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6笔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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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6笔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

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6笔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6笔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

项目编号

2023BTFCJ00967

委托方

(略) 兴泰 (略)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

联系方式:0551-*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3年9月15日9:00始至2023年10月18日17: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次转 (略) 兴泰 (略) 持有的合肥恒通 (略) 等2户6笔不良债权资产包,标的整体转让。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有权部门批准同意处置,北京中 (略) 出具了中和谊评报字【2023】10055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3044.02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13100万元

交易保证金

3930万元

价款支付

受让方应在成交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于《债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如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如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让条件

(一)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三)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四)其他特别说明: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抵押物位置及现状、各项债 (略) 执行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有关的各类合同、凭证、通知、函件、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等进行全面了解,与委托方签订《尽职调查确认单》。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状况及相关约定,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之全部内容和相关材料,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债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实现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债务人抗辩导致债权减少,债务人无能力履行等),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债权状况和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有 (略) 产权交易中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委托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和其他相关方的补偿。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对委托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并且受让方须在债权转让合同中承诺,在其与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资产接受协议中,明确要求其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不能对委托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3.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可能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5.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相关情况请受让人自行了解。

6.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委托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向受让方主张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减损合同效力及其他类似请求。

8.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如下瑕疵,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被执行人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

(2)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转让标的的生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转让标的的担保合同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转让标的的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6)转让标的的债权人没有在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或免责;

(7)转让标的的担保物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的;

(8)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权属纠纷、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租赁、第三方占用、规划调整、以及其他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情形;

(9)转让标的的抵押/保证担保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或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抵押/保证合同实际未生效;或抵押资产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抵押资产无法过户等抵押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形;

(10)转让标的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1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致使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支持;

(1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由于委托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导致对抵押资产失去控制;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4)转让标的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无法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5)转让标的转让后,委托方未通知或无法通知债务人、反担保人而致使转让标的转让对债务人、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6)转让标的文件对于标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7)转让标的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18)标的债权项下的抵质押财产、查封资产以实际现状为准,与抵质押权登记权证、抵质押合同、查封资料、法院裁判文书等记载的可能存在不符,受让方应当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委托方不对抵质押物、查封物情况做任何保证和承诺;

(19)抵押物可能存在对外出租的情形,受让方应当充分调查、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20)抵押物可能存在被占用或以租抵债的情形,受让方应当充分调查、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21)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受让人无法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委托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受让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和实现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债务人抗辩导致债权减少,债务人无能力履行等,上述瑕疵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判断和承担。

10.对在权利交割日之前委托方(及其前手)对转让标的进行的全部管理、维护和处置行为及相应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催收、抵债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执行、委托服务、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受让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接受和承担。如因受让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委托方采取法律行动、或委托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委托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弥补委托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11.自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交易价款后,权利及风险即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即使利益等权利受损,也须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方追索和主张。若有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抵押权转让等事宜涉及委托方的,委托方均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12.本次标的转让系基于委托方评估,评估的基准日为2023年4月30日。在 2023年4月30日(含)前,标的债权的回款(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清收所得、抵押物、查封物变现所得、保证人或第三人代偿所得等)均归委托方所有;自2023年4月30日起至受让方如期、足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期间,转让标的由委托方按照自身规章制度规定对转让标的进行正常管理、维护,转让标的债权的回款(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清收所得、抵押物、查封物变现所得、保证人或第三人代偿所得等)归属于受让方,该期间内委托方因维护债权、清收债权等发生的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用、邮寄费、公告费、监管费、物业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3.公告期内标的债权情况仍可能会产生变化,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自行至委托方处进行了解,债权情况变化不影响标的最终成交价及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的产权交易费。

