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10月20日租赁权拍卖会
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10月20日租赁权拍卖会
竞租人条件:
①竞买企业或法人须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与重大失信记录,在参加本次拍卖活动前5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具有信誉佳、资金支付能力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报名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为准;
②竞买企业须具有同类型项目5000平米以上租赁运营经验,并具有房产租赁经营相关资格。
③本次拍租不允许联合体参拍。
房屋租赁权一批
拍卖公告
交易登记号:2023NBHSWCQ072
受委托,本公司将于2023年10月20日10时(延时除外)在中拍平台(http://**)公开拍卖一批房屋租赁权,详见《租赁房屋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海曙区丽象佳苑42套住宅及翠柏路29,33号、三市路7号商业房租期5年,租金每3年上浮5%,整体出租。起拍价:151 万元,保证金:20万元。
注:(1)竞租人须同时具备条件,详见拍卖须知;(2)本次拍租不允许联合体参拍。
二、标的展示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自行至标的物所在地看样。
三、竞买登记:
1、意向竞租人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上述原件及复印件于2023年10月19 (略) 审核,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在中拍平台上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后,进行网上报名。
2、竞租人必须于2023年10月19日16时前,由竞租人银行账户直接转账或汇款拍卖保证金(户名: (略) ,开户行:中 (略) 分行,账号:*)。
3、若因任何一项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拍卖人有权不通过资格审核,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未尽事宜详见拍卖会专场资料。
四、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五、联系电话:0574-*
联系地址: (略) 海曙区汇贤路388号商会大厦B座1805室
(略)
网络拍卖竞买须知
为规范网络拍卖竞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竞买须知,参加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须 (略) 《网络拍卖竞买须知》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规则》。
一、拍卖标的:
位于海曙区丽象佳苑42套住宅及翠柏路29,33号、三市路7号商业房租期5年,租金每3年上浮5%,整体出租。起拍价:151万元,保证金:20万元。详见附件1《租赁房屋清单》
二、拍卖方式及拍卖程序:
1、本次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通过中拍平台(http://**)采用网络增价拍卖方式进行自由竞价,标的物设有保留价。加价幅度为5000元或5000元的整数倍。
2、在网络拍卖开始后,在自由竞价时间(5分钟)内,竞买人应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按钮出价,也可以自行录入价格,自行加价额必须大于最小加价幅度,否则出价无效,系统不予记录。竞买人的网络竞价以电脑显示的先后顺序确定。自由竞价结束,限时竞价时间(2分钟)启动,应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若有应价,电子应价系统自动继续延续2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为承租人,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承租人竞买行为有效性的法律依据。(注:拍卖师有权调整自由竞价时间及限时竞价时间的长度)。
3、竞买本次拍卖标的,若标的物只有一人报名参拍,只要该竞买人在保留价及以上价格出价,即可成交。
三、竞买登记:
1、竞租人条件:
①竞买企业或法人须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与重大失信记录,在参加本次拍卖活动前5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具有信誉佳、资金支付能力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报名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为准;
②竞买企业须具有同类型项目5000平米以上租赁运营经验,并具有房产租赁经营相关资格。
③本次拍租不允许联合体参拍。
2、意向竞租人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上述原件及复印件于2023年10月19 (略) 审核,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在中拍平台上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后,进行网上报名。
3、竞租人必须于2023年10月19日16时前,由竞租人银行账户直接转账或汇款拍卖保证金(户名: (略) ,开户行:中 (略) 分行,账号:*)。
4、若因任何一项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拍卖人有权不通过资格审核,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未尽事宜详见拍卖会专场资料。
5、若竞买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委托人和代 (略) 现场,凭委托文件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委托手续。
6、本公司声明不提供统一的竞价场所和竞价工具。
四、标的展示:
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自行至标的物所在地看样,标的的实际情况以竞买人的实地察看为准。
五、拍卖时间和拍卖网址:
1、拍卖时间:2023年10月20日10时(延时除外)
2、拍卖平台:中拍平台(网址:http://**)
六、特别声明:
1、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认可此网络拍卖方式,一旦进入中拍平台网络竞价大厅,我公司将视为竞买人已接受本《竞买须知》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2、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是已经获取网络竞价竞买资格的确认。竞买资格的获取包括:①已进行网络竞价竞买登记;②已交纳网络竞价竞买保证金。
3、参与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此账号(用户名)仅供竞买人本人使用,不得将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凡使用以竞买人的账号(用户名)和密码登*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进行的所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竞买人应对竞拍号码及密码的安全负责,并对使用竞拍号码和密码进行的所有竞价活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买人承诺: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网络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网络竞买人承担,网络竞买人放弃因此类情形发生而要求拍卖人及平台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
5、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以下原因导致网络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因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紧急要求停止报价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的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拍卖人与承租人互不追究责任。
6、中拍平台软件使用费的支付:根据中拍平台 (略) 于2021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收取软件使用费及签署新版《中拍平台使用协议》的公告”,中拍平台定于2021年6月1日起向拍卖标的买受人收取软件使用费,具体标准及执行规则详见《平台收费规则》。软件使用费由买受人在自己的拍卖后台点击支付,若买受人未支付该笔软件服务费的,拍卖人不予办理拍卖成交相关手续。
七、标的物瑕疵说明:
1、标的物按所展示的现状进行租赁权整体拍卖。竞买人应对标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充分、全面的了解、调查,并全面了解和掌握与房屋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房屋有关的物业管理事项、实际租户的一切诉求、纠纷、矛盾,是否已腾房、房屋使用现状等),一旦参加网络拍卖会即表明已认可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本次拍卖的租赁房产须遵 (略) 、区有关房屋使用规定。位 (略) 路7号商业房不得经营鞋类物品。
3、标的丽象佳苑42套住宅装修期6个月免收租金,标的翠柏路29,33号、三市路7号商业房装修期3个月免收租金。装修前,承租人须提供装修方案报备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后实施装修;装修时,不得改变室内原有结构、新增卫生间,如因违规装修、施工被相关部门查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4、拍卖成交后,标的物若有占用现象,腾房清空工作由委托人负责。
5、本次租赁权拍卖期限为5年,整体出租,租金采用先付后用的原则,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押金为三个月房租。
6、如遇不可抗力、国家拆迁或国家的政策、法律调整等原因,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承租人应在委托人通知期限1个月内,腾空房屋并按本合同约定交还委托人,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述事宜产生的租赁房屋相关补偿或赔偿(除装修部分外)均归委托人所有,与承租人无涉,且承租人无权就该房屋内的装修、设施、搬迁等向委托人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
