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萨市公共安全服务有限公司10台车辆-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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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市公共安全服务有限公司10台车辆-国有产权

一、本次转让10台车辆为一个整体,不进行分开转让。

二、本次转让车辆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车辆按现场展示的状况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三、本次处置车辆完成交易后,转让方不出具发票。

四、转让方己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若意向受让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本次处置的车辆过户前的违章由转让方负责。

六、本次车辆交易中涉及的机动车交易税费、牌照工本费、行驶证(含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过户费等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七、由于本次转让标的在处置审批及挂牌期间,可能存在年检、交强险即将或者己经过期的情形,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相关的规定,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转让方承诺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如确需补交年审、交强险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包括罚款、扣分等)由转让方承担。

八、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受让方支付完交易合同全部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完成交易标的及相关权 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

九、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十、看车联系人:达珍    联系电话:*

十一、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评估报告》。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一、本次转让10台车辆为一个整体,不进行分开转让。

二、本次转让车辆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车辆按现场展示的状况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三、本次处置车辆完成交易后,转让方不出具发票。

四、转让方己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若意向受让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本次处置的车辆过户前的违章由转让方负责。

六、本次车辆交易中涉及的机动车交易税费、牌照工本费、行驶证(含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过户费等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七、由于本次转让标的在处置审批及挂牌期间,可能存在年检、交强险即将或者己经过期的情形,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相关的规定,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转让方承诺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如确需补交年审、交强险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包括罚款、扣分等)由转让方承担。

八、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受让方支付完交易合同全部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完成交易标的及相关权 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

九、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十、看车联系人:达珍    联系电话:*

十一、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评估报告》。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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