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商招商
贵阳市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商招商
招商信息披露申报表 | ||||||
项目名称:贵阳市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商招商 | ||||||
项目编号:GP-C-ZL-*(300) | 信息披露期限: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0月26日(5个工作日) | |||||
标的情况简介:贵阳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项目包含BRT公交线路和常规公交线路。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 |||||
挂牌价明细表(附件一) | ||||||
计算方法一(附件二) | ||||||
计算方法二(附件三)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标的物范围:2247辆公交车身(单机车2201辆、宇通18米铰接车10辆、双层车36辆,以上公交车辆数会因公交运营调整而变动),用于发布车身广告的媒体部位限于:车身外部左右侧前门以后、边窗玻璃以下部位和车尾车窗玻璃以下部位。不能遮盖车窗、散热孔(槽)、灯光、公交企业和线路标志、标识等。 2、经营范围:经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的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广告媒体的推广及营销、经营、管理、维护、发布广告获取收入,并在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终止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进行返还和移交广告媒体资源。 3、车身媒体交付时间:单机车2201辆的车身广告媒体资源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日内交付。宇通10.5米纯电动双层车36辆、宇通18米纯电动铰接公交车10辆的车身广告媒体资源,在2025年1月1日交付。(如招商方提前交付上述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的,经营方须接受) 4、意向经营方需现场踏勘,并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 5、业主在招商过程中将对意向经营方的实力、信誉及竞标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意向经营方在项目招商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竞标、中标资格,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及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6、在经营期间,招商方有公交车身公益广告投放需求的,经营方有义务按照自然年公益车辆数占年平均车辆数的10%的标准无条件配合招商方进行公益广告的制作及投放,并由经营方承担制作费用及其它费用。超出10%部分,双方共同在业主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结算。(在经营费结算时予以扣除)。 7、公交经营线路车辆的调整:(1)经营期内,招商方根据公交经营线路内乘客数量变化等因素,调整经营线路的具体经营车辆(即经营车辆会在不同经营线路中调动),招商方不承担经营单位重新制作广告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它经营费用。(2)经营期内,如招商方新开设经营线路,或原经营线路车型较大变动时,招商方和经营方双方进行协商,参照同等线路、车型的单价核算。协商不成,双方共同在业主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新评估价格进行核算。 8、未经招商方事先书面同意,经营方不得对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及有关财产以及其在本项目下获得的权利作为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或未经招商方事先书面同意,经营方不得将本项目下的广告媒体资源以转让、抵偿、赠送等形式处置给第三方。 9、意向方须自行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意向经营方登记表》,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经营状况及相关约定,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意向方被确认为最终经营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经营权费支付方式等为由拒绝签订《贵阳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合同》。 | |||||
对经营方资质的要求 | 经营单位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1、意向经营方必须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且公司成立年限截止2023年9月30日在2年以上。 2、意向 (略) 须具有大规模平面广告媒体的项目招商和经营管理经验,经营状况良好。截止2023年9月30日前,须具有公交广告媒体经营业务2年(含2年)以上的经营业绩,并能够向业主方按时缴纳经营费用。 3、经营方已拥有法律、法规要求的广告经营资格并能合法提供广告经营服务 4、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安全生产 |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及业主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必须遵守招商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广告资源安全和稳定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所有广告设施及与之相关工作均不得对公交经营安全、服务造成影响。 | ||||
用途限制 | 经营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得发布损害招商方形象、声誉的广告。 | |||||
