50%×合同单价)的预留货款,当预留货款不足时,转让方向受让方发出通知函,受让方在收到通知函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预留货款,受让方将不足部分的预留货款及下半年货款通过现金转账方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逾期未支付或未支付完的则视同放弃受让权。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转让期结束、完成合同结算和工作移交文件后,转让方在30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违约或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生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受让方应在1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转让方有权暂停或终止资产转让合同。 8.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9.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13%增值税一票结算离厂价格,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等开票信息。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10.本标段受让方负责2×660MW机组产生的粉煤灰20%的运输、处置(粉煤灰装车由一标段受让方负责,装车费按2-2.5元/吨与一标段受让方协商确定)。若受让方需使用转让方的水、电等资源均实行装表计量收费,水费按3元/吨(含税)收取,电费按0.65元/ kWh(含税)收取;以及负责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所发生的费用。 11.转让数量以转让方生产现场内灰库中实际收集到的粉煤灰数量据实结算,转让方不承担因设备缺陷、故障所导致的粉煤灰产量减少的责任,也不承担粉煤灰不能按时间进度进行均匀生产的责任;同时转让方不承担因煤质变化等原因导致粉煤灰数量增加的责任,本标段转让数量为年度发电产生粉煤灰预计总量(75万吨)的20%,若转让方年度产生的粉煤灰数量超过75万吨,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须按本标段约定占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2.特殊情况下,经转让方同意,允许未运出的粉煤灰临时堆放至转让方灰场,且堆放期不得超过2个月,否则临时堆放至转让方灰场的粉煤灰所有权、处置权归转让方。 13.标的移交过程中和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保管、装卸、搬迁、运输、使用及在标的所在场地内产生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4.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受让方全部承担。 15、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16.自2023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期间,由转、受让方自行安排标的移交事宜,并由受让方完成标的保管、装卸、搬迁、运输、使用等,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开展工作前,需制定《安全措施方案》,经有权方审核后交转让方备案,备案后方能进入生产区域开展工作,凡由受让方的责任和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受让方选择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环保、交通、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在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若有环保罚款,则从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罚款金额。 17.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8.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转让合同及附件。 19.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及附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经营范围须包含粉煤灰或建筑材料,或为粉煤灰终端用户企业(水泥厂、混凝土搅拌站、砖厂等),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粉煤灰运输能力或者与粉煤灰运输企业签订有运输合同(提供意向受让方自身名下5辆30吨及以上散装罐车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或在有效期内的长期车辆租赁合同或运输合同)。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1.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在其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徐衍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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