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温高铁磐安站场综合开发三号地块边坡地质灾害隐患一期治理工程剩余渣石
杭温高铁磐安站场综合开发三号地块边坡地质灾害隐患一期治理工程剩余渣石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杭温高铁磐安站场综合开发三号地块边坡地质灾害隐患一期治理工程剩余渣石 | ||
资产来源 | 其他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 | 标的为杭温高铁磐安站场综合开发三号地块边坡地质灾害隐患一期治理工程剩余渣石,预估重量约为*.5吨,以上重量均为预估重量,以最终经双方过磅称重确认重量为准。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的情况说明:标的为杭温高铁磐安站场综合开发三号地块边坡地质灾害隐患一期治理工程剩余渣石,以上重量均为预估重量,以最终经双方过磅称重确认重量为准;本次转让标的报价为渣石综合单价,单位为元/吨。竞买人要充分考虑渣石的数量、材质、比例、运输条件等因素以及因竞买产生的一切可能涉及的风险及责任。 2.工期要求:受让方必须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标的交付后的装卸、 运输等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月内清运完成(实际施工工期按杭温高铁磐安站场综合开发三号地块边坡地质灾害隐患一期治理工程施工进度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如由于受让方原因未能及时清运,造成渣石积压,无法施工或造成工期逾期的,第一次罚款2万元,第二次罚款4万元,第三次及以上的每次罚款6万元。工期逾期的,每天再罚款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已付价款及履约保证金。 3.运输管理要求:受让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警、交通运输和环保部门各项规范要求,车辆必须采取密闭、覆盖,出入工地必须清洗,在相关部门做好备案,严禁违法改装、严禁超载超限。受让方提货运输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如在提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其他要求: ①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按转让方的要求在指定地点完成过磅,过磅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②转让标的过磅地点、方式由转让方指定或确认,由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办理过磅称重手续,确定标的物重量,计算成交价款,并由受让方签署过磅确认单。 ③地磅秤安装好后,受让方需出具第三方(第三方需具备计量校准相关资质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在磐安县交通 (略) 备案后方可运输。第三方标定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④受让方在项目区块间车辆运输道路需与杭温高铁磐安站场综合开发三号地块边坡地质灾害隐患一期治理工程项目部及相关村协商沟通。 ⑤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要做好运输道路的维护和除尘工作,对道路造成损坏的,自行负责修缮,并自行负责解决运输过程产生的各类纠纷。 ⑥运输渣石车辆必须向磐安县渣土办(磐安县交通运输局201办公室)报备,并安装车辆GPS定位系统;本次剩余渣石处置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受让方负责。 ⑦受让方若未能履行以上条款,转让方发出整改通知而受让方未按通知书要求整改,第一次未按要求整改处违约金2万元,在第一次处违约金后仍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处违约金4万元,第三次在前两次处理后仍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则解除合同、没收全部价款及履约保证金。 5.本次标的交易价款具体票据以磐安县财政局开具为准。 6.挂牌期间意向方自行组织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踏勘所产生的费用及安全事宜由意向人自行负责。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张女士*。 7.标的物图片仅作参考,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转让方、交易所对标的物状态及品质不作担保,也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9.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出让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竞买人须于竞买前慎重考虑以何为主体参与报名,一旦报名成功即不得变更,本次标的转让须遵循“谁报名、谁竞价、谁签约、谁受让”原则)。 10.竞买人报名可自行下载或向联系人索取报名材料,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0579-*,地址:磐安县安文街道文溪南路88号211室。 |
转让方名称 | 磐安县交通 (略) | ||
注册地 | (略) 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106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40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单价 | |
转让单价(万元) | 0.00144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计量单位 | 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50万元(人民币**万元整)保证金至指定账户(账户名称:金 (略) ,开户银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户号码:*9644),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标的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其履行后续渣石出让合同条款的担保,若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履约良好无违约行为的,该保证金在受让方完成清运工作经转让方确认后由转让方不计息退回。 3.标的成交价款按照成交单价(元/吨)×预估重量(*.5吨)进行预付,最终成交金额=成交单价(元/吨)×实际过磅运输重量(吨);若最终运输重量不足预估重量(*.5吨)时,在受让方完成运输工作并经转让方确认后进行退付(不计息);若数量达到*.5吨时,受让方应立即停止外运。 4.受让方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账户名称: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磐安支行,账户号码:*3727或账户名称:砂石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磐安支行,账户号码:**)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5.受让方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账户名称:金 (略) ,开户银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户号码:*9644)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 6.受让方必须在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杭温高铁磐安站场综合开发三号地块边坡地质灾害隐患一期治理工程剩余渣石出让合同》。 7.转让标的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自行承担资产评估基准 (略) 场价格变动或渣石质量等问题而带来的风险。 8.受让方应自接到转让方交割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接标的资产后,方可对渣石进行处置。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视为标的资产移交完毕),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未经双方确认而运出的渣石,按双倍成交价计算价款,并处每次违约金2万元,并移交县砂石办立案处理。 | ||
联系人姓名 | 张女士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3.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法人授权委托书.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出让合同(样稿).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陈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八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张琦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杭温高铁磐安站场综合开发三号地块边坡地质灾害隐患一期治理工程剩余渣石 | ||