对经营方式的要求 | 经营期 | 8年 | 1.经营准备期:自公交车身媒体移交之日起计算70天,用于中标方开展为经营管理本合同广告媒体资源而组建项目组、进行广告招商、进场上画等一切开始经营前筹备工作。经营准备期内免收经营费,但因经营方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经营方自行承担。 2.经营期:经营准备期期满结束后,从次日起计算广告媒体资源经营起始日,中标方无论是否存在对外商业经营行为,经营费按经营起始日起算。如实际投入使用日早于经营起始日的,经营费仍按经营起始日起算。 | |||
挂牌价 | 1.*亿元(挂牌价明细表附件一) | 每年经营费价格详见附件一,从经营期的第三年开始,以上一年招商底价费缴纳为基础,每满两年递增2%。(即:经营期的第三年、第五年、第七年进行递增。) | ||||
经营权费支付方式 | 广告媒体经营费遵循先交经营费后使用的原则收缴,具体缴纳方式如下:第一次付款:经营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支付经营费(挂牌成交价)总额的10%;第二次付款:单机车移交后3日内支付经营费(挂牌成交价)总额的50%;第三次付款:单机车移交后次年支付经营费(挂牌成交价)总额的30%;第四次付款:单机车移交后第六年11月前支付经营费(挂牌成交价)总额的10%。 (上述经营费总额暂按本项目挂牌成交价计算,最终以招商方与经营方每月确认的配车数量核算后,进行据实结算)。 (二)实际经营费的据实结算办法 实际经营费按挂牌成交价中各线路招商底价、招商方与经营方每月确认的配车数结算,具体如下: (1)每月实际经营费计算方法 1.计算方法一:若当月招商方配车数量在2000辆以上(含2000辆)至2500辆(含2500辆)时,实际经营费按挂牌成交的月招商底价计收(详见附件二))。 2.计算方法二:若当招商方配车数量在2000辆以下(不含)或2500辆以上(不含)时,实际经营费按挂牌成交价中招商底价(详见附件三)和招商方与经营方每月确认的配车数结算,(当月各线路实际配车数×当月各线路车量招商底价=当月实际实际经营费)。 注:1.经营期内招商方与经营方每月核算实际经营费时,若出现宇通10.5米纯电动双层车、宇通18米纯电动铰接公交车未交付情况,将减除宇通10.5米纯电动双层车、宇通18米纯电动铰接公交车当月经营费。 2.适用于计算方法二时,第1年至第2年以挂牌成交价中招商底价作为实际经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件三);第3年开始各线路招商底价,将在前两年基础上递增2%,作为实际经营费计算标准(即:经营期的第三年、第五年、第七年进行递增)。 双方每月对经营费进行核对,签字确认上月经营费 1.经营期间结算方法 经营期6年届满后的60日内,招商方与经营方对第1年至第6年经营期内的实际经营费进行据实结算,招商方对项目经营期内收到的第1年至第6年预收金额与经营方进行核实后多退少补(不计息) 2.经营期届满后结算方法 8年经营期届满后的60日内,招商方与经营方对第7年至第8年经营期内的实际经营费进行据实结算,招商方对项目经营期内收到的预收金额与经营方进行核实后多退少补(不计息)。 | |||||
履约保证金 | 300万元 | 为保障招商方相关权益,经营方须向招商方提供履约担保,经营方提交履约担保金为人民币:300万元,大写*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于正式签订合同五日内交付。合同期满后,在经营方无违约及按本合同规定交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招商方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 ||||
交易保证金 | 300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时间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经营单位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经营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服务费按照本所资产租赁类收取标准收取。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单位,采用网络竞价方式; 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业主方审核并确认其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经营单位。 | 报名提供资料: 1、意向经营方为法人的,提供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已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尚未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等相关证照, (略) 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不足2周年的,须出具函件说明并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意向 (略) 与公交广告媒体所属单位签订的广告媒体经营合同,并出具公交广告媒体所属单位证明,证明意向经营方按时缴纳经营费用; 4、意向经营方须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省、市三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 5、《现场踏勘确认书》; 6、意向经营方登记表; 7、交易保证金须知(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经营单位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经营单位。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商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招商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经营单位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阅招商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意向经营单位接触或协商标的招商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商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 (略)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账号:** | |||||
附注:意向经营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贵州阳 (略) 交易保证金缴退有关须知执行 | ||||||
项目联系人:雷经理 联系电话:0851-* |
现场踏勘确认书(贵阳市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商招商项目).docx
