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海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
温州市海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海 (略) |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龙湾区 | 注册地(住所) | (略)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蓉街66号4号楼607室 |
法定代表人 | 李苗艳 | ||
成立日期 | 2023-03-15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CC7A6A5Q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 1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 2023年06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15.* | -1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8003.* | 28019.* | -15.*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浙江华明 (略)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挂牌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3年9月20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3年10月24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3年10月24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方,则在不变更信息披露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拍卖方式进行转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有增价式公开拍卖方式。报名时间: 即公告次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下午5时止,咨询、报名地点: (略) 黎明西路东方大厦1609室,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拍卖会时间及地点:2023年10月25日下午3时整,在 (略) 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5.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6. (略) 海 (略) 委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中,资产账面价值为 29,038.98 万元,评估值 29,038.98 万元,无评估增值;负债账面价值为 29,054.85 万元,评估值 29,054.85 万元,无评估增值;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5.88 万元,评估值为-15.88 万元,无评估增值。(摘自资产评估报告) 7. (略) 海 (略) 实物资产存货如下:代开发的位于瓯江口大道与霓贤路交叉口东北侧的瓯江口一期 E-14-01a、E-14-01b 地块,宗地面积合计 72,122.48 平方米。块出让价款为 55,915 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瓯江口一期 E-14-01a、E-14-01b 地块已于2022年11月11日支付第一期土地岀让金 27,957.50 万元,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 27,957.50 万元尚未支付(应于 2023 年 10 月 14 日之前支付)。 8.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根据《*A2180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瓯江口一期 E-14-01a、E-14-01b 地块出让价款为55915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已支付第一期土地岀让金 27,957.50 万元,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 27,957.50 万元尚未支付(应于2023年10月14日之前支付)。若被评估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自滞纳之前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2)瓯江口一期 E-14-01a、E-14-01b 地块已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金27957.50万元,但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3)截止评估基准日,因瓯江口一期 E-14-01a、E-14-01b 地块未到期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故瓯江口一期 E-14-01a、E-14-01b 地块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4)截止评估基准日, (略) 海 (略) 银行账户尚未启用,且未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故评估人员无法对相应银行账号进行函证核实。若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论有效期以内银行账户情况发生变化或发现账外户头,委托人需调整评估报告。 9. 本项目涉及地块为瓯江口一期E-14-0LA、E-14-0LB,地块容积率为>1.0且≤1.21,建筑高度不限低,项目开发定位以低密度 (略) 等为主。鉴于当前温州低密度住宅的相对稀缺性、高净值人 (略) 场需求,以及项目地块周边宜居生活环境、便利的交通条件等有利条件,计划引入战略投资者,结合其项目 (略) 场资源合力开发此项目。(摘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 (略) 海 (略) 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王斌,联系方式:0577-*。 | ||
其他披露的内容附件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蓉街66号4号楼607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李苗艳 | 成立日期 | 2004-04-07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6,00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1G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瓯江口开发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29G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日期 | 2023-09-0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抄告单 | |||
批准单位名称 |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温州市海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 |
