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五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交易公告国资监测编号
柳州五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交易公告国资监测编号
项目名称 | 柳州五 (略) 增资扩股项目 | 项目编号 | BBWCQJY23-377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9月28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10月31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投资人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产生符合条件意向投资人,最多延长8个周期。 | ||||||||||||||
项目 概况 | 增资企业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柳州五 (略) | ||||||||||||
注册地 (住所) | 广西壮族 (略) 鱼峰区竹车路2号 | ||||||||||||||
公司类型 (经济性质) | (略) (国有控股、外商投资) | 法定代表人 | 袁智军 | ||||||||||||
成立时间 | 2021年6月04日 | 注册资本 | 999,950,000.00元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MA5QHGAQ2C | 所属行业 | 新能源车整车制造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软件开发;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装饰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职工人数 | 1000人以上 | ||||||||||||||
增资前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 70.00% | |||||||||||||
2 | 五菱 (略) | 13.37% | |||||||||||||
3 | 柳州 (略) | 13.13% | |||||||||||||
4 | 柳州菱迈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61% | |||||||||||||
5 | 柳州菱迈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64% | |||||||||||||
6 | 柳州菱迈三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68% | |||||||||||||
7 | 柳州菱迈四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76% | |||||||||||||
8 | 柳州菱迈五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81% | |||||||||||||
增资企业承诺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申请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披露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人,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 ||||||||||||||
主要财务指标 | 近三年企业审计数据 单位: 万元 |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
资产总额 | / | / | 326,422.88 | ||||||||||||
负债总额 | / | / | 124,859.75 | ||||||||||||
所有者权益 | / | / | 201,563.13 | ||||||||||||
营业收入 | / | / | 46,556.07 | ||||||||||||
利润总额 | / | / | -20,550.01 | ||||||||||||
净利润 | / | / | -20,550.01 | ||||||||||||
审计机构名称 | / |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 万元 | |||||||||||||||
填报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3年6月 | 36,157.21 | -10,380.93 | -10,380.9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中期报表 | 339,116.99 | 143,721.41 | 195,395.58 | ||||||||||||
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国友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 | ||||||||||||||
负债总额 | / | ||||||||||||||
净资产 | 356,951.33万元 | ||||||||||||||
单位注册资本对应估值 | 3.5697元 | ||||||||||||||
项目内容 | 拟募集资金总额及对应持股比例 | 序号 | 募集资金总额 | 对应持股比例 | |||||||||||
1 | 1,000,000,000元,最终视增资情况定 | 不超过20%,最终视增资情况定 | |||||||||||||
拟新增注册 资本 | 28,013.62万元,最终视增资情况定 | 拟增资底价(元/每一元注册资本) | 3.5697元/每一注册资本 | ||||||||||||
募集资金用途 | 新车型研发、智能网联及车联网平台建设、营销渠道建设等,剩余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 | ||||||||||||||
增资后企业 股权结构 | 增资后 (略) 直接持股比不低于51%,投资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最终视增资情况定。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增资企业决策文件 | 柳州五 (略) 第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柳州五 (略) 股东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及文件名称(含文号) | (略) 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4号决议(2023年7月27日) | ||||||||||||||
特别 告知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 | 1、资产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即增资缴款期限截止日)止期间增资企业运营所产生的归属于增资企业的盈利及亏损, (略) 全体股东按照本次增资扩股前的持股比例依法享有和承担。 2、本次增资仅接受投资方以货币形式出资。 3、如原股东同步场外增资,则须以场内交易最终成交价格认购,实现同股同价。 4、意向投资方缴纳保证金后可于交易所查阅《柳州五 (略) 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号)、《 (略) 拟对柳州五 (略) 引入投资者涉及的柳州五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大正评报字(2023)第208A号)、《 (略) 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柳州五 (略) 增资扩股项目的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01-725)等项目相关资料,并请意向投资方充分细致了解上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 |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最终视增资情况定(不在本轮对外募集的20%股比范围内) |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其他需披露事项 | 无 | ||||||||||||||
增资 方案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挂牌期满,如征集到1家或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则交易所将向合格意向投资人发出《择优方案》,合格意向投资人按照交易所发出《择优方案》约定的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合格意向投资者根据《择优方案》中的竞争性谈判要点制作《响应文件》,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须详实、准确。合格意向投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其应提交的《响应文件》密封并加盖公章后送达交易所,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或撤销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逾期提交或者非合格意向投资者提交《响应文件》的,交易中心不予接收。 2.由交易所协助增资企业设立谈判小组,对各意向投资人进行评审、谈判。谈判小组由5位成员组成。 3.谈判遴选要点及评分标准:见遴选方案(报名资格经交易所、增资企业审核通过后,由交易所向合格意向投资人提供),谈判小组与单一意向投资方分别就意向投资方认购股比、价格及拟投入资源、行业地位、核心资源、产业协同、资金实力、投资业绩等内容进行谈判及遴选。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1.增资达成条件:本次增资征集到符合投资人资格、接受增资条件,并与增资企业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的投资人且完成增资实缴,本次增资即成功达成。 2.增资终结条件:本项目挂牌后,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的;未取得增资企业股东会同意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本次增资扩股无法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终止的情形。 | ||||||||||||||
