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佳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51%股权及债权国资监测编号
武汉佳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51%股权及债权国资监测编号
标的名称 | 武汉 (略) 51%股权及债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股权价格2312万元及债权价格(具体以公开挂牌正式披露截止日的债权金额为准)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食品制造业 |
交易机构 | 付小姐 0755-*、刘小姐 0755-*、陈先生 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武汉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青山区和平大道1540号钰龙时代中心17-26层23层众创空间B268 | |||
企业类型 | (略) | 法定代表人 | 戴斌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主营业务 | 红曲产品研发生产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38 | 成立时间 | 2000年08月27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2E | |||
职工人数 | 60人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生产,饮料生产,调味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药品零售,食品销售,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初级农产品收购,中草药收购,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食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 | (略) (略) | 51.00 | ||
2 | (略) (略) | 7.87 | ||
3 | 姚继承 | 21.00 | ||
4 | 张铁君 | 13.00 | ||
5 | 潘美萍 | 4.00 | ||
6 | 殷佳晨 | 1.21 | ||
7 | 肖启荣 | 1.00 | ||
8 | 李双凤 | 0.50 | ||
9 | 宋承莉 | 0.21 | ||
10 | 周庭勇 | 0.21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770.97 | 51.21 | 51.29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934.72 | 5550.76 | 3383.96 | |
2023年8月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631.75 | 75.04 | 81.89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9255.98 | 5790.13 | 3465.85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未表态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 本项目转让总价格由股权转让价格及债权转让价格两部分组成。股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51%股权的转让底价人民币【2,312】万元;债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借款的转让价格(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笔债权余额为1,600万元。2023年7月7日标的企业归还400万元,2023年9月13日标的企业归还200万元。截至挂牌起始日,该笔债权余额为【1,000】万元,该债权具体转让价格以公开挂牌正式披露截止日的债权金额为准,该笔借款相关应付利息、逾期罚息由标的企业向转让方支付,直至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之日止。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任何价款应优先视为其支付上述债权转让对价,直至全部债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毕。 2. 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应作为新的债权人自行与标的企业完善债权债务手续,并自行向标的企业追索债权,具体追索结果与转让方无关。 3. (略) 股权的同时受让债权。若本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 (略) 51%股权转让对价的溢价,即标的公司51%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底价+竞价溢价额,债权转让价款数额不变。 4. 标 (略) 涉及主要诉讼情况: (1)因工程款纠纷,原告武汉江夏 (略) 起诉标的企业支付欠付工程款4,421,888.97元及相关违约金,标的企业反诉要求原告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并协助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及工程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归档、备案的相关手续等。标的企业现已根据(2022)鄂01民终14642号民事判决书及其与武汉江夏 (略) 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武汉江夏 (略) 已提交项目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并已于2023年9月协助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等,项目尚待最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2)因借款合同纠纷,标的企业起诉武 (略) 偿还本金为50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并要求 (略) (略) 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追回该债权,标的企业已起诉武 (略) 股东陈欣、陈伟等在其对武 (略) 未实际出资930万元的范围内,就上述本金为500万元的债务向标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已执行陈欣723,411.34元,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武 (略) 对标的企业原有本金为500万元的到期借款未偿还,在通过诉讼方式执行受偿723,411.34元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尚存在剩余的到期借款和利息等未支付。标的企业第二大股东姚继承已在其于2021年7月与转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将协助标的企业积极追讨该笔借款债权,期限内未足额收回的借款由原股东共同补足;如未能补足的应由姚继承承担赔偿责任,且姚继承同意以其应收武汉佳成的账款及所持有的武汉佳成的股权作为担保,以保证赔偿责任的顺利实现。转让方依据前述协议对姚继承享 (略) 51%股权和债权一同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应自行与姚继承办理相关手续,办理结果与转让方无关。 5.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标的企业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比例承担和享有。受让方不得以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6.转让方委派至标的企业的8名员工,在标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召回;其他与标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以产权交易完成之日有效劳动合同为准),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 7.转让方在标的企业委派了3名董事,2名监事;转让方在标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之日后,通知撤销对董监人员的委派。 8.标的企业持有的霉菌(红曲、米曲、黑曲)、酵母、细菌等菌种资产将在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后继续由标的企业持有。 9.标的企业已就其“佳成牌红曲丹参三七软胶囊”产品在保健食品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该申请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受理编号:国食健申G*),目前尚在审查中。不排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或转让完成后,该申请获批的可能。 10.标的企 (略) 麻城的生产车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中药饮片的生产许可和GMP资格性审查申请并已获得受理,目前该申请尚在审查中。如审查通过,则标的企业将取得中药饮片原料生产及售卖资质。不排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或转让完成后,该申请获批的可能。 11.截至挂牌起始日, (略) 除为标的企业并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外,未为其他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补足承诺等。 