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州北路91号B座3幢13-14层1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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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州北路91号B座3幢13-14层1305号

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91号(B座)3幢13-14层1305号

挂牌日期:2023-10-11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91号(B座)3幢13-14层1305号
资产类别房产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略)
挂牌价格162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2023-10-11
交易方式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时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48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均须出自意向受让方的自有账户,不得采取他人代付、垫付、或以债务重组等方式交纳。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房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房产。如因不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我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2)同意成为受让方后,获得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3)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4)标的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及标的房产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5)同意成功受让后,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房产过户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房产过户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6)我方对标的资产及相关环境进行了考察,并予以确认,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7)同意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 6、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91号(B座)3幢13-14层1305号

挂牌日期:2023-10-11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91号(B座)3幢13-14层1305号
资产类别房产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略)
挂牌价格162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2023-10-11
交易方式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时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48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均须出自意向受让方的自有账户,不得采取他人代付、垫付、或以债务重组等方式交纳。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房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房产。如因不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我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2)同意成为受让方后,获得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3)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4)标的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及标的房产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5)同意成功受让后,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房产过户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房产过户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6)我方对标的资产及相关环境进行了考察,并予以确认,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7)同意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 6、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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