投资 条件 | 投资人资格条件 | 1.基础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人必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私募基金。 证明材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如为私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含“三类股东”),需提供该金融产品的备案/登记证书、管理人登记证书、相关合同。 (2)意向投资方须提供《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函》及“信用中国”平台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或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3)意向投资方参与本次增资资金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意向投资方以及其直接或间接股东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股东穿透原则穿透至“最终持有人”等各层股东中,不得存在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或代持的情形。 证明材料:意向投资方需提供穿透至“最终持有人”的股权穿透结构图(需注明每一层的持股比例)。 (5)本次增资扩股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6)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必备条件 在满足“1.基础资格条件”前提下,意向投资方或其管理人(适用于意向投资方为私募基金)、出资人(直接或间接持股,间接持股即包含其间接股东,须在基础资格条件第(4)点的股权穿透结构图中体现,下同)须至少满足下述四项条件中的一种,方可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 (1)产业协同资源:拥有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战略性重要资源,有助于实现增资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的搭建、延伸和融合发展。 (2)资本协同资源:拥有一定广泛的资本资源和资本运作经验。 (3)行业地位:公司 (略) 级以上行业荣誉、或国内专业性投资机构榜单等相关荣誉奖项。 (4)资金实力: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 注:增资企业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1.基础资格条件”和“2.必备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
增资条件及其他事项 | 1. 本项目挂牌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 (略) 的现状及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增资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并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
标的交付 | 1.项目成交之日(以收到交易所通知为准)起10个工作日内投资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投资方与增资企业签署《增资协议》。 2.签订《增资协议》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完成实缴至增资方指定账户,最终以《增资协议》为准。 3.各投资方根据《增资协议》将增资款出资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投资方及原股东方配合增资企业办理完成股权变更相关手续。 4.本次增资涉及的税、费,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 ||||||||||||||
投资 指南 | 操作规则 | 意向投资人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报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报名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报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意向投资人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 |||||||||||||
风险提示 |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附件下载”中交易须知等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投资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交易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 ||||||||||||||
现场尽调 | 1.本项目挂牌期即为尽职调查期,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应遵从增资企业的相关要求。 2.增资企业亦有权对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在此过程中,意向投资人应积极配合。 | ||||||||||||||
意向投资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31日17:00 | |||||||||||||
报名手续 |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手续 意向投资人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http://**)E交易专区进行会员注册、报名,报名时须自行下载、填写后上传《意向投资登记与承诺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报名材料的拍照件或扫描件。交易所在收到意向投资方上传的材料之日起予以审核,交易所将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反馈,报名材料需要完善的,意向投资方应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按照交易所的要求上传需要补充、更正的报名材料。 注意:请意向投资方在资格审核通过后,再将交易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投资人按照交易所通知参加交易。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如在未通过审核前已交纳保证金,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全额无息返还。报名须提交如下材料: (1)《意向投资登记与承诺书》; (2)意向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如为私募基金,需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网站查询结果(备案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派代表)身份证、公司章程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关于同意参与增资活动的决议; (5)提供《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函》及“信用中国”平台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或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6)意向投资方需提供从企查查网站(http://**)下载的不早于2023年7月31日的意向投资方透至最终持有人的股权穿透结构图; (7)满足投资人资格条件中第2点“必备条件”中相匹配的证明文件,例如:企业/基金简介、经营范围资格资质证明文件、省级及以上荣誉证明文件或国内专业性投资机构榜单等相关荣誉奖项证明文件、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加盖银行印章的近6个月的的银行流水、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 备注:以上标明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3.注意事项 (1)意向投资人需自行下载并填写《意向投资登记与承诺书》,填写完成后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 (2)在报名环节将填写完成的《意向投资登记与承诺书》及其他报名材料扫描(或拍照)并上传至E交易系统供交易所审核。