12.截至挂牌起始日,标的企 (略) 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村的新建工业园已于2023年9月完成五方验收,并已于2023年9月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略) (略) 京广大道的厂房及主要配套设施已于2022年、2023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不排除与该等工程相关的工程款项由于各种原因出现金额增减变动,该等工程款增减变动由标的企业承担,其给标的企业造成的损益由受让方和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按交割日后的持股比例承担和享有,与转让方无关。 13.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 14.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税务、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司法诉讼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15.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6.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7.其它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公司类型 | (略)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武汉 (略) 51%股权的决定》(深粮〔2023〕36号)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日期 | 2023年7月14日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四、交易条件及保证金设置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股权价格2312万元及债权价格(具体以公开挂牌正式披露截止日的债权金额为准)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 户 行: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且应在《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和不低于30%的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保证金自动转为首期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剩余股权转让价款须在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担保的情况下,于《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 (略) 场报价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全部款项未付清前,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7.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9.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0.本次股权转让,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如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挂牌期间提交相关材料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11.如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12.本次交易的其他条件见附件《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文本。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户 |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 户 行: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 |||
处置方法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五、交易方式及其他披露内容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六、信息公告期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1个周期。 |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 付小姐 0755-*、刘小姐 0755-*、陈先生 0755-*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
附件 |
标的名称 | 武汉 (略) 51%股权及债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股权价格2312万元及债权价格(具体以公开挂牌正式披露截止日的债权金额为准)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食品制造业 |
交易机构 | 付小姐 0755-*、刘小姐 0755-*、陈先生 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武汉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青山区和平大道1540号钰龙时代中心17-26层23层众创空间B268 | |||
企业类型 | (略) | 法定代表人 | 戴斌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主营业务 | 红曲产品研发生产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38 | 成立时间 | 2000年08月27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2E | |||
职工人数 | 60人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生产,饮料生产,调味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药品零售,食品销售,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初级农产品收购,中草药收购,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食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 | (略) (略) | 51.00 | ||
2 | (略) (略) | 7.87 | ||
3 | 姚继承 | 21.00 | ||
4 | 张铁君 | 13.00 | ||
5 | 潘美萍 | 4.00 | ||
6 | 殷佳晨 | 1.21 | ||
7 | 肖启荣 | 1.00 | ||
8 | 李双凤 | 0.50 | ||
9 | 宋承莉 | 0.21 | ||
10 | 周庭勇 | 0.21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770.97 | 51.21 | 51.29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934.72 | 5550.76 | 3383.96 | |
2023年8月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631.75 | 75.04 | 81.89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9255.98 | 5790.13 | 3465.85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未表态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 本项目转让总价格由股权转让价格及债权转让价格两部分组成。股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51%股权的转让底价人民币【2,312】万元;债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借款的转让价格(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笔债权余额为1,600万元。2023年7月7日标的企业归还400万元,2023年9月13日标的企业归还200万元。截至挂牌起始日,该笔债权余额为【1,000】万元,该债权具体转让价格以公开挂牌正式披露截止日的债权金额为准,该笔借款相关应付利息、逾期罚息由标的企业向转让方支付,直至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之日止。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任何价款应优先视为其支付上述债权转让对价,直至全部债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毕。 2. 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应作为新的债权人自行与标的企业完善债权债务手续,并自行向标的企业追索债权,具体追索结果与转让方无关。 3. (略) 股权的同时受让债权。若本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 (略) 51%股权转让对价的溢价,即标的公司51%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底价+竞价溢价额,债权转让价款数额不变。 4. 