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工作规定
泾县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工作规定
泾县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管理
工作规定
为维护公平 (略) 场秩序,提 (略) 场化配置,进一步规范我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工业、商服和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夯实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基础
(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 (略) (略) 场供需、库存变化情况,按年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并提交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并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严格“净地”出让。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出让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不得进行土地出让工作。
二、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的规范管理
(一)依法设定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有关条件。出让条件的设置要充分 (略) 、市有关供地政策,明确用地标准(工业用地要明确固定资产投入、亩均税收等)、项目准入、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但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严禁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企业资质、经营业绩、营业规模、行业排名等其他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二)明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程序。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编制出让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后,其中:工业用地按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商服、住宅用地报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科学设定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基准地价、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市场因素以及属地乡镇政府的意见综合确定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我县基准地价标准。土地公开出让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起始价的20%,不得高于起始价的60%。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底价出让前两小时内确定,其中:涉及商服和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底价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属地政府和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研究确定。涉及工业用地底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属地政府和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分管负责人同志研究确定出让底价。底价确定后由县公证处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字密封保存,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必须保密。发生失密泄密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大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监督监管力度
(一)加强合同管理。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和容积率等出让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招拍挂出让活动结束后,竞得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工业用 (略) 自然资源厅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 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要求由属地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竞得人签订《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合同》,约定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严肃处理违约违规行为。对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公开出让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土地竞得人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在受让土地后不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出让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按时开竣工,违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出让合同约定,采取取消参与竞买资格、取消竞得资格、收取违约金、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已出让土地、竞买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不予退还及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处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 (略) 场环境。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泾县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管理
工作规定
为维护公平 (略) 场秩序,提 (略) 场化配置,进一步规范我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工业、商服和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夯实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基础
(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 (略) (略) 场供需、库存变化情况,按年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并提交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并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严格“净地”出让。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出让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不得进行土地出让工作。
二、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的规范管理
(一)依法设定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有关条件。出让条件的设置要充分 (略) 、市有关供地政策,明确用地标准(工业用地要明确固定资产投入、亩均税收等)、项目准入、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但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严禁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企业资质、经营业绩、营业规模、行业排名等其他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二)明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程序。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编制出让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后,其中:工业用地按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商服、住宅用地报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科学设定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基准地价、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市场因素以及属地乡镇政府的意见综合确定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我县基准地价标准。土地公开出让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起始价的20%,不得高于起始价的60%。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底价出让前两小时内确定,其中:涉及商服和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底价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属地政府和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研究确定。涉及工业用地底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属地政府和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分管负责人同志研究确定出让底价。底价确定后由县公证处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字密封保存,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必须保密。发生失密泄密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大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监督监管力度
(一)加强合同管理。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和容积率等出让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招拍挂出让活动结束后,竞得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工业用 (略) 自然资源厅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 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要求由属地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竞得人签订《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合同》,约定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严肃处理违约违规行为。对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公开出让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土地竞得人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在受让土地后不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出让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按时开竣工,违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出让合同约定,采取取消参与竞买资格、取消竞得资格、收取违约金、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已出让土地、竞买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不予退还及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处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 (略) 场环境。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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