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中凯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万元债权
铜陵中凯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万元债权
挂牌日期:2023-10-12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铜陵中凯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317.068002万元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1,218.4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10-1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1218.*万元。其中股权部分转让底价为901.33337万元,债权部分转让底价为317.*万元。若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溢价。 2.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 (略) 涉及一起诉讼案件。原告为中航-长江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为北京中航 (略) 铜陵分公司、 (略) 。涉诉案件的案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略) 铜 (略) 审理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要求出具检定报告;目前报告尚未出具,待出具后确定第二次开庭时间。原告诉讼请求:①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小区共用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等损失约400万元。②判令被告北京中航 (略) 铜陵分公司向原告移交整个小区档案及地下管网改造后图纸资料。③判令被告北京中航 (略) 铜陵分公司向原告移交公共收益等收入款项合计*.14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提醒意向受让方特别关注。 5.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含保证金),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同时受让方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略) 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 3、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期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期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我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我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时我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就剩余转让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足额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略) 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剩余转让款项及利息; (2)本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我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若我方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由我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知悉并认可《 (略) 职工安置方案》(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在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履行相关义务; (4)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本项目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挂牌日期:2023-10-12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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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铜陵中凯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317.068002万元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1,218.4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10-1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1218.*万元。其中股权部分转让底价为901.33337万元,债权部分转让底价为317.*万元。若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溢价。 2.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 (略) 涉及一起诉讼案件。原告为中航-长江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为北京中航 (略) 铜陵分公司、 (略) 。涉诉案件的案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略) 铜 (略) 审理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要求出具检定报告;目前报告尚未出具,待出具后确定第二次开庭时间。原告诉讼请求:①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小区共用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等损失约400万元。②判令被告北京中航 (略) 铜陵分公司向原告移交整个小区档案及地下管网改造后图纸资料。③判令被告北京中航 (略) 铜陵分公司向原告移交公共收益等收入款项合计*.14元。④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提醒意向受让方特别关注。 5.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含保证金),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同时受让方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略) 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 3、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期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期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我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我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时我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就剩余转让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足额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略) 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剩余转让款项及利息; (2)本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我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若我方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由我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知悉并认可《 (略) 职工安置方案》(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在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履行相关义务; (4)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本项目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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