14.受让方在付清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三个月内到委托方处办理债权档案移交手续。受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受领标的的,委托方不负保管义务。因此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该债权转让不存在产权交割事项,受让方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委托方配合办理债权转让通知手续。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委托方采取报纸公告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受让方书面要求不发布报纸公告的,委托方也可以不发布,可由委托方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受让方自行通知债务人,通知与送达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自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由通知带来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6.(2021)皖0103民初11011号、(2021)皖0103民初11005号、(2021)皖0103民初12176号、(2021)皖01民初1102号、(2020)皖01民初1469号、(2021)皖01民初1114号判决书/调解书在司法执行阶段就还款事宜签订有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若2021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资金清偿全部债务或债务人(含保证人)配合对其名下资产进行司法处置或配合政府土地收储涉及的相关工作(具体为:1.配合法律文书送达;2.配合资产司法评估、拍卖、变卖,在强制执行中不提出任何执行异议,对司法评估结果不提异议;3.配合解决第三方提出的租赁等执行异议(如有);4.配合拍卖后房屋腾退与资产移交,提前筹划并做好资产租赁终止、员工自行安置;5.政府土地收储应做到净地交付(如有);6.自行处理好**方企业内部争议;7.不主动申请或配合第三人申请破产),有关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自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日期起调整为按年利率7%计算。

(五)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附件《债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交易方式

(一)本项目采取受让登记后网络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

(二)根据《 (略) 兴泰 (略) 不良资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如公告期内有两家或以上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通过,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通知所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

2.如公告期内只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通过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网站发布补登公告,接受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补登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登公告期满后,如补登公告期内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知公告期及补登公告期内的所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均参与竞价;如补登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知公告期内征集到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

3.如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未成交。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户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82),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六楼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635 (略) 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注意事项: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交纳,不得由他方代为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 (略) 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须递交的受让登记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受让登记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提交受让登记材料的无需此项)。

3.承诺函。

4.交易保证金支付凭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5.《尽职调查确认单》。

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准备受让申请材料,符合格式要求;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由受让方本人签字。

详见《受让申请材料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六、竞价要求

(一)所有完成受让登记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将通过网络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参与竞价,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通知时间为准。

(二)每轮加价幅度:50万元或其整数倍,竞价网址:http://**。

(三)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2)。

七、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其他组织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本人或委派专人携带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债权转让合同》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一旦完成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非因转让方的原因,网络竞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报价的,所有意向受让方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 (略) 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扣除所有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50000万元的部分,为1‰。

七、其他说明

其他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项目编号:

(略) 兴泰 (略) 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项目

债权转让合同


*方(转让方): (略) 兴泰 (略)

*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合同各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公开挂牌,就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6笔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项目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转让标的: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6笔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项目。

1.2 *方同意按照转让标的的现状向*方整体出让转让标的,*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受让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转让标的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1.3 截至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转让标的债权余额为人民币*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人民币185,867,611.71元)。

1.4 *方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方在本合同1.3 (略) 产权中心提供的债权金额仅为*方根据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方实际接收的转让标的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本合同1.3 (略) 产权中心提供的金额不完全一致,*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方此次系按照转让标的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方违约。

第二条 转让价格

2.1*、*双方同 (略) 产权交易中心的公开挂牌结果人民币万元(¥: )为本次标的的转让价格。

2.2* (略) 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的保证金人民币*仟*佰**万元(¥:39,300,000.00),在本合同生效后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3.1*、*双方同意,*方应在成交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与*方签订本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转让价格,由*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余款人民币万元整(¥:)【转让价款余额=转让价款-保证金】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帐户。

3.2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的行为,视为*方已经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方书面通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指令向*方划出转让价款。