7、租赁期间,除租金外的所有费用支付,委托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8、承租人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决策及认可,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各项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备案证、公安、消防、环卫、卫生、安监、文化、工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取得、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人承诺独立承担,委托人及拍卖人不对承租人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9、拍卖成交之后,标的物的物业费、装修押金、垃圾清运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0、其中位于翠柏路29, (略) 路7号房屋处于租赁状态,交房日期以委托人通知为准,另原承租人已投入大量的电力改造、漏水维修等费用,承租人应充分考虑该情况自行与原承租人解决交接事宜。
八、标的的履约保证金、拍卖成交款、拍卖佣金支付方式:
1、拍卖成交后,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委托人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向承租人开具收款凭证。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汇款账户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2、拍卖成交后,首期租金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详见《房屋租赁合同》),以后每期租金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付清。《房屋租赁合同》具体签订时间由委托人另行通知,委托人提供租金发票。
3、拍卖成交后,承租人须于2023年10月23日16时前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人以首年租金为拍卖成交价,按拍卖成交价的5%收取拍卖佣金(户名: (略) ,开户行:中 (略) 分行,账号:*)。
九、拍卖保证金:
1、拍卖成交后,承租人的保证金不抵作拍卖成交款,待承租人按规定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余额不计息退还。
2、未成交者应妥善保管好保证金收据,于拍卖会结束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十、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订:
承租人须于2023年10月2 (略) ( (略) 海曙区汇贤路388号商会大厦B座1805室)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电子拍卖笔录》。
十一、标的移交规定:
1、房屋交付采用现状交付。鉴于承租人已全面接受房屋现状,委托人与承租人不再另行办理交付手续,承租人因房屋现状、相关争议、纠纷、矛盾、腾房等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2、本公司仅交付成交确认书。
十二、法律责任:
1、承租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标的,没收拍卖保证金,同时承租人应承担《拍卖法》第39条规定的相关责任。
⑴拍卖成交后,承租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⑵承租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经催讨依然无法付清的。
⑶承租人不按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参加网络拍卖的竞买人均已对竞买的标的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拍卖公司和委托方对瑕疵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3、因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的效力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尽量协商解决纠纷,如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 (略) 提起诉讼。 (略) 裁判败诉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诉讼而支付的聘请律师代理费。
十三、特别说明:
1、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方有权在拍卖前中止、暂停、撤回拍卖,若出现上述情况,将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息),拍卖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均可能有不确切之处,仅作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因此,竞买人应仔细察看拍卖标的及相关资料,慎重决定竞价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拍卖程序 (略) 负责。
4、本次拍卖的未尽事宜,拍卖公司始终保留解释权。
附件:《租赁房屋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略)
声明:
本人已经详细看过拍卖标的,并仔细阅读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一旦拍卖成功,愿意履行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同意的竞买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1、《租赁房屋清单》
2、《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附件1:
租赁房屋清单
序号 | 房屋地址 | 规划用途/实际用途 | 房屋建筑面积(㎡) | 拟出租面积(㎡) | 起拍价(万元) |
1 | 丽象佳苑4幢12号1806室 | 住宅 | 83.35 | 83.35 | |
2 | 丽象佳苑11幢34号901室 | 住宅 | 139.97 | 139.97 | |
3 | 丽象佳苑13幢40号303室 | 住宅 | 100.52 | 100.52 | |
4 | 丽象佳苑13幢40号1903室 | 住宅 | 100.52 | 100.52 | |
5 | 丽象佳苑17幢51号1002室 | 住宅 | 120.91 | 120.91 | |
6 | 丽象佳苑17幢52号1104室 | 住宅 | 120.91 | 120.91 | |
7 | 丽象佳苑1幢1号201室 | 住宅 | 83.36 | 83.36 | |
8 | 丽象佳苑1幢2号203室 | 住宅 | 83.36 | 83.36 | |
9 | 丽象佳苑1幢3号205室 | 住宅 | 83.36 | 83.36 | |
10 | 丽象佳苑2幢4号201室 | 住宅 | 75.1 | 75.1 | |
11 | 丽象佳苑2幢5号203室 | 住宅 | 75.1 | 75.1 | |
12 | 丽象佳苑2幢6号205室 | 住宅 | 75.1 | 75.1 | |
13 | 丽象佳苑3幢7号201室 | 住宅 | 75.09 | 75.09 | |
14 | 丽象佳苑3幢8号203室 | 住宅 | 75.09 | 75.09 | |
15 | 丽象佳苑4幢11号203室 | 住宅 | 83.35 | 83.35 | |
16 | 丽象佳苑4幢12号205室 | 住宅 | 83.35 | 83.35 | |
17 | 丽象佳苑5幢14号103室 | 住宅 | 75.1 | 75.1 | |
18 | 丽象佳苑5幢15号205室 | 住宅 | 75.1 | 75.1 | |
19 | 丽象佳苑7幢20号101室 | 住宅 | 83.36 | 83.36 | |
20 | 丽象佳苑7幢20号102室 | 住宅 | 83.36 | 83.36 | |
21 | 丽象佳苑7幢21号203室 | 住宅 | 83.36 | 83.36 | |
22 | 丽象佳苑8幢25号203室 | 住宅 | 75.09 | 75.09 | |
23 | 丽象佳苑10幢29号101室 | 住宅 | 99.91 | 99.91 | |
24 | 丽象佳苑12幢37号102室 | 住宅 | 100.89 | 100.89 | |
25 | 丽象佳苑12幢38号103室 | 住宅 | 100.89 | 100.89 | |
26 | 丽象佳苑12幢38号104室 | 住宅 | 100.89 | 100.89 | |
27 | 丽象佳苑13幢39号101室 | 住宅 | 100.52 | 100.52 | |
28 | 丽象佳苑13幢39号102室 | 住宅 | 100.52 | 100.52 | |
29 | 丽象佳苑13幢40号103室 | 住宅 | 100.52 | 100.52 | |
30 | 丽象佳苑13幢40号104室 | 住宅 | 100.52 | 100.52 | |
31 | 丽象佳苑14幢41号201室 | 住宅 | 75.21 | 75.21 | |
32 | 丽象佳苑14幢42号203室 | 住宅 | 75.21 | 75.21 | |
33 | 丽象佳苑14幢43号205室 | 住宅 | 75.21 | 75.21 | |
34 | 丽象佳苑16幢48号7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35 | 丽象佳苑16幢48号8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36 | 丽象佳苑16幢48号10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37 | 丽象佳苑16幢48号13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38 | 丽象佳苑16幢48号21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39 | 丽象佳苑16幢48号23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40 | 丽象佳苑16幢48号25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41 | 丽象佳苑16幢48号26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42 | 丽象佳苑11幢35号1904室 | 住宅 | 139.97 | 139.97 | |
合计 | 4069.19 | 4069.19 | |||
43 | 翠柏路29、33号 | 商业 | 472.47 | 472.47 | |
44 | 三市路7号 | 800.06 | 800.06 | ||
合计 | 1272.53 | 1272.53 | 151 | ||
备注 | 整体出租 |
(略)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出租方: (以下简称*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双方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方出租给*方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 ,具体地址和建筑面积如下:
(见附图)。
房屋现状: 。
双方确认,若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不影响租金总额或物业管理费总额。
本协议项下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本协议项下按面积计算的相关费用,一律按本条约定的建筑面积结算。
