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持一批废旧物资-废轴承标段四
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持一批废旧物资-废轴承标段四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持一批废旧物资-废轴承(标段四)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机械设备 | 名称 | 详见标的清单 |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详见标的清单 | ||
数量 | 1 | 成新率 | ||
主要功能用途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详见标的清单 | |||
瑕疵情况 | 详见标的清单 |
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的标的物为转让方机组关停后的库存备品备件。转让方不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可用性,各意向方在现场勘查时自行判断资产状态。 5、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本次转让的资产参见附件标的清单(仅供参考),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6、本次转让标 (略) (略) 镇海区镇宁东路235号,存放于浙江浙能 (略) 仓库内。 7、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8、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9、受让方需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同时签署《对标的物无异议的具结书》。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浙能 (略) | ||
注册地 | (略) 镇海区镇宁东路235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42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首先转为履约保证金,如有剩余则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项目竞买保证金应由意向方银行账户直接转账或汇款,本次交易的全部资金价款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代打、垫资。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4.受让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已认真考虑了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受让方必须根据转让方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保证合同生效后接到提货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完物资。 6.转让方在受让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且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进行标的资产交接。本次交易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附件清单仅供参考。受让方不得在成交后对标的物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完全拆除清运出转让方区域。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回收、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 8.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除、分类、拆解、搬运、运输、垃圾清理及安全文明环保施工措施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拆除及处置过程所需的各种许可办理、成本费用及风险。 9.受让方承诺及保证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所有物资,不造成环境危害及其他对社会公众的伤害。物资出厂门即视为物资已交付,若受让方在物资运输、处置、处理等全过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应保证转让方在物资处置过程中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否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0..受让方的装运车辆必须车况良好,采取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相关措施,适用于运输本合同规定的物资。受让方在厂区内行经线路均须遵守转让方的各项规定,装运车辆不得超越规定的行驶范围、行驶速度及限高等(最高限速为20公里/小时,车辆限高4.5米)。 11.受让方组织的标的物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应在国家法定工作日进行,每日拆除工作时间应与转让方工作时间一致并遵守政府相关规定。如超出上述约定,需办理相关手续。 12.受让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转让方资产造成损伤缺失的,由受让方对其进行修复至原样;如受让方拒不修复,则转让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修复,所产生的施工、材料、备件等一切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开支。 13.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物资,必须经转让方审核并开具的出门单,经指定的出口通道方可将物资运出厂区,出厂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工作日8:30-16:00之间。 14.设备设施的拆除、清理、运输过程中应保护好标的物以外的绿化、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线缆管道及标志标牌等;若损坏本次标的物以外的财产,应负责赔偿。 15.转让方在整个拆除过程中原则上不提供日常施工电源。为保证施工安全,受让方在拆除本区域内部供电线路及外部过境供电线路施工作业前需办理停电确认手续后方可进行拆除回收工作。 16.受让方组织实施的对标的物进行拆除、搬运、清理及场地平整等施工工程必须接受转让方进行的监督,并服从相关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17.安全文明保证: 1)物资处理现场禁止出现焚烧垃圾等不文明现象。 2)受让方装运车辆应清洁卫生,不得有装载过有毒有害或其他对货物造成污染的物品,在转让方厂区内必须保证不超载、不超速、不超高,遵守文明行车的规定。 3)受让方装运车辆不得沿途洒落废(杂)物,保证运输道路的干净整洁。 4)物资装载、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5)受让方要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安全通告和规章制度,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6)受让方须将施工人员名单提供给转让方并指定安全负责人。现场施工人员须经转让方安全教育,并签字确认,方可上岗施工。 7)施工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受让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转让方有关负责人员,保护好现场。事故处理由受让方负责。 8)受让方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非施工区域。如损坏转让方生产设施或财产,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9)受让方进入拆除现场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建立安全网络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损伤和车辆伤害等)。安全保证体系的实施方案应在进入拆除现场前交转让方存查。受让方应对拆除、运输、清理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10)受让方在标的物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转让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在转让方划定的范围进行拆除工作,并对拆除现场进行必要的封闭或隔离,不得破坏或侵占标的物以外的任何物件及设施;对影响环境和消防安全的润滑油(标的物附带)等,受让方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消防、保卫的各项措施;遵守治安保卫管理规定;杜绝发生环保、消防、安全、保卫等事件,如有发生,由受让方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受让方必须做好拆除回收现场附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协调工作,杜绝出现工作冲突及风险事件。如因拆除回收等作业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0.2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授权委托书》-4.docx 、 1.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2.特别事项约定.docx 、 3.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4.实地勘察证明 - 4.docx 、 废轴承(标段四).xlsx 、 对标的物无异议的具结书(新).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钱女士 | 电话 | 0571-* |
