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牡丹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项目名称: | 牡丹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 项目编号: | S*D*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牡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设备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312.92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9-25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0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3、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交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由转让方盖章、意向受让方签字并加按手印或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详见附件)。 4、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的同时须按照《承诺函》(详见附件)内容进行承诺。 5、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需要将本项目交易价款30%的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需向转让方递交《安全施工方案》。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项目名称: | 牡丹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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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牡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设备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312.92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9-25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0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3、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交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由转让方盖章、意向受让方签字并加按手印或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详见附件)。 4、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的同时须按照《承诺函》(详见附件)内容进行承诺。 5、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需要将本项目交易价款30%的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需向转让方递交《安全施工方案》。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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