1-2 *方已详细察看该房屋现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对该房屋做了必要、充分、全面的了解,认为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齐备,且处于适租状态,符合*方使用要求。
1-3*方签署本合同前已完成独立的尽职调查,并全面了解和掌握与房屋有关的全部事项,愿意承租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和损失(如有)。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限用于 ,并遵 (略) 、区有关房屋使用规定。
2-2未经*方事先书面同意,*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租赁用途。
第三条 交付条件及交付日期
3-1房屋交付采用现状交付。鉴于*方已全面接受房屋现状,双方不再另行办理交付手续,本协议签署日即为房屋交付日期,但双方可签署房屋现状的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终止时*方向*方返还房屋的验收依据(该等确认书的签署时间,不影响房屋交付事实)。
3-2*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清履约保证金的,则*方有权顺延交付日期。由此引起的房屋实际交付日期晚于本协议签署日的,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免租金、租金起算日等均不受影响,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概由*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租赁期限
4-1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2*方享有 天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括首尾两日)。免租期内,*方无需向*方缴纳租金,但仍应支付该房屋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免租期期满次日(即 年 月 日)为租金起算日。
第五条 租金及其支付
5-1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天,自第【】年起每【】年租金递增 %。本合同项下含税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租金 元,税额 元 以下为租金明细表:
租赁期间 | 含税租金 | 不含税租金 | 税额 |
XXXX.XX.XX-XXXX.XX.XX | (减免【】个月) | ||
XXXX.XX.XX-XXXX.XX.XX | |||
XXXX.XX.XX-XXXX.XX.XX | |||
XXXX.XX.XX-XXXX.XX.XX | |||
XXXX.XX.XX-XXXX.XX.XX |
5-2租金支付
租金先付后用,首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付清,以后租金以£【】年/£【】个季度/£【】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以后每期租金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付清。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及其支付
6-1*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不计息),为*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方向*方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
6-2*方在本合同项下如有任何应付未付款项,*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6-3本合同终止时,*方按本合同约定向*方返还房屋、办妥退房手续并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凭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向*方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方确认无误后,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方。
第七条 物业管理费及其支付
7-1本合同项下物业管理服务由 公司提供,所涉物业管理合同由£*方£ (略) 签署,若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方出面协调,但*方不得据此拒绝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租赁费用。
7-2物业管理费标准:£ 元/月£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7-3物业管理费的支付:
£物业管理费自该房屋交付日起算,先付后用,*方向£*方支付并开票£物业服务单位支付并开票£其他: ;首期物业管理费(自交付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计 元在本合同签订日起 天内付清;以后物业管理费以 月为一期,每期物业管理费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付清。
£物业管理费支付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 *方收款方式及其变更
8-1*方应将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支付至*方如下账户:
收款人:
账 号:
开户行:
未按上述方式和账户付款的,不构成*方履约,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方自行承担。
8-2*方变更收款方式或收款账户信息的,单方通知*方即可,*方无条件配合和执行。
8-3*方查实款项到帐后5个工作日内向*方出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款收据(*方自行至*方负责人处领取)。
第九条 其他费用
9-1*方使用/占用该房屋期间所涉的水、电、通讯、设备(如电梯、空调等)、网络、停车等费用概均由*方负责,其中 由*方自行向运营商或相关第三方支付, 支付给*方,*方收款后向*方开具相应收款收据。
第十条 *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合法出租权。
10-2*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履行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0-3*方有权(但无义务)对房屋使用状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方上述监督和检查权利不会增加*方的义务或责任。
10-4*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催讨租金等费用)而引起的一切合理损失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房屋腾退费用等),由*方承担。
第十一条 *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方应按约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补足履约保证金。
11-2关于房屋的装饰、装修和改造
*方因确有需要并征得*方同意后,*方在不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不影响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有权依法对部分房产进行装饰、装修和改造(如为文保等特殊用房装修改造的,装修方案、图纸、材料等须经文保或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获批要求执行),费用由*方自理。*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装饰装修、改造方案等包含但不限于报*方备案并经认可后方可开工,外立面装修应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并应与周边建筑景观协调。
*方装修完工后,应向*方提供消防验收证明及其他装修所必须的文件,因装修不合格或手续不齐全造成该房屋或*方损失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终止,*方自行装修部分可拆除的(拆除以不损害该房屋为条件)归*方所有,不可拆除的资产无偿归*方所有,*方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和改造的,*方有权要求*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1-3房屋的维护和修缮
该房屋交付日起至*方整体返还房屋之日期间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义务和费用均由*方承担,房屋或其附属设施、设备毁损或灭失的,由*方负责修复和赔偿。*方对房屋的历次维护/修缮,均应提前通知*方,*方有权派员监督或检查。*方应就历次维护/修缮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施工单位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等记录原件在合同终止返还房屋时一并移交*方。
*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但应提前通知*方(紧急情况除外),*方应予以配合。
因市政建设需要或政府其它原因而引起的,或因房屋维修、故障抢修而引起的房屋水、电、燃气、空调、电梯、通讯等供应的临时中断或*方对该房屋使用的不便利,*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1-4*方应依法、合理使用房屋
*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方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经营。*方对房屋的使用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之规定。*方承诺妥善管理该房屋,妥善处理与相邻物业使用人的良好关系,确保*方不因本合同、*方而遭受任何损失或负面影响,否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5保险及赔偿
(1)*方对其在该房屋内的装饰、装修或购置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 (略) 投保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设备损坏险等。
(2)若*方因财产损坏、灭失或遭受盗抢等原因遭受损失,而*方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方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与*方无涉。由此造成*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方应予以赔偿。