成交后,投资人凭上述纸质材料前往交易所办理成交签约手续。 (3)意向投资人缴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缴纳,未以该账户缴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 (4)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投资人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保证金 及处置方式 | 1.参与本项目需按固定金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仟万元整(¥10,000,000.00),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人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前交纳到交易所账户。 2.意向投资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约,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取消其投资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意向投资人将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交易无效; (2)意向投资人递交投资申请并交纳增资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或未参与后续择优程序的; (3)在择优过程中,合格意向投资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的; (4)不同意向投资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择优程序的; (5)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增资企业签订《增资协议》或未按规定支付增资款项或交易服务费的; (6)扰乱择优秩序,使择优活动无法进行; (7)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3.意向投资方在报名成功(提交合格的报名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报名需要交纳的其他款项)报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扣除优先权人以外的其他意向投资方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扣除意向投资方交易服务费用(以挂牌价为核算基数)后,将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补偿结转给增资方。一旦有意向投资方(无论是否为优先权人)应价,交易所则不予扣除未应价意向投资方的交易保证金。 4.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5.项目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抵扣竞价服务费如有结余,结余部分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部分。 6.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全额无息返还。 | ||||||||||||||
服务费 | 项目成交的投资方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所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不足部分应在《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适用交易保证金抵扣服务费情形))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短信的提示,将交易服务费缴入交易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项目咨询:邓经理0771-* | |||||||||||||
报名咨询 | 报名咨询:罗经理0771-* | ||||||||||||||
咨询时间 | 挂牌期内 | ||||||||||||||
单位地址 | (略) 青秀区枫林路18号宏桂大厦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 | ||||||||||||||
其 他 | 监督电话:0771-*(交易所 )0771-*(自治区国资委) 0771-*(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
特别声明 | 对于与(意向)投资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如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等),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
项目名称 | 柳州五 (略) 增资扩股项目 | 项目编号 | BBWCQJY23-377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9月28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10月31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投资人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产生符合条件意向投资人,最多延长8个周期。 | ||||||||||||||
项目 概况 | 增资企业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柳州五 (略) | ||||||||||||
注册地 (住所) | 广西壮族 (略) 鱼峰区竹车路2号 | ||||||||||||||
公司类型 (经济性质) | (略) (国有控股、外商投资) | 法定代表人 | 袁智军 | ||||||||||||
成立时间 | 2021年6月04日 | 注册资本 | 999,950,000.00元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MA5QHGAQ2C | 所属行业 | 新能源车整车制造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软件开发;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装饰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职工人数 | 1000人以上 | ||||||||||||||
增资前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 70.00% | |||||||||||||
2 | 五菱 (略) | 13.37% | |||||||||||||
3 | 柳州 (略) | 13.13% | |||||||||||||
4 | 柳州菱迈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61% | |||||||||||||
5 | 柳州菱迈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64% | |||||||||||||
6 | 柳州菱迈三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68% | |||||||||||||
7 | 柳州菱迈四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76% | |||||||||||||
8 | 柳州菱迈五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81% | |||||||||||||
增资企业承诺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申请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披露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人,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 ||||||||||||||
主要财务指标 | 近三年企业审计数据 单位: 万元 |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
资产总额 | / | / | 326,422.88 | ||||||||||||
负债总额 | / | / | 124,859.75 | ||||||||||||
所有者权益 | / | / | 201,563.13 | ||||||||||||
营业收入 | / | / | 46,556.07 | ||||||||||||
利润总额 | / | / | -20,550.01 | ||||||||||||
净利润 | / | / | -20,550.01 | ||||||||||||
审计机构名称 | / |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 万元 | |||||||||||||||
填报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3年6月 | 36,157.21 | -10,380.93 | -10,380.9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中期报表 | 339,116.99 | 143,721.41 | 195,395.58 | ||||||||||||
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国友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 | ||||||||||||||
