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 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 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 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 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在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实物资产受让 (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 心,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实物 资产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 中心指定账户。 3、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中心在收 到转让方出具的《转付价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转付交易价款。 4、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20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权利交接手续。 5、本次标的转让方配合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办理权属变更涉及税费和过户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 6、本次转让房产交付前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物业费等各项税费),交付后均 由受让方承担。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8、转让相关其它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交易合同的组成部 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9、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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