资产来源 | 其他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 | 标的为杭温高铁磐安站场综合开发三号地块边坡地质灾害隐患一期治理工程剩余渣石,预估重量约为*.5吨,以上重量均为预估重量,以最终经双方过磅称重确认重量为准。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的情况说明:标的为杭温高铁磐安站场综合开发三号地块边坡地质灾害隐患一期治理工程剩余渣石,以上重量均为预估重量,以最终经双方过磅称重确认重量为准;本次转让标的报价为渣石综合单价,单位为元/吨。竞买人要充分考虑渣石的数量、材质、比例、运输条件等因素以及因竞买产生的一切可能涉及的风险及责任。 2.工期要求:受让方必须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标的交付后的装卸、 运输等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月内清运完成(实际施工工期按杭温高铁磐安站场综合开发三号地块边坡地质灾害隐患一期治理工程施工进度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如由于受让方原因未能及时清运,造成渣石积压,无法施工或造成工期逾期的,第一次罚款2万元,第二次罚款4万元,第三次及以上的每次罚款6万元。工期逾期的,每天再罚款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已付价款及履约保证金。 3.运输管理要求:受让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警、交通运输和环保部门各项规范要求,车辆必须采取密闭、覆盖,出入工地必须清洗,在相关部门做好备案,严禁违法改装、严禁超载超限。受让方提货运输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如在提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其他要求: ①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按转让方的要求在指定地点完成过磅,过磅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②转让标的过磅地点、方式由转让方指定或确认,由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办理过磅称重手续,确定标的物重量,计算成交价款,并由受让方签署过磅确认单。 ③地磅秤安装好后,受让方需出具第三方(第三方需具备计量校准相关资质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在磐安县交通 (略) 备案后方可运输。第三方标定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④受让方在项目区块间车辆运输道路需与杭温高铁磐安站场综合开发三号地块边坡地质灾害隐患一期治理工程项目部及相关村协商沟通。 ⑤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要做好运输道路的维护和除尘工作,对道路造成损坏的,自行负责修缮,并自行负责解决运输过程产生的各类纠纷。 ⑥运输渣石车辆必须向磐安县渣土办(磐安县交通运输局201办公室)报备,并安装车辆GPS定位系统;本次剩余渣石处置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受让方负责。 ⑦受让方若未能履行以上条款,转让方发出整改通知而受让方未按通知书要求整改,第一次未按要求整改处违约金2万元,在第一次处违约金后仍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处违约金4万元,第三次在前两次处理后仍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则解除合同、没收全部价款及履约保证金。 5.本次标的交易价款具体票据以磐安县财政局开具为准。 6.挂牌期间意向方自行组织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踏勘所产生的费用及安全事宜由意向人自行负责。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张女士*。 7.标的物图片仅作参考,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转让方、交易所对标的物状态及品质不作担保,也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9.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出让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竞买人须于竞买前慎重考虑以何为主体参与报名,一旦报名成功即不得变更,本次标的转让须遵循“谁报名、谁竞价、谁签约、谁受让”原则)。 10.竞买人报名可自行下载或向联系人索取报名材料,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0579-*,地址:磐安县安文街道文溪南路88号211室。 |
转让方名称 | 磐安县交通 (略) | ||
注册地 | (略) 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106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40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单价 | |
转让单价(万元) | 0.00144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计量单位 | 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50万元(人民币**万元整)保证金至指定账户(账户名称:金 (略) ,开户银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户号码:*9644),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标的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其履行后续渣石出让合同条款的担保,若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履约良好无违约行为的,该保证金在受让方完成清运工作经转让方确认后由转让方不计息退回。 3.标的成交价款按照成交单价(元/吨)×预估重量(*.5吨)进行预付,最终成交金额=成交单价(元/吨)×实际过磅运输重量(吨);若最终运输重量不足预估重量(*.5吨)时,在受让方完成运输工作并经转让方确认后进行退付(不计息);若数量达到*.5吨时,受让方应立即停止外运。 4.受让方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账户名称: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磐安支行,账户号码:*3727或账户名称:砂石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磐安支行,账户号码:**)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5.受让方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账户名称:金 (略) ,开户银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户号码:*9644)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 6.受让方必须在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杭温高铁磐安站场综合开发三号地块边坡地质灾害隐患一期治理工程剩余渣石出让合同》。 7.转让标的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自行承担资产评估基准 (略) 场价格变动或渣石质量等问题而带来的风险。 8.受让方应自接到转让方交割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接标的资产后,方可对渣石进行处置。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视为标的资产移交完毕),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未经双方确认而运出的渣石,按双倍成交价计算价款,并处每次违约金2万元,并移交县砂石办立案处理。 | ||
联系人姓名 | 张女士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3.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法人授权委托书.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出让合同(样稿).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陈女士 | 电话 | 057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八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张琦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