第四条 资产交接和税费承担

4.1*方已对转让标的充分了解并完成现场尽职勘查。转让标的以交接时的现状为准,已自行查阅《 (略) 庐 (略) 民事调解书》【(2021)皖0103民初12176号】、《 (略) (略) 民事调解书》【(2021)皖01民初1114号】、《 (略) (略) 民事判决书》【(2020)皖01民初1469号】、《 (略) (略) 民事调解书》【(2021)皖01民初1102号】、《 (略) 庐 (略) 民事调解书》【(2021)皖0103民初11005号】、《 (略) 庐 (略) 民事调解书》【(2021)皖0103民初11011号】、《 (略) (略) 民事裁定书》【(2021)皖民终1254号】、补充协议及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合同、凭证、通知等各类材料并了解债权清偿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债权评估报告等文件以及债权清偿材料等,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状况及相关约定,完全认可本公告内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2转让标的评估情况详见北京中 (略) 出具的《 (略) 兴泰 (略) 拟转让合肥恒通 (略) 债权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谊评报字【2023】10055号)。

4.3*方受让转让标的后,不得对*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并且*方承诺,在其与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资产接受协议中,明确要求其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不能对*方行使任何追索权。

4.4*方受让转让标的后,可能无法享有*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5*方受让转让标的后,对该转让标的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相关情况请受让人自行了解。

4.6*方知晓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如下瑕疵,以致于*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方自行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方受让的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方均不能以存在以下情况为由,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方亦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被执行人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

(2)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转让标的的生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转让标的的担保合同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转让标的的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6)转让标的的债权人没有在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或免责;

(7)转让标的的担保物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的;

(8)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权属纠纷、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租赁、第三方占用、规划调整、以及其他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情形;

(9)转让标的的抵押/保证担保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或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抵押/保证合同实际未生效;或抵押资产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抵押资产无法过户等抵押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形;

(10)转让标的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1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致使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支持;

(1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导致对抵押资产失去控制;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4)转让标的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无法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5)转让标的转让后,转让方未通知或无法通知债务人、反担保人而致使转让标的转让对债务人、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6)转让标的文件对于标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7)转让标的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18)标的债权项下的抵质押财产、查封资产以实际现状为准,与抵质押权登记权证、抵质押合同、查封资料、法院裁判文书等记载的可能存在不符,*方应当已进行充分调查、了解,*方不对抵质押物、查封物情况做任何保证和承诺;

(19)抵押物可能存在对外出租的情形,*方应当充分调查、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20)抵押物可能存在被占用或以租抵债的情形,*方应当充分调查、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21)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受让人无法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方自行作出判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转让标的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4.7*方已对本标的现状、产生原因及过程、诉讼及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保全、查封、提取现金等信息已全部了解、掌握和接受,包括但不限于:(2021)皖0103民初11011号、(2021)皖0103民初11005号、(2021)皖0103民初12176号、(2021)皖01民初1102号、(2020)皖01民初1469号、(2021)皖01民初1114号判决书/调解书在司法执行阶段就还款事宜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若2021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资金清偿全部债务或债务人(含保证人)配合对其名下资产进行司法处置或配合政府土地收储涉及的相关工作(具体为:1.配合法律文书送达;2.配合资产司法评估、拍卖、变卖,在强制执行中不提出任何执行异议,对司法评估结果不提异议;3.配合解决第三方提出的租赁等执行异议(如有);4.配合拍卖后房屋腾退与资产移交,提前筹划并做好资产租赁终止、员工自行安置;5.政府土地收储应做到净地交付(如有);6.自行处理好**方企业内部争议;7.不主动申请或配合第三人申请破产),有关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自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日期起调整为按年利率7%计算。

4.8*方知晓受让后,实现债权的风险也转移至*方,*方取得债权后,实现债权所得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转让价款,风险及收益均归*方,*方没有回购的义务。*方即使利益等权利受损,也须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索和主张。若有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抵押权转让等事项涉及*方的,*方均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方承担。

4.9该债权转让不存在产权交割事项,*方应在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的30个工作日内,要求*方配合办理债权转让通知手续,否则视为*方履行完毕全部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4.10*方在协助*方办理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之日起,或*方不要求*方协助办理之日起,*方因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的义务及因债权转让有关的所有义务视为已全部完成。