贵州阳 (略)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须知(资产租赁类).docx
招商信息披露申报表 | ||||||
项目名称:贵阳市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商招商 | ||||||
项目编号:GP-C-ZL-*(300) | 信息披露期限: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0月26日(5个工作日) | |||||
标的情况简介:贵阳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项目包含BRT公交线路和常规公交线路。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 |||||
挂牌价明细表(附件一) | ||||||
计算方法一(附件二) | ||||||
计算方法二(附件三)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标的物范围:2247辆公交车身(单机车2201辆、宇通18米铰接车10辆、双层车36辆,以上公交车辆数会因公交运营调整而变动),用于发布车身广告的媒体部位限于:车身外部左右侧前门以后、边窗玻璃以下部位和车尾车窗玻璃以下部位。不能遮盖车窗、散热孔(槽)、灯光、公交企业和线路标志、标识等。 2、经营范围:经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的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广告媒体的推广及营销、经营、管理、维护、发布广告获取收入,并在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终止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进行返还和移交广告媒体资源。 3、车身媒体交付时间:单机车2201辆的车身广告媒体资源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日内交付。宇通10.5米纯电动双层车36辆、宇通18米纯电动铰接公交车10辆的车身广告媒体资源,在2025年1月1日交付。(如招商方提前交付上述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的,经营方须接受) 4、意向经营方需现场踏勘,并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 5、业主在招商过程中将对意向经营方的实力、信誉及竞标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意向经营方在项目招商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竞标、中标资格,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及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6、在经营期间,招商方有公交车身公益广告投放需求的,经营方有义务按照自然年公益车辆数占年平均车辆数的10%的标准无条件配合招商方进行公益广告的制作及投放,并由经营方承担制作费用及其它费用。超出10%部分,双方共同在业主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结算。(在经营费结算时予以扣除)。 7、公交经营线路车辆的调整:(1)经营期内,招商方根据公交经营线路内乘客数量变化等因素,调整经营线路的具体经营车辆(即经营车辆会在不同经营线路中调动),招商方不承担经营单位重新制作广告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它经营费用。(2)经营期内,如招商方新开设经营线路,或原经营线路车型较大变动时,招商方和经营方双方进行协商,参照同等线路、车型的单价核算。协商不成,双方共同在业主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新评估价格进行核算。 8、未经招商方事先书面同意,经营方不得对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及有关财产以及其在本项目下获得的权利作为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或未经招商方事先书面同意,经营方不得将本项目下的广告媒体资源以转让、抵偿、赠送等形式处置给第三方。 9、意向方须自行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意向经营方登记表》,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经营状况及相关约定,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意向方被确认为最终经营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经营权费支付方式等为由拒绝签订《贵阳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资源经营合同》。 | |||||
对经营方资质的要求 | 经营单位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1、意向经营方必须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且公司成立年限截止2023年9月30日在2年以上。 2、意向 (略) 须具有大规模平面广告媒体的项目招商和经营管理经验,经营状况良好。截止2023年9月30日前,须具有公交广告媒体经营业务2年(含2年)以上的经营业绩,并能够向业主方按时缴纳经营费用。 3、经营方已拥有法律、法规要求的广告经营资格并能合法提供广告经营服务 4、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安全生产 |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及业主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必须遵守招商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广告资源安全和稳定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所有广告设施及与之相关工作均不得对公交经营安全、服务造成影响。 | ||||
用途限制 | 经营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得发布损害招商方形象、声誉的广告。 | |||||
