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聊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备品备件一批
国家能源聊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备品备件一批
标的名称 | 国家能源聊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备品备件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 | 转让底价 | 7.44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0-1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0-23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为国家能源 (略) 持有的备品备件一批,设备处于报废状态无法继续使用,详见评估报告及《资产处置清单》。实物具体状况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资产处置清单》中相关参数仅供参考。 | ||
标的所在位置 | 国家能源 (略) 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7.44 万元 | ||
计量单位 | 1 | 数 量 | 批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银信评报字(2023)第A00010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2-11-30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杨怀民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家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国家能源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为国家能源 (略) 持有的备品备件一批,详见《资产处置清单》(详见附件)。 三、标的现场踏勘需提前一天预约,踏勘地点为国家能源 (略) 内,若意向受让方未提前预约或未在预约时间内到场的,视为放弃现场踏勘,不得要求转让方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外再次组织现场踏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十、受让方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搬迁、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标的物运输出厂,受让方因超时占用转让方场地存放而产生的费用,转让方将按2000元/天收取存放费;搬运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方建筑物、地面等损坏,将按转让方核算的实际损失赔偿。标的物运输完成后现场清洁由受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资产的保管、搬迁、运输、装卸、拆解、安全及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二、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徐衍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国家能源聊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报废备品备件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 | 转让底价 | 7.44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0-1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0-23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为国家能源 (略) 持有的备品备件一批,设备处于报废状态无法继续使用,详见评估报告及《资产处置清单》。实物具体状况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资产处置清单》中相关参数仅供参考。 | ||
标的所在位置 | 国家能源 (略) 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7.44 万元 | ||
计量单位 | 1 | 数 量 | 批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银信评报字(2023)第A00010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2-11-30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杨怀民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国家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国家能源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为国家能源 (略) 持有的备品备件一批,详见《资产处置清单》(详见附件)。 三、标的现场踏勘需提前一天预约,踏勘地点为国家能源 (略) 内,若意向受让方未提前预约或未在预约时间内到场的,视为放弃现场踏勘,不得要求转让方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外再次组织现场踏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十、受让方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搬迁、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标的物运输出厂,受让方因超时占用转让方场地存放而产生的费用,转让方将按2000元/天收取存放费;搬运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方建筑物、地面等损坏,将按转让方核算的实际损失赔偿。标的物运输完成后现场清洁由受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资产的保管、搬迁、运输、装卸、拆解、安全及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二、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徐衍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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