(3)若该房屋遭到自然灾害、火灾及其它不可抗力的毁损,*方对于*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因*方的原因发生财产、安全、火灾、人身等方面的事故、环保及投诉等由*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方全部损失。由于*方或*方雇员、代理人行为失职或疏忽而导致*方、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方应负完全的责任并赔偿*方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1-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关于承租方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2-1房屋租赁期间,*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屋,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方尚应按该房屋年租金标准的【】%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方全部损失(含律师费、公证费、房屋腾退费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的,*方应进一步补足:
(1)未经*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向他人转租、转借(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调换房屋使用权、以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房屋使用权等)的;
(2)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改造的;
(4)损坏房屋,在*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有违公序良俗或违法活动的;
(6)拖欠履约保证金超过7日的;
(7)拖欠房租或物业管理费超过30天的,或租赁期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迟延交付房租或物业管理费的;
(8)拖欠应由*方交纳的各项费用且造成*方损失的;
(9)*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
(1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经*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的。
12-2租赁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12-3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房屋的交还
13-1*方应在合同终止(包括租期届满、租期内提前解除或其他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以下简称“房屋交还期”),按如下约定向*方交还房屋:
(1)*方应自费将房屋内的所有物品搬离房屋,并按照原使用功能(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或*方届时认可的现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2)*方应向*方移交全部房屋的钥匙、结清租金以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以及交还房屋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若*方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办理工商、税务等登记的,*方应办妥上述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注销或变更手续;若相关公用事业服务供应以*方名义单独开立账户的,则*方已注销或将相关账户结转至*方或*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13-2*方未按13-1条款之约定交还房屋的,*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方承担。
13-3*方按13-1条款之约定交还房屋后,方可凭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向*方申请退还保证金。
13-4即便*方对该房屋所做出的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得到*方的同意,*方仍应按照13-1条款之约定交还该房屋,并无权就该房屋内的装修、设施向*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
13-5*方未按13-1条款约定交还房屋的,每逾期1天,*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日租金标准的3倍,向*方支付房屋占用费。逾期超过10天,*方除应支付房屋占用费外,*方对房屋以及房屋内所有设备设施和物品的全部权利于房屋交还日起的第11天即无偿转归*方,*方有权任意处置(*方的该等权利不得被解释为*方对房屋内的装饰装修或设备设施承担审慎保管的义务),而无需向*方提供任何补偿,*方亦有权采取任何措施阻止*方经营或者使用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中断房屋的水、电供应,禁止*方进出房屋等),并有权自行将房屋恢复至适当的状态,收回房屋并更换房屋门锁。
因*方行使前述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以及*方收回房屋前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占用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均由*方承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未按约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因*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的,由*方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14-2*方承诺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否则*方有权制止、要求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4-3租赁期间,*方未经*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方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方还应按该房屋年租金标准的【 】%向*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方全部损失(含律师费、公证费、房屋腾退费用、预期可得利润损失等),*方尚应予补足。
14-4*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的,*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方应在*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补足。
14-5*方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保证在租期内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如因*方破产、被清盘等原因导致本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要求*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方全部损失(含律师费、公证费、房屋腾退费用、预期可得利润损失等)的,*方应进一步补足。
第十五条 通知和送达
15-1*方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移动电话号码: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方保证上述联系方式均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方。该等信息变更在*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15-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方对*方的任何通知,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方者为准。
(1)公告,以宁波地区发行的报纸或*方网站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方最近所知的*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方最近所知的*方传真号码、*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5-3*方同意,除非*方收到*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15-1所列*方通 (略) 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方最近所知的*方通讯地址的,以*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法院有权通过15-1所列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方者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6-1凡本合同所涉*方同意、审核、备案、监督和检查等,仅出于*方内部管理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被理解为/视为*方对*方行为的许可或默认,不会增加*方的义务/责任、也不会消减*方的权利/权益。
16-2本合同订立后,如遇不可抗力、国家拆迁或国家的政策、法律调整等原因,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方应在*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并按本合同约定交还*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述事宜产生的租赁房屋相关补偿或赔偿除*方出资装修部分补偿外均归*方所有,与*方无涉,且*方无权就该房屋内的装修、设施、搬迁等向*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
16-3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或求偿权不应构成放弃该权利或求偿权,且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求偿权不应妨碍任何其他权利或求偿权的行使。
16-4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 (略) 区)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16-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秉持公平诚信原则,经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方(签章): *方(签章):
日 期: 日 期:
位于海曙区丽象佳苑42套住宅及翠柏路29,33号、三市路7号商业房租期5年,租金每3年上浮5%,整体出租。
状态 | 竞买号 | 价格 | 时间 |
---|---|---|---|
H9339 | ¥1,515,000 | 2023年10月20日 10:01:55 | |