标 (略) 涉及主要诉讼情况: (1)因工程款纠纷,原告武汉江夏 (略) 起诉标的企业支付欠付工程款4,421,888.97元及相关违约金,标的企业反诉要求原告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并协助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及工程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归档、备案的相关手续等。标的企业现已根据(2022)鄂01民终14642号民事判决书及其与武汉江夏 (略) 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武汉江夏 (略) 已提交项目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并已于2023年9月协助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等,项目尚待最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2)因借款合同纠纷,标的企业起诉武 (略) 偿还本金为50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并要求 (略) (略) 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追回该债权,标的企业已起诉武 (略) 股东陈欣、陈伟等在其对武 (略) 未实际出资930万元的范围内,就上述本金为500万元的债务向标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已执行陈欣723,411.34元,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武 (略) 对标的企业原有本金为500万元的到期借款未偿还,在通过诉讼方式执行受偿723,411.34元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尚存在剩余的到期借款和利息等未支付。标的企业第二大股东姚继承已在其于2021年7月与转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将协助标的企业积极追讨该笔借款债权,期限内未足额收回的借款由原股东共同补足;如未能补足的应由姚继承承担赔偿责任,且姚继承同意以其应收武汉佳成的账款及所持有的武汉佳成的股权作为担保,以保证赔偿责任的顺利实现。转让方依据前述协议对姚继承享 (略) 51%股权和债权一同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应自行与姚继承办理相关手续,办理结果与转让方无关。 5.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标的企业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比例承担和享有。受让方不得以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6.转让方委派至标的企业的8名员工,在标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召回;其他与标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以产权交易完成之日有效劳动合同为准),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 7.转让方在标的企业委派了3名董事,2名监事;转让方在标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之日后,通知撤销对董监人员的委派。 8.标的企业持有的霉菌(红曲、米曲、黑曲)、酵母、细菌等菌种资产将在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后继续由标的企业持有。 9.标的企业已就其“佳成牌红曲丹参三七软胶囊”产品在保健食品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该申请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受理编号:国食健申G*),目前尚在审查中。不排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或转让完成后,该申请获批的可能。 10.标的企 (略) 麻城的生产车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中药饮片的生产许可和GMP资格性审查申请并已获得受理,目前该申请尚在审查中。如审查通过,则标的企业将取得中药饮片原料生产及售卖资质。不排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或转让完成后,该申请获批的可能。 11.截至挂牌起始日, (略) 除为标的企业并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外,未为其他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补足承诺等。 12.截至挂牌起始日,标的企 (略) 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村的新建工业园已于2023年9月完成五方验收,并已于2023年9月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略) (略) 京广大道的厂房及主要配套设施已于2022年、2023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不排除与该等工程相关的工程款项由于各种原因出现金额增减变动,该等工程款增减变动由标的企业承担,其给标的企业造成的损益由受让方和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按交割日后的持股比例承担和享有,与转让方无关。 13.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 14.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税务、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司法诉讼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15.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6.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7.其它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公司类型 | (略)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武汉 (略) 51%股权的决定》(深粮〔2023〕36号)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日期 | 2023年7月14日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四、交易条件及保证金设置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股权价格2312万元及债权价格(具体以公开挂牌正式披露截止日的债权金额为准)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 户 行: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且应在《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和不低于30%的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保证金自动转为首期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剩余股权转让价款须在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担保的情况下,于《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 (略) 场报价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全部款项未付清前,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7.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9.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0.本次股权转让,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如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挂牌期间提交相关材料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11.如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12.本次交易的其他条件见附件《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文本。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户 |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 户 行: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 |||
处置方法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五、交易方式及其他披露内容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六、信息公告期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1个周期。 |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 付小姐 0755-*、刘小姐 0755-*、陈先生 0755-*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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