4.11对在权利转让日之前*方(及其前手)对转让标的进行的全部管理、维护和处置行为及相应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催收、抵债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执行、委托服务、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接受和承担。如因*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方采取法律行动、或*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方有权要求*方弥补*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4.12*方应在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后的三个月内到*方处办理债权档案移交手续。*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受领标的的,*方不负保管义务,*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由此造成*方损失的,*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3标的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由*方自行办理,*方在*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协助。

第五条 交易费用

本合同项下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交易费用、公告费、差旅费等)均由*方承担。

第六条 *方的陈述与保证

6.1*方保证其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享有完整的权利,权属清晰, 不存在法律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6.2*方保证其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所有材料不存在虚假文件。

6.3*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授权、审批等在内的一切手续,*方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6.4 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方对*方就转让标的的收益不作任何的保证与承诺。

第七条 *方的陈述与保证

7.1*方是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交易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公告对受让方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7.2*方保证其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陈述的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7.3*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授权、审批等在内的一切手续,*方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受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7.4*方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勘查,已详细阅读、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6笔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和要求,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和已披露或可能存在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7.5本次债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或备案事项,*方已自行了解并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已符合本债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6*方接受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方的主体资格已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其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为准。

7.7 *方已自行评估了转让标的可能的可回收性,并独立地作出签署本合同的决定,未依赖*方所作的任何声明。

7.8 *方承诺就本合同项下资产,在合同生效后,不向*方提出任何调整、退还、替换、相应减少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的请求及其他类似请求;不得以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向*方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合同或减损本合同效力及其他类似请求。

7.9*方保证并承诺若发生转让标的中任何债权的主债务人、担保人、任何第三方针对*方转让的债权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仲裁等行为,所有责任和风险由*方承担。

7.10 *方保证并承诺,对在权利转让日之前*方及其前手对转让标的进行的全部管理、维护和处置行为及相应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催收、抵债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执行、委托服务、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方无条件予以认可、接受和承担。如因*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方采取法律行动、或*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方有权要求*方弥补*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7.11公告中*方的其他承诺。

条 债权转让及通知

本合同生效且*方收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的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方将其拥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方,*方由此取得*方对债权所享有的所有权属和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权益等。债权转 (略) 产权交易中心收到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债权转让之日起,主债权及其从权利含担保物权的一并转让。*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可根据*方要求配合办理债权转让通知手续,因无法办理债权转让通知手续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方承担,*方免责。

条 通知及送达

本合同要求的所有通知、要求和其他通信,均应以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若以特快专递发送,于发送后三个工作日即应认为通知已正式送达;若以传真发送,于传真机显示成功发送的报告时即可认为通知已正式送达;若以电子邮件发送,于电子邮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即可认为通知已正式送达。通知应发往本合同签字页所列各方的住所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

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10.1*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未支付部分价款的5‰向*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支付转让价款款的,*方有权解除合同,债权仍归*方所有,*方还有权要求*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5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方赔偿损失。

10.2本合同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3合同主体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但不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告约定。

11.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书面形式解除,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的;

(2)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

(3)本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

11.3合同一方根据11.2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其他各方。

11.4本合同解除或变更主要条款的,*、*双方还须将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事项以书面形 (略) 产权交易中心。如变更或解除涉及 (略) 产权交易中心资金结算账户的款项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划转款项的书面申请, (略) 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从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方的债权交易费用。

第十条 其他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但不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告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须经审批或备案生效的以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 (略) 产权交易中心盖章之日起生效。债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影响本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若*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获得审批或备案的,*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或交易价款在扣 (略) 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的债权交易费用后,余款作为对*方及相关方的补偿。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有权予以追偿。

12.3本合同所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份, (略) 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份用于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余用于办理债权交易的审批或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签字页,无正文)

*方(转让方):(盖章)

*方(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住 所:

住 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签订地点: (略) 庐阳区

交易组织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受让申请材料格式.docx 附件:附件2: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6笔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6笔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