U3649 | ¥1,510,000 | 2023年10月20日 10:01:10 |
竞租人条件:
①竞买企业或法人须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与重大失信记录,在参加本次拍卖活动前5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具有信誉佳、资金支付能力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报名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为准;
②竞买企业须具有同类型项目5000平米以上租赁运营经验,并具有房产租赁经营相关资格。
③本次拍租不允许联合体参拍。
房屋租赁权一批
拍卖公告
交易登记号:2023NBHSWCQ072
受委托,本公司将于2023年10月20日10时(延时除外)在中拍平台(http://**)公开拍卖一批房屋租赁权,详见《租赁房屋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海曙区丽象佳苑42套住宅及翠柏路29,33号、三市路7号商业房租期5年,租金每3年上浮5%,整体出租。起拍价:151 万元,保证金:20万元。
注:(1)竞租人须同时具备条件,详见拍卖须知;(2)本次拍租不允许联合体参拍。
二、标的展示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自行至标的物所在地看样。
三、竞买登记:
1、意向竞租人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上述原件及复印件于2023年10月19 (略) 审核,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在中拍平台上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后,进行网上报名。
2、竞租人必须于2023年10月19日16时前,由竞租人银行账户直接转账或汇款拍卖保证金(户名: (略) ,开户行:中 (略) 分行,账号:*)。
3、若因任何一项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拍卖人有权不通过资格审核,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未尽事宜详见拍卖会专场资料。
四、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五、联系电话:0574-*
联系地址: (略) 海曙区汇贤路388号商会大厦B座1805室
(略)
网络拍卖竞买须知
为规范网络拍卖竞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竞买须知,参加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须 (略) 《网络拍卖竞买须知》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规则》。
一、拍卖标的:
位于海曙区丽象佳苑42套住宅及翠柏路29,33号、三市路7号商业房租期5年,租金每3年上浮5%,整体出租。起拍价:151万元,保证金:20万元。详见附件1《租赁房屋清单》
二、拍卖方式及拍卖程序:
1、本次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通过中拍平台(http://**)采用网络增价拍卖方式进行自由竞价,标的物设有保留价。加价幅度为5000元或5000元的整数倍。
2、在网络拍卖开始后,在自由竞价时间(5分钟)内,竞买人应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按钮出价,也可以自行录入价格,自行加价额必须大于最小加价幅度,否则出价无效,系统不予记录。竞买人的网络竞价以电脑显示的先后顺序确定。自由竞价结束,限时竞价时间(2分钟)启动,应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若有应价,电子应价系统自动继续延续2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为承租人,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承租人竞买行为有效性的法律依据。(注:拍卖师有权调整自由竞价时间及限时竞价时间的长度)。
3、竞买本次拍卖标的,若标的物只有一人报名参拍,只要该竞买人在保留价及以上价格出价,即可成交。
三、竞买登记:
1、竞租人条件:
①竞买企业或法人须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与重大失信记录,在参加本次拍卖活动前5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具有信誉佳、资金支付能力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报名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为准;
②竞买企业须具有同类型项目5000平米以上租赁运营经验,并具有房产租赁经营相关资格。
③本次拍租不允许联合体参拍。
2、意向竞租人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上述原件及复印件于2023年10月19 (略) 审核,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在中拍平台上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后,进行网上报名。
3、竞租人必须于2023年10月19日16时前,由竞租人银行账户直接转账或汇款拍卖保证金(户名: (略) ,开户行:中 (略) 分行,账号:*)。
4、若因任何一项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拍卖人有权不通过资格审核,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未尽事宜详见拍卖会专场资料。
5、若竞买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委托人和代 (略) 现场,凭委托文件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委托手续。
6、本公司声明不提供统一的竞价场所和竞价工具。
四、标的展示:
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自行至标的物所在地看样,标的的实际情况以竞买人的实地察看为准。
五、拍卖时间和拍卖网址:
1、拍卖时间:2023年10月20日10时(延时除外)
2、拍卖平台:中拍平台(网址:http://**)
六、特别声明:
1、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认可此网络拍卖方式,一旦进入中拍平台网络竞价大厅,我公司将视为竞买人已接受本《竞买须知》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2、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是已经获取网络竞价竞买资格的确认。竞买资格的获取包括:①已进行网络竞价竞买登记;②已交纳网络竞价竞买保证金。
3、参与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此账号(用户名)仅供竞买人本人使用,不得将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凡使用以竞买人的账号(用户名)和密码登*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进行的所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竞买人应对竞拍号码及密码的安全负责,并对使用竞拍号码和密码进行的所有竞价活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买人承诺: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网络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网络竞买人承担,网络竞买人放弃因此类情形发生而要求拍卖人及平台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
5、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以下原因导致网络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因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紧急要求停止报价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的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拍卖人与承租人互不追究责任。
6、中拍平台软件使用费的支付:根据中拍平台 (略) 于2021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收取软件使用费及签署新版《中拍平台使用协议》的公告”,中拍平台定于2021年6月1日起向拍卖标的买受人收取软件使用费,具体标准及执行规则详见《平台收费规则》。软件使用费由买受人在自己的拍卖后台点击支付,若买受人未支付该笔软件服务费的,拍卖人不予办理拍卖成交相关手续。
七、标的物瑕疵说明:
1、标的物按所展示的现状进行租赁权整体拍卖。竞买人应对标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充分、全面的了解、调查,并全面了解和掌握与房屋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房屋有关的物业管理事项、实际租户的一切诉求、纠纷、矛盾,是否已腾房、房屋使用现状等),一旦参加网络拍卖会即表明已认可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本次拍卖的租赁房产须遵 (略) 、区有关房屋使用规定。位 (略) 路7号商业房不得经营鞋类物品。
3、标的丽象佳苑42套住宅装修期6个月免收租金,标的翠柏路29,33号、三市路7号商业房装修期3个月免收租金。装修前,承租人须提供装修方案报备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后实施装修;装修时,不得改变室内原有结构、新增卫生间,如因违规装修、施工被相关部门查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4、拍卖成交后,标的物若有占用现象,腾房清空工作由委托人负责。
5、本次租赁权拍卖期限为5年,整体出租,租金采用先付后用的原则,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押金为三个月房租。
6、如遇不可抗力、国家拆迁或国家的政策、法律调整等原因,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承租人应在委托人通知期限1个月内,腾空房屋并按本合同约定交还委托人,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述事宜产生的租赁房屋相关补偿或赔偿(除装修部分外)均归委托人所有,与承租人无涉,且承租人无权就该房屋内的装修、设施、搬迁等向委托人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