手机 |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王浸尧、邬宏波 | 电话 | 0571-*、0574-*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拱墅区延安路515号国信大厦10楼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持一批废旧物资-废轴承(标段四)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机械设备 | 名称 | 详见标的清单 |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详见标的清单 | ||
数量 | 1 | 成新率 | ||
主要功能用途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详见标的清单 | |||
瑕疵情况 | 详见标的清单 |
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的标的物为转让方机组关停后的库存备品备件。转让方不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可用性,各意向方在现场勘查时自行判断资产状态。 5、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本次转让的资产参见附件标的清单(仅供参考),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6、本次转让标 (略) (略) 镇海区镇宁东路235号,存放于浙江浙能 (略) 仓库内。 7、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8、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9、受让方需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同时签署《对标的物无异议的具结书》。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浙能 (略) | ||
注册地 | (略) 镇海区镇宁东路235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42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首先转为履约保证金,如有剩余则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项目竞买保证金应由意向方银行账户直接转账或汇款,本次交易的全部资金价款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代打、垫资。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4.受让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已认真考虑了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受让方必须根据转让方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保证合同生效后接到提货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完物资。 6.转让方在受让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且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进行标的资产交接。本次交易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附件清单仅供参考。受让方不得在成交后对标的物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完全拆除清运出转让方区域。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回收、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 8.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除、分类、拆解、搬运、运输、垃圾清理及安全文明环保施工措施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拆除及处置过程所需的各种许可办理、成本费用及风险。 9.受让方承诺及保证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所有物资,不造成环境危害及其他对社会公众的伤害。物资出厂门即视为物资已交付,若受让方在物资运输、处置、处理等全过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应保证转让方在物资处置过程中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否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0..受让方的装运车辆必须车况良好,采取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相关措施,适用于运输本合同规定的物资。受让方在厂区内行经线路均须遵守转让方的各项规定,装运车辆不得超越规定的行驶范围、行驶速度及限高等(最高限速为20公里/小时,车辆限高4.5米)。 11.受让方组织的标的物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应在国家法定工作日进行,每日拆除工作时间应与转让方工作时间一致并遵守政府相关规定。如超出上述约定,需办理相关手续。 12.受让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转让方资产造成损伤缺失的,由受让方对其进行修复至原样;如受让方拒不修复,则转让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修复,所产生的施工、材料、备件等一切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开支。 13.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物资,必须经转让方审核并开具的出门单,经指定的出口通道方可将物资运出厂区,出厂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工作日8:30-16:00之间。 14.设备设施的拆除、清理、运输过程中应保护好标的物以外的绿化、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线缆管道及标志标牌等;若损坏本次标的物以外的财产,应负责赔偿。 15.转让方在整个拆除过程中原则上不提供日常施工电源。为保证施工安全,受让方在拆除本区域内部供电线路及外部过境供电线路施工作业前需办理停电确认手续后方可进行拆除回收工作。 16.受让方组织实施的对标的物进行拆除、搬运、清理及场地平整等施工工程必须接受转让方进行的监督,并服从相关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17.安全文明保证: 1)物资处理现场禁止出现焚烧垃圾等不文明现象。 2)受让方装运车辆应清洁卫生,不得有装载过有毒有害或其他对货物造成污染的物品,在转让方厂区内必须保证不超载、不超速、不超高,遵守文明行车的规定。 3)受让方装运车辆不得沿途洒落废(杂)物,保证运输道路的干净整洁。 4)物资装载、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5)受让方要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安全通告和规章制度,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6)受让方须将施工人员名单提供给转让方并指定安全负责人。现场施工人员须经转让方安全教育,并签字确认,方可上岗施工。 7)施工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受让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转让方有关负责人员,保护好现场。事故处理由受让方负责。 8)受让方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非施工区域。如损坏转让方生产设施或财产,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9)受让方进入拆除现场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建立安全网络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损伤和车辆伤害等)。安全保证体系的实施方案应在进入拆除现场前交转让方存查。受让方应对拆除、运输、清理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10)受让方在标的物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转让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在转让方划定的范围进行拆除工作,并对拆除现场进行必要的封闭或隔离,不得破坏或侵占标的物以外的任何物件及设施;对影响环境和消防安全的润滑油(标的物附带)等,受让方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消防、保卫的各项措施;遵守治安保卫管理规定;杜绝发生环保、消防、安全、保卫等事件,如有发生,由受让方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受让方必须做好拆除回收现场附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协调工作,杜绝出现工作冲突及风险事件。如因拆除回收等作业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0.2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授权委托书》-4.docx 、 1.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2.特别事项约定.docx 、 3.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4.实地勘察证明 - 4.docx 、 废轴承(标段四).xlsx 、 对标的物无异议的具结书(新).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钱女士 | 电话 | 0571-* |
手机 |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王浸尧、邬宏波 | 电话 | 0571-*、0574-*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拱墅区延安路515号国信大厦10楼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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