负债总额 | / | ||||||||||||||
净资产 | 356,951.33万元 | ||||||||||||||
单位注册资本对应估值 | 3.5697元 | ||||||||||||||
项目内容 | 拟募集资金总额及对应持股比例 | 序号 | 募集资金总额 | 对应持股比例 | |||||||||||
1 | 1,000,000,000元,最终视增资情况定 | 不超过20%,最终视增资情况定 | |||||||||||||
拟新增注册 资本 | 28,013.62万元,最终视增资情况定 | 拟增资底价(元/每一元注册资本) | 3.5697元/每一注册资本 | ||||||||||||
募集资金用途 | 新车型研发、智能网联及车联网平台建设、营销渠道建设等,剩余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 | ||||||||||||||
增资后企业 股权结构 | 增资后 (略) 直接持股比不低于51%,投资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最终视增资情况定。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增资企业决策文件 | 柳州五 (略) 第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柳州五 (略) 股东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及文件名称(含文号) | (略) 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4号决议(2023年7月27日) | ||||||||||||||
特别 告知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 | 1、资产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即增资缴款期限截止日)止期间增资企业运营所产生的归属于增资企业的盈利及亏损, (略) 全体股东按照本次增资扩股前的持股比例依法享有和承担。 2、本次增资仅接受投资方以货币形式出资。 3、如原股东同步场外增资,则须以场内交易最终成交价格认购,实现同股同价。 4、意向投资方缴纳保证金后可于交易所查阅《柳州五 (略) 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号)、《 (略) 拟对柳州五 (略) 引入投资者涉及的柳州五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大正评报字(2023)第208A号)、《 (略) 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柳州五 (略) 增资扩股项目的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01-725)等项目相关资料,并请意向投资方充分细致了解上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 |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最终视增资情况定(不在本轮对外募集的20%股比范围内) |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其他需披露事项 | 无 | ||||||||||||||
增资 方案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挂牌期满,如征集到1家或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则交易所将向合格意向投资人发出《择优方案》,合格意向投资人按照交易所发出《择优方案》约定的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合格意向投资者根据《择优方案》中的竞争性谈判要点制作《响应文件》,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须详实、准确。合格意向投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其应提交的《响应文件》密封并加盖公章后送达交易所,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或撤销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逾期提交或者非合格意向投资者提交《响应文件》的,交易中心不予接收。 2.由交易所协助增资企业设立谈判小组,对各意向投资人进行评审、谈判。谈判小组由5位成员组成。 3.谈判遴选要点及评分标准:见遴选方案(报名资格经交易所、增资企业审核通过后,由交易所向合格意向投资人提供),谈判小组与单一意向投资方分别就意向投资方认购股比、价格及拟投入资源、行业地位、核心资源、产业协同、资金实力、投资业绩等内容进行谈判及遴选。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1.增资达成条件:本次增资征集到符合投资人资格、接受增资条件,并与增资企业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的投资人且完成增资实缴,本次增资即成功达成。 2.增资终结条件:本项目挂牌后,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的;未取得增资企业股东会同意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本次增资扩股无法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终止的情形。 | ||||||||||||||
投资 条件 | 投资人资格条件 | 1.基础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人必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私募基金。 证明材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如为私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含“三类股东”),需提供该金融产品的备案/登记证书、管理人登记证书、相关合同。 (2)意向投资方须提供《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函》及“信用中国”平台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或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3)意向投资方参与本次增资资金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意向投资方以及其直接或间接股东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股东穿透原则穿透至“最终持有人”等各层股东中,不得存在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或代持的情形。 证明材料:意向投资方需提供穿透至“最终持有人”的股权穿透结构图(需注明每一层的持股比例)。 (5)本次增资扩股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6)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必备条件 在满足“1.基础资格条件”前提下,意向投资方或其管理人(适用于意向投资方为私募基金)、出资人(直接或间接持股,间接持股即包含其间接股东,须在基础资格条件第(4)点的股权穿透结构图中体现,下同)须至少满足下述四项条件中的一种,方可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 (1)产业协同资源:拥有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战略性重要资源,有助于实现增资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的搭建、延伸和融合发展。 (2)资本协同资源:拥有一定广泛的资本资源和资本运作经验。 (3)行业地位:公司 (略) 级以上行业荣誉、或国内专业性投资机构榜单等相关荣誉奖项。 (4)资金实力: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 注:增资企业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1.基础资格条件”和“2.必备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
增资条件及其他事项 | 1. 本项目挂牌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 (略) 的现状及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增资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并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
标的交付 | 1.项目成交之日(以收到交易所通知为准)起10个工作日内投资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投资方与增资企业签署《增资协议》。 2.签订《增资协议》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完成实缴至增资方指定账户,最终以《增资协议》为准。 3.各投资方根据《增资协议》将增资款出资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投资方及原股东方配合增资企业办理完成股权变更相关手续。 4.本次增资涉及的税、费,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 ||||||||||||||