项目编号

2023BTFCJ00967

委托方

(略) 兴泰 (略)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

联系方式:0551-*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3年9月15日9:00始至2023年10月18日17: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次转 (略) 兴泰 (略) 持有的合肥恒通 (略) 等2户6笔不良债权资产包,标的整体转让。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有权部门批准同意处置,北京中 (略) 出具了中和谊评报字【2023】10055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3044.02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13100万元

交易保证金

3930万元

价款支付

受让方应在成交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于《债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如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如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让条件

(一)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三)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四)其他特别说明: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抵押物位置及现状、各项债 (略) 执行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有关的各类合同、凭证、通知、函件、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等进行全面了解,与委托方签订《尽职调查确认单》。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状况及相关约定,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之全部内容和相关材料,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债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实现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债务人抗辩导致债权减少,债务人无能力履行等),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债权状况和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有 (略) 产权交易中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委托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和其他相关方的补偿。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对委托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并且受让方须在债权转让合同中承诺,在其与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资产接受协议中,明确要求其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不能对委托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3.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可能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5.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相关情况请受让人自行了解。

6.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委托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向受让方主张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减损合同效力及其他类似请求。

8.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如下瑕疵,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被执行人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

(2)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转让标的的生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转让标的的担保合同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转让标的的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6)转让标的的债权人没有在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或免责;

(7)转让标的的担保物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的;

(8)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权属纠纷、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租赁、第三方占用、规划调整、以及其他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情形;

(9)转让标的的抵押/保证担保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或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抵押/保证合同实际未生效;或抵押资产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抵押资产无法过户等抵押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形;

(10)转让标的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1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致使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支持;

(1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由于委托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导致对抵押资产失去控制;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4)转让标的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无法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5)转让标的转让后,委托方未通知或无法通知债务人、反担保人而致使转让标的转让对债务人、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6)转让标的文件对于标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7)转让标的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18)标的债权项下的抵质押财产、查封资产以实际现状为准,与抵质押权登记权证、抵质押合同、查封资料、法院裁判文书等记载的可能存在不符,受让方应当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委托方不对抵质押物、查封物情况做任何保证和承诺;

(19)抵押物可能存在对外出租的情形,受让方应当充分调查、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20)抵押物可能存在被占用或以租抵债的情形,受让方应当充分调查、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21)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受让人无法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委托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受让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和实现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债务人抗辩导致债权减少,债务人无能力履行等,上述瑕疵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判断和承担。

10.对在权利交割日之前委托方(及其前手)对转让标的进行的全部管理、维护和处置行为及相应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催收、抵债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执行、委托服务、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受让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接受和承担。如因受让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委托方采取法律行动、或委托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委托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弥补委托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11.自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交易价款后,权利及风险即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即使利益等权利受损,也须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方追索和主张。若有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抵押权转让等事宜涉及委托方的,委托方均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12.本次标的转让系基于委托方评估,评估的基准日为2023年4月30日。在 2023年4月30日(含)前,标的债权的回款(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清收所得、抵押物、查封物变现所得、保证人或第三人代偿所得等)均归委托方所有;自2023年4月30日起至受让方如期、足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期间,转让标的由委托方按照自身规章制度规定对转让标的进行正常管理、维护,转让标的债权的回款(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清收所得、抵押物、查封物变现所得、保证人或第三人代偿所得等)归属于受让方,该期间内委托方因维护债权、清收债权等发生的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用、邮寄费、公告费、监管费、物业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3.公告期内标的债权情况仍可能会产生变化,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自行至委托方处进行了解,债权情况变化不影响标的最终成交价及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的产权交易费。

