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彭州智慧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49%股权
中科彭州智慧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49%股权
挂牌日期:2023-09-21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中科彭州智慧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49%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中科微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微电子研究所 |
转让比例 | 49 |
挂牌价格 | 385.33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3-09-2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转让方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2%股权项目(项目编号:G32023SC*)已于2023年8月16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信息披露公告,目前,该项目转受让双方已完成交易合同的签署。如该项目先于本项目成交,则需要征询该项目受让方是否行使对本项目的优先购买权。 3.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5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除了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尽职调查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本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5)本方承诺如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挂牌日期:2023-09-21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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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科彭州智慧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49%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中科微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微电子研究所 |
转让比例 | 49 |
挂牌价格 | 385.33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3-09-2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转让方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2%股权项目(项目编号:G32023SC*)已于2023年8月16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信息披露公告,目前,该项目转受让双方已完成交易合同的签署。如该项目先于本项目成交,则需要征询该项目受让方是否行使对本项目的优先购买权。 3.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5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除了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尽职调查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本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5)本方承诺如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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