转让底价 | 1,020.00万元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略) 海 (略) 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完成后的受让方按照股权比例承继。受让方承继的51%的借款部分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如需分期支付,需在产权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适当的担保(第三方担保、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险、或上述三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方式需经转让方认可),并承诺自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2年内全部还清,含借款本金及6%年利率的利息。 2.受 (略) 海 (略) 的销售总额的1%(销售总额组成:已售部分按实际成交金额、未售部分按双方股东会约定销售底价)向转让方分配固定保底收益。受让方获得除转让方固定保底收益以外的超额收益;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方的固定保底收益承担担保责任, (略) 海 (略) 净利润不足以支付转让方的固定保底收益,则受让方负责补足相应缺口资金;因利润分配而产生的税金,依法各自承担。 3. 整个项目期间涉及的 (略) 海 (略) 的借款均不计息。 4.截止2023年6月30日, (略) 海 (略) 已就本项目筹资事宜订立借款金额不少于55915万元的借款协议,上述债 (略) 海 (略) 承担,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受让方按股权比例承继。 5. (略) 海 (略) 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 (略) 认缴,截止清查基准日,实收资本尚未到位,51%股权对应的实缴义务由受让方承继。 6.富余资金的使用: (略) 海 (略) 经营过程中,在满足未来三个月生产经营计划中所需支出资金后,如还有富余资金,即, (略) 海 (略)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总和, (略) 海 (略) 的包括但不限于受第三方监管状态下的受限资金及预计在该时点后未来三个月内应支付的有关实施项目的运营成本、预计成本费用, (略) 海 (略) 融资性现金流之间的差额,富余资金应优先偿还转让方按 (略) 海 (略) 的借款,且须在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1年内还清,如逾期,将按照转 (略) 海 (略) 约定的借款利率从逾期日开始进行计息。 7.转让方须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同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8.转让方拥有退出选择权,受让方需无条件配合转让方办理剩余49%股权退出相关事宜。选择权行使的时点为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届满2年。 9.受让方按照受让方的管理流 (略) 海 (略) 的操盘,在股权变更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首笔5000万元运营资金,受让方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转让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10.受让意向方需向转让方提供《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承诺》。 11.若受让意向方为非自然人,受让意向需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12.交易 (略) 海 (略) 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3.转让方将免费提供售楼处(按原设计的现状)。 14.本项目涉及地块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工作,需受让人牵头与相关政府部门及承租人进行协调和沟通。 15.股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按国家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1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竞价方式 | 拍卖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胡先生、蔡女士 | 电话 | 0577-*、0577-* |
传真 | 邮箱 | admin | ||
地址 | (略) 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鹿城区黎明西路东方大厦1609室 |
联系人 | 蔡女士 | 固定电话 | * | |
手机 |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王斌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海 (略) |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龙湾区 | 注册地(住所) | (略)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蓉街66号4号楼607室 |
法定代表人 | 李苗艳 | ||
成立日期 | 2023-03-15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CC7A6A5Q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 1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 2023年06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15.* | -1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8003.* | 28019.* | -15.*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浙江华明 (略)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挂牌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3年9月20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3年10月24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3年10月24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方,则在不变更信息披露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拍卖方式进行转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有增价式公开拍卖方式。报名时间: 即公告次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下午5时止,咨询、报名地点: (略) 黎明西路东方大厦1609室,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拍卖会时间及地点:2023年10月25日下午3时整,在 (略) 拍卖厅组织拍卖活动。 5.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6. (略) 海 (略) 委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中,资产账面价值为 29,038.98 万元,评估值 29,038.98 万元,无评估增值;负债账面价值为 29,054.85 万元,评估值 29,054.85 万元,无评估增值;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5.88 万元,评估值为-15.88 万元,无评估增值。(摘自资产评估报告) 7. (略) 海 (略) 实物资产存货如下:代开发的位于瓯江口大道与霓贤路交叉口东北侧的瓯江口一期 E-14-01a、E-14-01b 地块,宗地面积合计 72,122.48 平方米。块出让价款为 55,915 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瓯江口一期 E-14-01a、E-14-01b 地块已于2022年11月11日支付第一期土地岀让金 27,957.50 万元,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 27,957.50 万元尚未支付(应于 2023 年 10 月 14 日之前支付)。 8.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根据《*A2180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瓯江口一期 E-14-01a、E-14-01b 地块出让价款为55915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已支付第一期土地岀让金 27,957.50 万元,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 27,957.50 万元尚未支付(应于2023年10月14日之前支付)。