14.受让方在付清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三个月内到委托方处办理债权档案移交手续。受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受领标的的,委托方不负保管义务。因此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该债权转让不存在产权交割事项,受让方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委托方配合办理债权转让通知手续。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委托方采取报纸公告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受让方书面要求不发布报纸公告的,委托方也可以不发布,可由委托方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受让方自行通知债务人,通知与送达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自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由通知带来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6.(2021)皖0103民初11011号、(2021)皖0103民初11005号、(2021)皖0103民初12176号、(2021)皖01民初1102号、(2020)皖01民初1469号、(2021)皖01民初1114号判决书/调解书在司法执行阶段就还款事宜签订有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若2021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资金清偿全部债务或债务人(含保证人)配合对其名下资产进行司法处置或配合政府土地收储涉及的相关工作(具体为:1.配合法律文书送达;2.配合资产司法评估、拍卖、变卖,在强制执行中不提出任何执行异议,对司法评估结果不提异议;3.配合解决第三方提出的租赁等执行异议(如有);4.配合拍卖后房屋腾退与资产移交,提前筹划并做好资产租赁终止、员工自行安置;5.政府土地收储应做到净地交付(如有);6.自行处理好**方企业内部争议;7.不主动申请或配合第三人申请破产),有关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自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日期起调整为按年利率7%计算。

(五)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附件《债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交易方式

(一)本项目采取受让登记后网络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

(二)根据《 (略) 兴泰 (略) 不良资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如公告期内有两家或以上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通过,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通知所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

2.如公告期内只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通过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网站发布补登公告,接受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补登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登公告期满后,如补登公告期内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知公告期及补登公告期内的所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均参与竞价;如补登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知公告期内征集到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

3.如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未成交。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户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82),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六楼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635 (略) 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注意事项: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交纳,不得由他方代为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 (略) 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须递交的受让登记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受让登记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提交受让登记材料的无需此项)。

3.承诺函。

4.交易保证金支付凭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5.《尽职调查确认单》。

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准备受让申请材料,符合格式要求;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由受让方本人签字。

详见《受让申请材料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六、竞价要求

(一)所有完成受让登记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将通过网络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参与竞价,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 (略) 产权交易中心通知时间为准。

(二)每轮加价幅度:50万元或其整数倍,竞价网址:http://**。

(三)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2)。

七、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其他组织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本人或委派专人携带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债权转让合同》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一旦完成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非因转让方的原因,网络竞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报价的,所有意向受让方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 (略) 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扣除所有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50000万元的部分,为1‰。

七、其他说明

其他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项目编号:

(略) 兴泰 (略) 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项目

债权转让合同


*方(转让方): (略) 兴泰 (略)

*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合同各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公开挂牌,就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6笔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项目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转让标的: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6笔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项目。

1.2 *方同意按照转让标的的现状向*方整体出让转让标的,*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受让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转让标的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1.3 截至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转让标的债权余额为人民币*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人民币185,867,611.71元)。

1.4 *方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方在本合同1.3 (略) 产权中心提供的债权金额仅为*方根据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方实际接收的转让标的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本合同1.3 (略) 产权中心提供的金额不完全一致,*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方此次系按照转让标的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方违约。

第二条 转让价格

2.1*、*双方同 (略) 产权交易中心的公开挂牌结果人民币万元(¥: )为本次标的的转让价格。

2.2* (略) 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的保证金人民币*仟*佰**万元(¥:39,300,000.00),在本合同生效后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3.1*、*双方同意,*方应在成交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与*方签订本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转让价格,由*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余款人民币万元整(¥:)【转让价款余额=转让价款-保证金】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帐户。

3.2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的行为,视为*方已经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略) 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方书面通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指令向*方划出转让价款。

