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5号704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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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5号704房产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5号704房产 项目编号: S*D*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 黑龙江 (略) 转让方类别: 法人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资产类别(实物): 房屋所有权(房产)
资产评估值: 批准单位名称:
挂牌价格: 829.08 万元 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3-9-26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是否自动延期: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资产来源: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均须出自意向受让方的自有账户,不得采取他人代付、垫付、或以债务重组等方式交纳。 2.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无息返还。 3.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为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房产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与风险。 4. 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我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并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我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我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我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我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后再次进行披露转让;(2)我方已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地产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确认具备购买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资产。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由我方承担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3)我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权属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4)我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5)我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6)我方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7)我方同意本次标的资产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税收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8)我方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9)我方同意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基础服务费按照本项目成交金额的2%的标准支付。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http://**
数据来源: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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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5号704房产 项目编号: S*D*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 黑龙江 (略) 转让方类别: 法人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资产类别(实物): 房屋所有权(房产)
资产评估值: 批准单位名称:
挂牌价格: 829.08 万元 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3-9-26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是否自动延期: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资产来源: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均须出自意向受让方的自有账户,不得采取他人代付、垫付、或以债务重组等方式交纳。 2.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无息返还。 3.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为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房产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与风险。 4. 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我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并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我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我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我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我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后再次进行披露转让;(2)我方已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地产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确认具备购买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资产。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由我方承担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3)我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权属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4)我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5)我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6)我方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7)我方同意本次标的资产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税收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8)我方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9)我方同意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基础服务费按照本项目成交金额的2%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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