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选机构须亲自勘验标的物,标的物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参选机构须对标的物进行谨慎地选择,参选方一经应价被确认为中选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标的物有瑕疵、标的物数量、重量和质量与清单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受让义务。 (略) (略) 及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车辆交接前委托方负责承担车辆违章扣分罚款。车辆交接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中选机构承担。部分车辆行驶证正副本、登记证书缺失,补办证件、漏检补检、拖运、报废等事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中选方承担。 3.在网络报价结束后,报价最高的参选机构为最终中选方,中选方在报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递送至内蒙古产权 (略) ,并在递交《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中心支付车辆回收价款、招选服务费(回收价款的5%)。 4.中选方在接到内蒙古产权 (略) 《车辆交接通知单》,并于委托方签订《报废车辆回收合同》后10个工作内办理完毕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的交接,并将车辆移离停放地。如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车辆移离停放地,应当按每车每日200元 (略) (略) 支付违约金。 5.中选方在交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燃料气罐报废事宜,并向委托方提供具有气罐判废资质机构出具的气罐判废通知书。中选方负责燃料气罐拆除、报废、拆解、搬运、处置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责任、安全责任等)。本批次报废钢瓶数量以交接时现场清点为准,未判废钢瓶按2000元/个扣除中选房方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如因气罐未进行报废处置而造成的一切责任(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责任、安全责任等)均由中选房方承担。 6.办理完成燃料气罐报废手续后,燃料气罐由中选方处置并享有处置收益,中选方处置行为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7.中选方须在车辆交接完成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完毕车辆报废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产权 (略) 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 8.如委托方未按约定提供车辆报废所需材料,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若顺延期委托方仍未提供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中选机构有权解除交易并退还车辆,内蒙古产权 (略) 向中选方退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同时委托方需承担中选方已支出的车辆拖运费用(中选方须提供正规发票)。 9.中选方承诺不拼装车、不对外出售报废汽车,保证对车辆处理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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