第四条 资产交接和税费承担

4.1*方已对转让标的充分了解并完成现场尽职勘查。转让标的以交接时的现状为准,已自行查阅《 (略) 庐 (略) 民事调解书》【(2021)皖0103民初12176号】、《 (略) (略) 民事调解书》【(2021)皖01民初1114号】、《 (略) (略) 民事判决书》【(2020)皖01民初1469号】、《 (略) (略) 民事调解书》【(2021)皖01民初1102号】、《 (略) 庐 (略) 民事调解书》【(2021)皖0103民初11005号】、《 (略) 庐 (略) 民事调解书》【(2021)皖0103民初11011号】、《 (略) (略) 民事裁定书》【(2021)皖民终1254号】、补充协议及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合同、凭证、通知等各类材料并了解债权清偿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债权评估报告等文件以及债权清偿材料等,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状况及相关约定,完全认可本公告内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2转让标的评估情况详见北京中 (略) 出具的《 (略) 兴泰 (略) 拟转让合肥恒通 (略) 债权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谊评报字【2023】10055号)。

4.3*方受让转让标的后,不得对*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并且*方承诺,在其与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资产接受协议中,明确要求其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不能对*方行使任何追索权。

4.4*方受让转让标的后,可能无法享有*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5*方受让转让标的后,对该转让标的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相关情况请受让人自行了解。

4.6*方知晓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如下瑕疵,以致于*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方自行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方受让的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方均不能以存在以下情况为由,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方亦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被执行人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

(2)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转让标的的生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转让标的的担保合同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转让标的的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6)转让标的的债权人没有在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或免责;

(7)转让标的的担保物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的;

(8)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权属纠纷、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租赁、第三方占用、规划调整、以及其他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情形;

(9)转让标的的抵押/保证担保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或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抵押/保证合同实际未生效;或抵押资产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抵押资产无法过户等抵押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形;

(10)转让标的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1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致使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支持;

(1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导致对抵押资产失去控制;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4)转让标的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无法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5)转让标的转让后,转让方未通知或无法通知债务人、反担保人而致使转让标的转让对债务人、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6)转让标的文件对于标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7)转让标的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18)标的债权项下的抵质押财产、查封资产以实际现状为准,与抵质押权登记权证、抵质押合同、查封资料、法院裁判文书等记载的可能存在不符,*方应当已进行充分调查、了解,*方不对抵质押物、查封物情况做任何保证和承诺;

(19)抵押物可能存在对外出租的情形,*方应当充分调查、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20)抵押物可能存在被占用或以租抵债的情形,*方应当充分调查、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21)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受让人无法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方自行作出判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转让标的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4.7*方已对本标的现状、产生原因及过程、诉讼及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保全、查封、提取现金等信息已全部了解、掌握和接受,包括但不限于:(2021)皖0103民初11011号、(2021)皖0103民初11005号、(2021)皖0103民初12176号、(2021)皖01民初1102号、(2020)皖01民初1469号、(2021)皖01民初1114号判决书/调解书在司法执行阶段就还款事宜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若2021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资金清偿全部债务或债务人(含保证人)配合对其名下资产进行司法处置或配合政府土地收储涉及的相关工作(具体为:1.配合法律文书送达;2.配合资产司法评估、拍卖、变卖,在强制执行中不提出任何执行异议,对司法评估结果不提异议;3.配合解决第三方提出的租赁等执行异议(如有);4.配合拍卖后房屋腾退与资产移交,提前筹划并做好资产租赁终止、员工自行安置;5.政府土地收储应做到净地交付(如有);6.自行处理好**方企业内部争议;7.不主动申请或配合第三人申请破产),有关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自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日期起调整为按年利率7%计算。

4.8*方知晓受让后,实现债权的风险也转移至*方,*方取得债权后,实现债权所得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转让价款,风险及收益均归*方,*方没有回购的义务。*方即使利益等权利受损,也须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索和主张。若有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抵押权转让等事项涉及*方的,*方均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方承担。

4.9该债权转让不存在产权交割事项,*方应在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的30个工作日内,要求*方配合办理债权转让通知手续,否则视为*方履行完毕全部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4.10*方在协助*方办理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之日起,或*方不要求*方协助办理之日起,*方因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的义务及因债权转让有关的所有义务视为已全部完成。