7、租赁期间,除租金外的所有费用支付,委托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8、承租人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决策及认可,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各项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备案证、公安、消防、环卫、卫生、安监、文化、工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取得、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人承诺独立承担,委托人及拍卖人不对承租人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9、拍卖成交之后,标的物的物业费、装修押金、垃圾清运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0、其中位于翠柏路29, (略) 路7号房屋处于租赁状态,交房日期以委托人通知为准,另原承租人已投入大量的电力改造、漏水维修等费用,承租人应充分考虑该情况自行与原承租人解决交接事宜。
八、标的的履约保证金、拍卖成交款、拍卖佣金支付方式:
1、拍卖成交后,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委托人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向承租人开具收款凭证。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汇款账户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2、拍卖成交后,首期租金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详见《房屋租赁合同》),以后每期租金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付清。《房屋租赁合同》具体签订时间由委托人另行通知,委托人提供租金发票。
3、拍卖成交后,承租人须于2023年10月23日16时前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人以首年租金为拍卖成交价,按拍卖成交价的5%收取拍卖佣金(户名: (略) ,开户行:中 (略) 分行,账号:*)。
九、拍卖保证金:
1、拍卖成交后,承租人的保证金不抵作拍卖成交款,待承租人按规定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余额不计息退还。
2、未成交者应妥善保管好保证金收据,于拍卖会结束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十、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订:
承租人须于2023年10月2 (略) ( (略) 海曙区汇贤路388号商会大厦B座1805室)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电子拍卖笔录》。
十一、标的移交规定:
1、房屋交付采用现状交付。鉴于承租人已全面接受房屋现状,委托人与承租人不再另行办理交付手续,承租人因房屋现状、相关争议、纠纷、矛盾、腾房等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2、本公司仅交付成交确认书。
十二、法律责任:
1、承租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标的,没收拍卖保证金,同时承租人应承担《拍卖法》第39条规定的相关责任。
⑴拍卖成交后,承租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⑵承租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经催讨依然无法付清的。
⑶承租人不按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参加网络拍卖的竞买人均已对竞买的标的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拍卖公司和委托方对瑕疵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3、因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的效力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尽量协商解决纠纷,如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 (略) 提起诉讼。 (略) 裁判败诉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诉讼而支付的聘请律师代理费。
十三、特别说明:
1、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方有权在拍卖前中止、暂停、撤回拍卖,若出现上述情况,将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息),拍卖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均可能有不确切之处,仅作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因此,竞买人应仔细察看拍卖标的及相关资料,慎重决定竞价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拍卖程序 (略) 负责。
4、本次拍卖的未尽事宜,拍卖公司始终保留解释权。
附件:《租赁房屋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略)
声明:
本人已经详细看过拍卖标的,并仔细阅读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一旦拍卖成功,愿意履行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同意的竞买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1、《租赁房屋清单》
2、《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附件1:
租赁房屋清单
序号 | 房屋地址 | 规划用途/实际用途 | 房屋建筑面积(㎡) | 拟出租面积(㎡) | 起拍价(万元) |
1 | 丽象佳苑4幢12号1806室 | 住宅 | 83.35 | 83.35 | |
2 | 丽象佳苑11幢34号901室 | 住宅 | 139.97 | 139.97 | |
3 | 丽象佳苑13幢40号303室 | 住宅 | 100.52 | 100.52 | |
4 | 丽象佳苑13幢40号1903室 | 住宅 | 100.52 | 100.52 | |
5 | 丽象佳苑17幢51号1002室 | 住宅 | 120.91 | 120.91 | |
6 | 丽象佳苑17幢52号1104室 | 住宅 | 120.91 | 120.91 | |
7 | 丽象佳苑1幢1号201室 | 住宅 | 83.36 | 83.36 | |
8 | 丽象佳苑1幢2号203室 | 住宅 | 83.36 | 83.36 | |
9 | 丽象佳苑1幢3号205室 | 住宅 | 83.36 | 83.36 | |
10 | 丽象佳苑2幢4号201室 | 住宅 | 75.1 | 75.1 | |
11 | 丽象佳苑2幢5号203室 | 住宅 | 75.1 | 75.1 | |
12 | 丽象佳苑2幢6号205室 | 住宅 | 75.1 | 75.1 | |
13 | 丽象佳苑3幢7号201室 | 住宅 | 75.09 | 75.09 | |
14 | 丽象佳苑3幢8号203室 | 住宅 | 75.09 | 75.09 | |
15 | 丽象佳苑4幢11号203室 | 住宅 | 83.35 | 83.35 | |
16 | 丽象佳苑4幢12号205室 | 住宅 | 83.35 | 83.35 | |
17 | 丽象佳苑5幢14号103室 | 住宅 | 75.1 | 75.1 | |
18 | 丽象佳苑5幢15号205室 | 住宅 | 75.1 | 75.1 | |
19 | 丽象佳苑7幢20号101室 | 住宅 | 83.36 | 83.36 | |
20 | 丽象佳苑7幢20号102室 | 住宅 | 83.36 | 83.36 | |
21 | 丽象佳苑7幢21号203室 | 住宅 | 83.36 | 83.36 | |
22 | 丽象佳苑8幢25号203室 | 住宅 | 75.09 | 75.09 | |
23 | 丽象佳苑10幢29号101室 | 住宅 | 99.91 | 99.91 | |
24 | 丽象佳苑12幢37号102室 | 住宅 | 100.89 | 100.89 | |
25 | 丽象佳苑12幢38号103室 | 住宅 | 100.89 | 100.89 | |
26 | 丽象佳苑12幢38号104室 | 住宅 | 100.89 | 100.89 | |
27 | 丽象佳苑13幢39号101室 | 住宅 | 100.52 | 100.52 | |
28 | 丽象佳苑13幢39号102室 | 住宅 | 100.52 | 100.52 | |
29 | 丽象佳苑13幢40号103室 | 住宅 | 100.52 | 100.52 | |
30 | 丽象佳苑13幢40号104室 | 住宅 | 100.52 | 100.52 | |
31 | 丽象佳苑14幢41号201室 | 住宅 | 75.21 | 75.21 | |
32 | 丽象佳苑14幢42号203室 | 住宅 | 75.21 | 75.21 | |
33 | 丽象佳苑14幢43号205室 | 住宅 | 75.21 | 75.21 | |
34 | 丽象佳苑16幢48号7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35 | 丽象佳苑16幢48号8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36 | 丽象佳苑16幢48号10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37 | 丽象佳苑16幢48号13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38 | 丽象佳苑16幢48号21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39 | 丽象佳苑16幢48号23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40 | 丽象佳苑16幢48号25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41 | 丽象佳苑16幢48号2602室 | 住宅 | 120.64 | 120.64 | |
42 | 丽象佳苑11幢35号1904室 | 住宅 | 139.97 | 139.97 | |
合计 | 4069.19 | 4069.19 | |||
43 | 翠柏路29、33号 | 商业 | 472.47 | 472.47 | |
44 | 三市路7号 | 800.06 | 800.06 | ||
合计 | 1272.53 | 1272.53 | 151 | ||
备注 | 整体出租 |
(略)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出租方: (以下简称*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双方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方出租给*方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 ,具体地址和建筑面积如下:
(见附图)。
房屋现状: 。
双方确认,若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不影响租金总额或物业管理费总额。
本协议项下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本协议项下按面积计算的相关费用,一律按本条约定的建筑面积结算。
1-2 *方已详细察看该房屋现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对该房屋做了必要、充分、全面的了解,认为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齐备,且处于适租状态,符合*方使用要求。
