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50%股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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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50%股权2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50%股权

挂牌日期:2023-09-22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50%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中航工业 (略)
转让比例50
挂牌价格88,500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3-09-22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2.本项目标的企业属于保险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的企业的股权转让及转让后标的企业的新章程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均获得批准后,标的企业向受让方签发更新后的股东名册以确认受让方的股东身份。 3.本项目受让方与转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前,需签署标的企业经修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和经修订的章程(经修订的《合资经营合同》、经修订的章程存北交所备查)。 4.原股东拥有伴随出售权和优先购买权,具体内容详见标的企业《合资经营合同》(标的企业现行有效的《合资经营合同》及章程存北交所备查)。 5.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略) 管理条例》、《 (略)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所适用的条件和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6.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7.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人民币2655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只产生一家场内行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无论原股东是否选择场内行权)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④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信息披露条件的。 4.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信息披露期内任一时点不低于88500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文件,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期。 6.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供以下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前签署标的企业经修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和经修订的章程;(2)本项目在北交所的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我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我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次挂牌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挂牌公告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我方成为受让方将不会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否则我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3)本方已自行对照《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略) 管理条例》、《 (略)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以及标的企业《合资经营合同》及章程中所适用的条件和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我方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受让交易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 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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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50%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中航工业 (略)
转让比例50
挂牌价格88,500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3-09-22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2.本项目标的企业属于保险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的企业的股权转让及转让后标的企业的新章程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均获得批准后,标的企业向受让方签发更新后的股东名册以确认受让方的股东身份。 3.本项目受让方与转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前,需签署标的企业经修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和经修订的章程(经修订的《合资经营合同》、经修订的章程存北交所备查)。 4.原股东拥有伴随出售权和优先购买权,具体内容详见标的企业《合资经营合同》(标的企业现行有效的《合资经营合同》及章程存北交所备查)。 5.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略) 管理条例》、《 (略)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所适用的条件和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6.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7.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人民币2655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只产生一家场内行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无论原股东是否选择场内行权)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④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信息披露条件的。 4.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信息披露期内任一时点不低于88500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文件,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期。 6.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供以下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前签署标的企业经修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和经修订的章程;(2)本项目在北交所的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我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我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次挂牌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挂牌公告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我方成为受让方将不会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否则我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3)本方已自行对照《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略) 管理条例》、《 (略)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以及标的企业《合资经营合同》及章程中所适用的条件和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我方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受让交易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 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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