4.11对在权利转让日之前*方(及其前手)对转让标的进行的全部管理、维护和处置行为及相应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催收、抵债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执行、委托服务、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接受和承担。如因*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方采取法律行动、或*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方有权要求*方弥补*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4.12*方应在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后的三个月内到*方处办理债权档案移交手续。*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受领标的的,*方不负保管义务,*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由此造成*方损失的,*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3标的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由*方自行办理,*方在*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协助。

第五条 交易费用

本合同项下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交易费用、公告费、差旅费等)均由*方承担。

第六条 *方的陈述与保证

6.1*方保证其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享有完整的权利,权属清晰, 不存在法律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6.2*方保证其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所有材料不存在虚假文件。

6.3*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授权、审批等在内的一切手续,*方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6.4 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方对*方就转让标的的收益不作任何的保证与承诺。

第七条 *方的陈述与保证

7.1*方是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交易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公告对受让方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7.2*方保证其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陈述的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7.3*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授权、审批等在内的一切手续,*方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受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7.4*方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勘查,已详细阅读、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6笔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和要求,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和已披露或可能存在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7.5本次债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或备案事项,*方已自行了解并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已符合本债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6*方接受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方的主体资格已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其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为准。

7.7 *方已自行评估了转让标的可能的可回收性,并独立地作出签署本合同的决定,未依赖*方所作的任何声明。

7.8 *方承诺就本合同项下资产,在合同生效后,不向*方提出任何调整、退还、替换、相应减少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的请求及其他类似请求;不得以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向*方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合同或减损本合同效力及其他类似请求。

7.9*方保证并承诺若发生转让标的中任何债权的主债务人、担保人、任何第三方针对*方转让的债权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仲裁等行为,所有责任和风险由*方承担。

7.10 *方保证并承诺,对在权利转让日之前*方及其前手对转让标的进行的全部管理、维护和处置行为及相应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催收、抵债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执行、委托服务、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方无条件予以认可、接受和承担。如因*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方采取法律行动、或*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方有权要求*方弥补*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7.11公告中*方的其他承诺。

条 债权转让及通知

本合同生效且*方收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的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方将其拥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方,*方由此取得*方对债权所享有的所有权属和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权益等。债权转 (略) 产权交易中心收到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债权转让之日起,主债权及其从权利含担保物权的一并转让。*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可根据*方要求配合办理债权转让通知手续,因无法办理债权转让通知手续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方承担,*方免责。

条 通知及送达

本合同要求的所有通知、要求和其他通信,均应以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若以特快专递发送,于发送后三个工作日即应认为通知已正式送达;若以传真发送,于传真机显示成功发送的报告时即可认为通知已正式送达;若以电子邮件发送,于电子邮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即可认为通知已正式送达。通知应发往本合同签字页所列各方的住所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

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10.1*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未支付部分价款的5‰向*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支付转让价款款的,*方有权解除合同,债权仍归*方所有,*方还有权要求*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5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方赔偿损失。

10.2本合同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3合同主体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但不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告约定。

11.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书面形式解除,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的;

(2)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

(3)本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

11.3合同一方根据11.2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其他各方。

11.4本合同解除或变更主要条款的,*、*双方还须将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事项以书面形 (略) 产权交易中心。如变更或解除涉及 (略) 产权交易中心资金结算账户的款项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划转款项的书面申请, (略) 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从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方的债权交易费用。

第十条 其他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但不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告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须经审批或备案生效的以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 (略) 产权交易中心盖章之日起生效。债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影响本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若*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获得审批或备案的,*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或交易价款在扣 (略) 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的债权交易费用后,余款作为对*方及相关方的补偿。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有权予以追偿。

12.3本合同所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份, (略) 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份用于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余用于办理债权交易的审批或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签字页,无正文)

*方(转让方):(盖章)

*方(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住 所:

住 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签订地点: (略) 庐阳区

交易组织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受让申请材料格式.docx 附件:附件2: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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