1-3*方签署本合同前已完成独立的尽职调查,并全面了解和掌握与房屋有关的全部事项,愿意承租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和损失(如有)。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限用于 ,并遵 (略) 、区有关房屋使用规定。
2-2未经*方事先书面同意,*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租赁用途。
第三条 交付条件及交付日期
3-1房屋交付采用现状交付。鉴于*方已全面接受房屋现状,双方不再另行办理交付手续,本协议签署日即为房屋交付日期,但双方可签署房屋现状的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终止时*方向*方返还房屋的验收依据(该等确认书的签署时间,不影响房屋交付事实)。
3-2*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清履约保证金的,则*方有权顺延交付日期。由此引起的房屋实际交付日期晚于本协议签署日的,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免租金、租金起算日等均不受影响,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概由*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租赁期限
4-1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2*方享有 天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括首尾两日)。免租期内,*方无需向*方缴纳租金,但仍应支付该房屋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免租期期满次日(即 年 月 日)为租金起算日。
第五条 租金及其支付
5-1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天,自第【】年起每【】年租金递增 %。本合同项下含税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租金 元,税额 元 以下为租金明细表:
租赁期间 | 含税租金 | 不含税租金 | 税额 |
XXXX.XX.XX-XXXX.XX.XX | (减免【】个月) | ||
XXXX.XX.XX-XXXX.XX.XX | |||
XXXX.XX.XX-XXXX.XX.XX | |||
XXXX.XX.XX-XXXX.XX.XX | |||
XXXX.XX.XX-XXXX.XX.XX |
5-2租金支付
租金先付后用,首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付清,以后租金以£【】年/£【】个季度/£【】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以后每期租金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付清。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及其支付
6-1*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不计息),为*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方向*方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
6-2*方在本合同项下如有任何应付未付款项,*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6-3本合同终止时,*方按本合同约定向*方返还房屋、办妥退房手续并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凭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向*方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方确认无误后,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方。
第七条 物业管理费及其支付
7-1本合同项下物业管理服务由 公司提供,所涉物业管理合同由£*方£ (略) 签署,若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方出面协调,但*方不得据此拒绝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租赁费用。
7-2物业管理费标准:£ 元/月£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7-3物业管理费的支付:
£物业管理费自该房屋交付日起算,先付后用,*方向£*方支付并开票£物业服务单位支付并开票£其他: ;首期物业管理费(自交付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计 元在本合同签订日起 天内付清;以后物业管理费以 月为一期,每期物业管理费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付清。
£物业管理费支付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 *方收款方式及其变更
8-1*方应将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支付至*方如下账户:
收款人:
账 号:
开户行:
未按上述方式和账户付款的,不构成*方履约,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方自行承担。
8-2*方变更收款方式或收款账户信息的,单方通知*方即可,*方无条件配合和执行。
8-3*方查实款项到帐后5个工作日内向*方出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款收据(*方自行至*方负责人处领取)。
第九条 其他费用
9-1*方使用/占用该房屋期间所涉的水、电、通讯、设备(如电梯、空调等)、网络、停车等费用概均由*方负责,其中 由*方自行向运营商或相关第三方支付, 支付给*方,*方收款后向*方开具相应收款收据。
第十条 *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合法出租权。
10-2*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履行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0-3*方有权(但无义务)对房屋使用状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方上述监督和检查权利不会增加*方的义务或责任。
10-4*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催讨租金等费用)而引起的一切合理损失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房屋腾退费用等),由*方承担。
第十一条 *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方应按约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补足履约保证金。
11-2关于房屋的装饰、装修和改造
*方因确有需要并征得*方同意后,*方在不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不影响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有权依法对部分房产进行装饰、装修和改造(如为文保等特殊用房装修改造的,装修方案、图纸、材料等须经文保或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获批要求执行),费用由*方自理。*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装饰装修、改造方案等包含但不限于报*方备案并经认可后方可开工,外立面装修应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并应与周边建筑景观协调。
*方装修完工后,应向*方提供消防验收证明及其他装修所必须的文件,因装修不合格或手续不齐全造成该房屋或*方损失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终止,*方自行装修部分可拆除的(拆除以不损害该房屋为条件)归*方所有,不可拆除的资产无偿归*方所有,*方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和改造的,*方有权要求*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1-3房屋的维护和修缮
该房屋交付日起至*方整体返还房屋之日期间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义务和费用均由*方承担,房屋或其附属设施、设备毁损或灭失的,由*方负责修复和赔偿。*方对房屋的历次维护/修缮,均应提前通知*方,*方有权派员监督或检查。*方应就历次维护/修缮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施工单位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等记录原件在合同终止返还房屋时一并移交*方。
*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但应提前通知*方(紧急情况除外),*方应予以配合。
因市政建设需要或政府其它原因而引起的,或因房屋维修、故障抢修而引起的房屋水、电、燃气、空调、电梯、通讯等供应的临时中断或*方对该房屋使用的不便利,*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1-4*方应依法、合理使用房屋
*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方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经营。*方对房屋的使用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之规定。*方承诺妥善管理该房屋,妥善处理与相邻物业使用人的良好关系,确保*方不因本合同、*方而遭受任何损失或负面影响,否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5保险及赔偿
(1)*方对其在该房屋内的装饰、装修或购置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 (略) 投保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设备损坏险等。
(2)若*方因财产损坏、灭失或遭受盗抢等原因遭受损失,而*方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方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与*方无涉。由此造成*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方应予以赔偿。
