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报废升降平台、行李拖车、摆渡车、X光机等资产整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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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报废升降平台、行李拖车、摆渡车、X光机等资产整体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

(23)厦产公字第0925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略) 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下列资产拟通过我中心公开交易。

标的名称

一批报废升降平台、行李拖车、摆渡车、X光机等资产(整体转让)

信息披露起至日期

2023年9 月25日起至2023 年10 月 12日止

竞价方式

拍卖,价高者得

意向买受人应对转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登记期间(即“意向登记、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我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我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我中心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中心规定的材料,且缴交的保证金须经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即保证金到账在中心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报价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例:“张三,闽D1111车辆转让保证金”),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同时登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缴交每个标的的保证金,一般不合并缴交。中心向意向买受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后方表示意向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交易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中心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电话:* * *

服务投诉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传真:*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2023年 9 月 25 日

资产转让信息公告

本转让方拟转让下列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略) 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关系清晰,本转让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对转让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如有不实,本转让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4、本转让方保证各意向购买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

5、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本转让方委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保证金并结算相关交易费用。

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标的名称

一批报废升降平台、行李拖车、摆渡车、X光机等资产(整体转让)

二、标的基本情况

详见

转让底价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保证金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拟公告期限

10 个工作日

标的所在地

厦门

是否允许联合竞买

□是 R否

是否涉及优先权

□是 R否

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已经获得批准部门批准

竞价方式及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R拍卖,价高者得 □其他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的处置方式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

R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终止挂牌 □其他

标的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受让方在双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款项。

费用承担情况

1、 本次项目转让应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佣金由转让方承担,交易鉴证费由受让方承担。

2、 标的项目移交及后续产生的搬运、装卸、运输、仓储、拆解、整修、车辆报废等一切手续、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 拍卖成交后,拍卖佣金按拍卖成交价的5%收取,由受让方承担。

4、 其他费用详见《资产转让合同》和拍卖行《竞买协议书》中约定。

备查文件

1、评估报告及备案表;2、有关批准文件;3、其它有关材料

其他披露事项

1. 本次转让项目涉及车辆需办理权属过户的,均按报废处理,转让方不办理过户。办理报废的车辆,受让方在接收标的车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完成报废相关凭证。

2. 其他事项按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中约定条款执行。

信息公告发布人:转让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

(23)厦产公字第0925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略) 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下列资产拟通过我中心公开交易。

标的名称

一批报废升降平台、行李拖车、摆渡车、X光机等资产(整体转让)

信息披露起至日期

2023年9 月25日起至2023 年10 月 12日止

竞价方式

拍卖,价高者得

意向买受人应对转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登记期间(即“意向登记、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我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我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我中心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中心规定的材料,且缴交的保证金须经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即保证金到账在中心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报价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例:“张三,闽D1111车辆转让保证金”),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同时登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缴交每个标的的保证金,一般不合并缴交。中心向意向买受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后方表示意向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交易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中心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电话:* * *

服务投诉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传真:*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2023年 9 月 25 日

资产转让信息公告

本转让方拟转让下列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略) 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关系清晰,本转让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对转让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如有不实,本转让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4、本转让方保证各意向购买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

5、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本转让方委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保证金并结算相关交易费用。

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标的名称

一批报废升降平台、行李拖车、摆渡车、X光机等资产(整体转让)

二、标的基本情况

详见

转让底价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保证金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拟公告期限

10 个工作日

标的所在地

厦门

是否允许联合竞买

□是 R否

是否涉及优先权

□是 R否

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已经获得批准部门批准

竞价方式及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R拍卖,价高者得 □其他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的处置方式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

R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终止挂牌 □其他

标的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受让方在双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款项。

费用承担情况

1、 本次项目转让应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佣金由转让方承担,交易鉴证费由受让方承担。

2、 标的项目移交及后续产生的搬运、装卸、运输、仓储、拆解、整修、车辆报废等一切手续、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 拍卖成交后,拍卖佣金按拍卖成交价的5%收取,由受让方承担。

4、 其他费用详见《资产转让合同》和拍卖行《竞买协议书》中约定。

备查文件

1、评估报告及备案表;2、有关批准文件;3、其它有关材料

其他披露事项

1. 本次转让项目涉及车辆需办理权属过户的,均按报废处理,转让方不办理过户。办理报废的车辆,受让方在接收标的车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完成报废相关凭证。

2. 其他事项按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中约定条款执行。

信息公告发布人: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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