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鲁己内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7.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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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鲁己内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7.5%股权

山东吉鲁己内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7.5%股权

挂牌日期:2023-10-13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山东吉鲁己内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7.5%股权
转让方名称中科应化(长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转让比例7.5
挂牌价格225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3-10-13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收注册资本为2093.*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为225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225万元,其他股东出资情况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30万元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2)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及交易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 (1)我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方同意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含已交纳的保证金),并由我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首付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由我方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12个月内付清,同时我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略) 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山东吉鲁己内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7.5%股权

挂牌日期:2023-10-13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山东吉鲁己内酯特种材料有限公司7.5%股权
转让方名称中科应化(长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转让比例7.5
挂牌价格225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3-10-13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收注册资本为2093.*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为225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225万元,其他股东出资情况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30万元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2)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及交易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 (1)我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方同意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含已交纳的保证金),并由我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首付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由我方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12个月内付清,同时我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略) 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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