(3)若该房屋遭到自然灾害、火灾及其它不可抗力的毁损,*方对于*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因*方的原因发生财产、安全、火灾、人身等方面的事故、环保及投诉等由*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方全部损失。由于*方或*方雇员、代理人行为失职或疏忽而导致*方、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方应负完全的责任并赔偿*方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1-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关于承租方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2-1房屋租赁期间,*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屋,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方尚应按该房屋年租金标准的【】%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方全部损失(含律师费、公证费、房屋腾退费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的,*方应进一步补足:
(1)未经*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向他人转租、转借(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调换房屋使用权、以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房屋使用权等)的;
(2)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改造的;
(4)损坏房屋,在*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有违公序良俗或违法活动的;
(6)拖欠履约保证金超过7日的;
(7)拖欠房租或物业管理费超过30天的,或租赁期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迟延交付房租或物业管理费的;
(8)拖欠应由*方交纳的各项费用且造成*方损失的;
(9)*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
(1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经*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的。
12-2租赁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12-3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房屋的交还
13-1*方应在合同终止(包括租期届满、租期内提前解除或其他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以下简称“房屋交还期”),按如下约定向*方交还房屋:
(1)*方应自费将房屋内的所有物品搬离房屋,并按照原使用功能(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或*方届时认可的现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2)*方应向*方移交全部房屋的钥匙、结清租金以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以及交还房屋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若*方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办理工商、税务等登记的,*方应办妥上述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注销或变更手续;若相关公用事业服务供应以*方名义单独开立账户的,则*方已注销或将相关账户结转至*方或*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13-2*方未按13-1条款之约定交还房屋的,*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方承担。
13-3*方按13-1条款之约定交还房屋后,方可凭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向*方申请退还保证金。
13-4即便*方对该房屋所做出的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得到*方的同意,*方仍应按照13-1条款之约定交还该房屋,并无权就该房屋内的装修、设施向*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
13-5*方未按13-1条款约定交还房屋的,每逾期1天,*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日租金标准的3倍,向*方支付房屋占用费。逾期超过10天,*方除应支付房屋占用费外,*方对房屋以及房屋内所有设备设施和物品的全部权利于房屋交还日起的第11天即无偿转归*方,*方有权任意处置(*方的该等权利不得被解释为*方对房屋内的装饰装修或设备设施承担审慎保管的义务),而无需向*方提供任何补偿,*方亦有权采取任何措施阻止*方经营或者使用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中断房屋的水、电供应,禁止*方进出房屋等),并有权自行将房屋恢复至适当的状态,收回房屋并更换房屋门锁。
因*方行使前述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以及*方收回房屋前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占用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均由*方承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未按约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因*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的,由*方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14-2*方承诺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否则*方有权制止、要求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4-3租赁期间,*方未经*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方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方还应按该房屋年租金标准的【 】%向*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方全部损失(含律师费、公证费、房屋腾退费用、预期可得利润损失等),*方尚应予补足。
14-4*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的,*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方应在*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补足。
14-5*方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保证在租期内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如因*方破产、被清盘等原因导致本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要求*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方全部损失(含律师费、公证费、房屋腾退费用、预期可得利润损失等)的,*方应进一步补足。
第十五条 通知和送达
15-1*方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移动电话号码: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方保证上述联系方式均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方。该等信息变更在*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15-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方对*方的任何通知,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方者为准。
(1)公告,以宁波地区发行的报纸或*方网站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方最近所知的*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方最近所知的*方传真号码、*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5-3*方同意,除非*方收到*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15-1所列*方通 (略) 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方最近所知的*方通讯地址的,以*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法院有权通过15-1所列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方者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6-1凡本合同所涉*方同意、审核、备案、监督和检查等,仅出于*方内部管理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被理解为/视为*方对*方行为的许可或默认,不会增加*方的义务/责任、也不会消减*方的权利/权益。
16-2本合同订立后,如遇不可抗力、国家拆迁或国家的政策、法律调整等原因,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方应在*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并按本合同约定交还*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述事宜产生的租赁房屋相关补偿或赔偿除*方出资装修部分补偿外均归*方所有,与*方无涉,且*方无权就该房屋内的装修、设施、搬迁等向*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
16-3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或求偿权不应构成放弃该权利或求偿权,且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求偿权不应妨碍任何其他权利或求偿权的行使。
16-4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 (略) 区)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16-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秉持公平诚信原则,经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方(签章): *方(签章):
日 期: 日 期:
位于海曙区丽象佳苑42套住宅及翠柏路29,33号、三市路7号商业房租期5年,租金每3年上浮5%,整体出租。
状态 | 竞买号 | 价格 | 时间 |
---|---|---|---|
H9339 | ¥1,515,000 | 2023年10月20日 10:01:55 | |
U3649 | ¥1,510,000 | 2023年10月20日 1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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