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威油66”油船-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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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威油66”油船-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GR2023GD*-2
项目名称 “帝威油66”油船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珠海港帝威油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229.02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3-10-16
交易方式 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

1.标的资产挂牌价不包含标的资产的包装、拆解、运输等费用,如产生上述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挂牌价含增值税,税率为13%。

2.转让标的以转让方实际交付情况为准。

3.船舶 (略) (略) 管辖的洪湾港船舶保管场(位置: (略) 洪湾港西边海面靠近堤围(洪湾水闸对开100米以外)1.2万平方米水域),转让方按照现时现状现地出售标的资产。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公示期间组织船舶检验,意向受让方承担检验相关费用,转让方仅负责配合工作;意向受让方放弃验船的,视同完全接受船舶当前状态。意向受让方一旦支付保证金参加竞买,即视为已完全了解标的资产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标的资产质量等瑕疵提出异议。看现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联系人:邱丽芸*。

4.本次转让转让后的装卸费、运输费、异地安装费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在受领交易标的拖离停泊码头水域的现场,自觉接受转让方的指引和监督,受领拖运交易标的过程不损害转让方或第三方财产和人身安全,否则,受让方保证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受让方在受领交易标的拖离停泊码头水域作业时,因不当操作或其他因素致使转让方的码头和其他船舶、设施及人员的一切碰损和伤害,受让方承担所有责任,并保证负责恢复原状。
6.受让方负责办理船舶转移登记,转让方仅负责配合工作,办理船舶转移登记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含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用)以及船舶交接后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否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转让方有权对标的另作处置。

8.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后,须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等有关约定交纳剩余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否则视为违约,已经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转让方有权对标的机器设备另作处置。
9.受让方须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与转让方办理交接。
10.自转让标的交接之日起,受让资产的保管、损坏、灭失等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1.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
12.其他详见《珠海港帝威油 (略) 拟资产转让而涉及“帝威油 66”油船的资产评估报告》(广正资报字[2023]第029Z号)。评估价为含税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项目编号 GR2023GD*-2
项目名称 “帝威油66”油船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珠海港帝威油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229.02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3-10-16
交易方式 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

1.标的资产挂牌价不包含标的资产的包装、拆解、运输等费用,如产生上述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挂牌价含增值税,税率为13%。

2.转让标的以转让方实际交付情况为准。

3.船舶 (略) (略) 管辖的洪湾港船舶保管场(位置: (略) 洪湾港西边海面靠近堤围(洪湾水闸对开100米以外)1.2万平方米水域),转让方按照现时现状现地出售标的资产。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公示期间组织船舶检验,意向受让方承担检验相关费用,转让方仅负责配合工作;意向受让方放弃验船的,视同完全接受船舶当前状态。意向受让方一旦支付保证金参加竞买,即视为已完全了解标的资产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标的资产质量等瑕疵提出异议。看现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联系人:邱丽芸*。

4.本次转让转让后的装卸费、运输费、异地安装费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在受领交易标的拖离停泊码头水域的现场,自觉接受转让方的指引和监督,受领拖运交易标的过程不损害转让方或第三方财产和人身安全,否则,受让方保证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受让方在受领交易标的拖离停泊码头水域作业时,因不当操作或其他因素致使转让方的码头和其他船舶、设施及人员的一切碰损和伤害,受让方承担所有责任,并保证负责恢复原状。
6.受让方负责办理船舶转移登记,转让方仅负责配合工作,办理船舶转移登记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含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用)以及船舶交接后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否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转让方有权对标的另作处置。

8.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后,须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等有关约定交纳剩余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否则视为违约,已经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转让方有权对标的机器设备另作处置。
9.受让方须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与转让方办理交接。
10.自转让标的交接之日起,受让资产的保管、损坏、灭失等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1.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
12.其他详见《珠海港帝威油 (略) 拟资产转让而涉及“帝威油 66”油船的资产评估报告》(广正资报字[2023]第029Z号)。评估价为含税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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