投资 指南 | 操作规则 | 意向投资人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报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报名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报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意向投资人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 |||||||||||||
风险提示 |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附件下载”中交易须知等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投资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交易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 ||||||||||||||
现场尽调 | 1.本项目挂牌期即为尽职调查期,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应遵从增资企业的相关要求。 2.增资企业亦有权对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在此过程中,意向投资人应积极配合。 | ||||||||||||||
意向投资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31日17:00 | |||||||||||||
报名手续 |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手续 意向投资人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http://**)E交易专区进行会员注册、报名,报名时须自行下载、填写后上传《意向投资登记与承诺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报名材料的拍照件或扫描件。交易所在收到意向投资方上传的材料之日起予以审核,交易所将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反馈,报名材料需要完善的,意向投资方应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按照交易所的要求上传需要补充、更正的报名材料。 注意:请意向投资方在资格审核通过后,再将交易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投资人按照交易所通知参加交易。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如在未通过审核前已交纳保证金,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全额无息返还。报名须提交如下材料: (1)《意向投资登记与承诺书》; (2)意向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如为私募基金,需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网站查询结果(备案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派代表)身份证、公司章程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关于同意参与增资活动的决议; (5)提供《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函》及“信用中国”平台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或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6)意向投资方需提供从企查查网站(http://**)下载的不早于2023年7月31日的意向投资方透至最终持有人的股权穿透结构图; (7)满足投资人资格条件中第2点“必备条件”中相匹配的证明文件,例如:企业/基金简介、经营范围资格资质证明文件、省级及以上荣誉证明文件或国内专业性投资机构榜单等相关荣誉奖项证明文件、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加盖银行印章的近6个月的的银行流水、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 备注:以上标明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3.注意事项 (1)意向投资人需自行下载并填写《意向投资登记与承诺书》,填写完成后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 (2)在报名环节将填写完成的《意向投资登记与承诺书》及其他报名材料扫描(或拍照)并上传至E交易系统供交易所审核。成交后,投资人凭上述纸质材料前往交易所办理成交签约手续。 (3)意向投资人缴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缴纳,未以该账户缴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 (4)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投资人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保证金 及处置方式 | 1.参与本项目需按固定金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仟万元整(¥10,000,000.00),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人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前交纳到交易所账户。 2.意向投资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约,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取消其投资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意向投资人将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交易无效; (2)意向投资人递交投资申请并交纳增资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或未参与后续择优程序的; (3)在择优过程中,合格意向投资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的; (4)不同意向投资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择优程序的; (5)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增资企业签订《增资协议》或未按规定支付增资款项或交易服务费的; (6)扰乱择优秩序,使择优活动无法进行; (7)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3.意向投资方在报名成功(提交合格的报名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报名需要交纳的其他款项)报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扣除优先权人以外的其他意向投资方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扣除意向投资方交易服务费用(以挂牌价为核算基数)后,将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补偿结转给增资方。一旦有意向投资方(无论是否为优先权人)应价,交易所则不予扣除未应价意向投资方的交易保证金。 4.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5.项目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抵扣竞价服务费如有结余,结余部分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部分。 6.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全额无息返还。 | ||||||||||||||
服务费 | 项目成交的投资方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所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不足部分应在《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适用交易保证金抵扣服务费情形))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短信的提示,将交易服务费缴入交易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项目咨询:邓经理0771-* | |||||||||||||
报名咨询 | 报名咨询:罗经理0771-* | ||||||||||||||
咨询时间 | 挂牌期内 | ||||||||||||||
单位地址 | (略) 青秀区枫林路18号宏桂大厦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 | ||||||||||||||
其 他 | 监督电话:0771-*(交易所 )0771-*(自治区国资委) 0771-*(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
特别声明 | 对于与(意向)投资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如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等),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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