若被评估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自滞纳之前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2)瓯江口一期 E-14-01a、E-14-01b 地块已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金27957.50万元,但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3)截止评估基准日,因瓯江口一期 E-14-01a、E-14-01b 地块未到期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故瓯江口一期 E-14-01a、E-14-01b 地块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4)截止评估基准日, (略) 海 (略) 银行账户尚未启用,且未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故评估人员无法对相应银行账号进行函证核实。若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论有效期以内银行账户情况发生变化或发现账外户头,委托人需调整评估报告。 9. 本项目涉及地块为瓯江口一期E-14-0LA、E-14-0LB,地块容积率为>1.0且≤1.21,建筑高度不限低,项目开发定位以低密度 (略) 等为主。鉴于当前温州低密度住宅的相对稀缺性、高净值人 (略) 场需求,以及项目地块周边宜居生活环境、便利的交通条件等有利条件,计划引入战略投资者,结合其项目 (略) 场资源合力开发此项目。(摘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 (略) 海 (略) 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王斌,联系方式:0577-*。 | ||
其他披露的内容附件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蓉街66号4号楼607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李苗艳 | 成立日期 | 2004-04-07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6,00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1G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瓯江口开发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29G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日期 | 2023-09-0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抄告单 | |||
批准单位名称 |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温州市海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 |
转让底价 | 1,020.00万元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略) 海 (略) 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完成后的受让方按照股权比例承继。受让方承继的51%的借款部分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如需分期支付,需在产权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适当的担保(第三方担保、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险、或上述三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方式需经转让方认可),并承诺自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2年内全部还清,含借款本金及6%年利率的利息。 2.受 (略) 海 (略) 的销售总额的1%(销售总额组成:已售部分按实际成交金额、未售部分按双方股东会约定销售底价)向转让方分配固定保底收益。受让方获得除转让方固定保底收益以外的超额收益;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方的固定保底收益承担担保责任, (略) 海 (略) 净利润不足以支付转让方的固定保底收益,则受让方负责补足相应缺口资金;因利润分配而产生的税金,依法各自承担。 3. 整个项目期间涉及的 (略) 海 (略) 的借款均不计息。 4.截止2023年6月30日, (略) 海 (略) 已就本项目筹资事宜订立借款金额不少于55915万元的借款协议,上述债 (略) 海 (略) 承担,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受让方按股权比例承继。 5. (略) 海 (略) 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 (略) 认缴,截止清查基准日,实收资本尚未到位,51%股权对应的实缴义务由受让方承继。 6.富余资金的使用: (略) 海 (略) 经营过程中,在满足未来三个月生产经营计划中所需支出资金后,如还有富余资金,即, (略) 海 (略)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总和, (略) 海 (略) 的包括但不限于受第三方监管状态下的受限资金及预计在该时点后未来三个月内应支付的有关实施项目的运营成本、预计成本费用, (略) 海 (略) 融资性现金流之间的差额,富余资金应优先偿还转让方按 (略) 海 (略) 的借款,且须在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1年内还清,如逾期,将按照转 (略) 海 (略) 约定的借款利率从逾期日开始进行计息。 7.转让方须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同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8.转让方拥有退出选择权,受让方需无条件配合转让方办理剩余49%股权退出相关事宜。选择权行使的时点为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届满2年。 9.受让方按照受让方的管理流 (略) 海 (略) 的操盘,在股权变更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首笔5000万元运营资金,受让方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转让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10.受让意向方需向转让方提供《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承诺》。 11.若受让意向方为非自然人,受让意向需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12.交易 (略) 海 (略) 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3.转让方将免费提供售楼处(按原设计的现状)。 14.本项目涉及地块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工作,需受让人牵头与相关政府部门及承租人进行协调和沟通。 15.股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按国家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1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竞价方式 | 拍卖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胡先生、蔡女士 | 电话 | 0577-*、0577-* |
传真 | 邮箱 | admin | ||
地址 | (略) 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鹿城区黎明西路东方大厦1609室 |
联系人 | 蔡女士 | 固定电话 | * | |
手机 |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王斌 | 电话 | 0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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