对经营方式的要求 | 经营期 | 8年 | 1.经营准备期:自公交车身媒体移交之日起计算70天,用于中标方开展为经营管理本合同广告媒体资源而组建项目组、进行广告招商、进场上画等一切开始经营前筹备工作。经营准备期内免收经营费,但因经营方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经营方自行承担。 2.经营期:经营准备期期满结束后,从次日起计算广告媒体资源经营起始日,中标方无论是否存在对外商业经营行为,经营费按经营起始日起算。如实际投入使用日早于经营起始日的,经营费仍按经营起始日起算。 | |||
挂牌价 | 1.*亿元(挂牌价明细表附件一) | 每年经营费价格详见附件一,从经营期的第三年开始,以上一年招商底价费缴纳为基础,每满两年递增2%。(即:经营期的第三年、第五年、第七年进行递增。) | ||||
经营权费支付方式 | 广告媒体经营费遵循先交经营费后使用的原则收缴,具体缴纳方式如下:第一次付款:经营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支付经营费(挂牌成交价)总额的10%;第二次付款:单机车移交后3日内支付经营费(挂牌成交价)总额的50%;第三次付款:单机车移交后次年支付经营费(挂牌成交价)总额的30%;第四次付款:单机车移交后第六年11月前支付经营费(挂牌成交价)总额的10%。 (上述经营费总额暂按本项目挂牌成交价计算,最终以招商方与经营方每月确认的配车数量核算后,进行据实结算)。 (二)实际经营费的据实结算办法 实际经营费按挂牌成交价中各线路招商底价、招商方与经营方每月确认的配车数结算,具体如下: (1)每月实际经营费计算方法 1.计算方法一:若当月招商方配车数量在2000辆以上(含2000辆)至2500辆(含2500辆)时,实际经营费按挂牌成交的月招商底价计收(详见附件二))。 2.计算方法二:若当招商方配车数量在2000辆以下(不含)或2500辆以上(不含)时,实际经营费按挂牌成交价中招商底价(详见附件三)和招商方与经营方每月确认的配车数结算,(当月各线路实际配车数×当月各线路车量招商底价=当月实际实际经营费)。 注:1.经营期内招商方与经营方每月核算实际经营费时,若出现宇通10.5米纯电动双层车、宇通18米纯电动铰接公交车未交付情况,将减除宇通10.5米纯电动双层车、宇通18米纯电动铰接公交车当月经营费。 2.适用于计算方法二时,第1年至第2年以挂牌成交价中招商底价作为实际经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件三);第3年开始各线路招商底价,将在前两年基础上递增2%,作为实际经营费计算标准(即:经营期的第三年、第五年、第七年进行递增)。 双方每月对经营费进行核对,签字确认上月经营费 1.经营期间结算方法 经营期6年届满后的60日内,招商方与经营方对第1年至第6年经营期内的实际经营费进行据实结算,招商方对项目经营期内收到的第1年至第6年预收金额与经营方进行核实后多退少补(不计息) 2.经营期届满后结算方法 8年经营期届满后的60日内,招商方与经营方对第7年至第8年经营期内的实际经营费进行据实结算,招商方对项目经营期内收到的预收金额与经营方进行核实后多退少补(不计息)。 | |||||
履约保证金 | 300万元 | 为保障招商方相关权益,经营方须向招商方提供履约担保,经营方提交履约担保金为人民币:300万元,大写*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于正式签订合同五日内交付。合同期满后,在经营方无违约及按本合同规定交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招商方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 ||||
交易保证金 | 300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时间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经营单位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经营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服务费按照本所资产租赁类收取标准收取。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单位,采用网络竞价方式; 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业主方审核并确认其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经营单位。 | 报名提供资料: 1、意向经营方为法人的,提供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已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尚未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等相关证照, (略) 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不足2周年的,须出具函件说明并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意向 (略) 与公交广告媒体所属单位签订的广告媒体经营合同,并出具公交广告媒体所属单位证明,证明意向经营方按时缴纳经营费用; 4、意向经营方须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省、市三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 5、《现场踏勘确认书》; 6、意向经营方登记表; 7、交易保证金须知(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经营单位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经营单位。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商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招商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经营单位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阅招商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意向经营单位接触或协商标的招商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商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 (略)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账号:** | |||||
附注:意向经营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贵州阳 (略) 交易保证金缴退有关须知执行 | ||||||
项目联系人:雷经理 联系电话:0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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